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事项所做的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注册和报到:规定了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的注册和报到手续。

2.课程学习:规定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包括选课、修读学分、考试等方面。

3.科研工作:规定了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要求,包括开展研究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等。

4.学术活动:规定了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5.学籍管理:规定了研究生学籍的保留和取消条件,以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6.毕业要求:规定了研究生毕业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论文撰写、答辩、学位申请等。

7.违纪处理:规定了研究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习和行为,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

同时,也为学校提供管理研究生的依据,同时确保研究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上学期间改专业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改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上学期间改姓名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内容包含 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 户口卡原件及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卡复印件。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五、研究生学制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 博连读一般为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 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 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 括休学)。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2-(五)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学生是否符合报考资质和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确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新生到学校报到注册后,经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大学研究生学籍,享受大学在校生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导师和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资助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我校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2.5年。

第十条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含延期、休学在内)。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不得超过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最长学习年限若教指委另有规定,则按相关文件执行;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网上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网上录入后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分为百分制和等级制。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否则不能通过毕业审核。

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重修考试的成绩在成绩单中将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向任课教师、导师和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教育表现良好者,该课程可以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第十五条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创新创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创业成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认定,认为可以纳入个人培养计划作为专业实践课程的,可以折算为-4-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境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境内外其他单位的课程应事先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中止学业后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在校期间已修课程和已获学分若符合再次入学当年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院审核同意,且从中止学业到再次入学硕士不超过2年,博士不超过3年内的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新生入学确定导师时应坚持双向选择原则。

确定导师后学生一般不得转导师。

如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导师,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原则上须经转出、转入导师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学生转导师后,应在新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方案要求。

从事毕业论文工作时间,硕士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博士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

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且连同申请者在内指导的当届同学位层次研究生不能超过学校及学院限定的最高人数。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学校或导师等非本人原因;学生身体条件变化;学生在其他专业具有特殊才能并有突出表现的,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1年,博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2年的;(二)以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研究生,限定了培养专业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三)贯通式长学制研究生(“3+2+3”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四)已有转专业记录的;(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二十条不同学位类别(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一般不得互转;不同学习形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不得互转;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学校规定学制内毕业前一年的;-6-(二)未使用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初试成绩录取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休学:(一)经医院诊断,一学期内因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连续或累计需要超过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缺课连续或累计需要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时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其学籍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2周以上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继续休学将无法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导师和学院认为无继续培养必要的。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8-完退学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若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满足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延长学习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延期毕业。

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学生无法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又未申请延期毕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但未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硕士1年内、博士2年内再次申请论文答辩且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