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校联合办学管理规定

七校联合办学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联合办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联合办学的管理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1.辅修专业指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择定其他学校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2.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3.双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1.“七校联合办学”执行机构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组成,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一年。
2.七校联合办学秘书长单位职责:①定期召开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工作会议;②进一步修改、完善辅修管理规定。
③公布每年开设专业及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学习要求等信息;④汇总并通报辅修数据和信息,发布各类通知;⑤负责“七校联合办学”的宣传与报道;⑥协调解决相关事件。
第四条课程、学分、学制1.各高校依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定50学分为该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学分供其他高校学生辅修学习。
2.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四年级下学期结束。
在此期间共5个学期的双修日与2个暑假均可用于教学。
第五条申请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4.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对报名条件作进一步的要求,具体以各学校的报名通知为准。
校研字〔2011〕29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使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条件及申报时间(一)岗位设置条件助教岗位: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饱和,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大。
助教岗位应优先保证公共课、主干基础课的需要。
助研岗位:承担科技项目(包括纵向及横向项目)的导师。
助管岗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211工程”重点建设实验室;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工作需要。
(二)岗位设置程序学校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
助研岗位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科技项目负责人自定自批。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岗位数由学校按照博士导师资助经费的总量设置,按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由导师向学院申请岗位。
助教、助管岗位设置:以学院或机关处(部)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所设岗位应与教师、干部岗位紧密结合起来。
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
其设置程序如下:1.由申请岗位单位(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岗位设置相应栏目;2.学院、处(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3.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签署意见后将批准的设岗方案反馈回设岗单位。
(三)岗位设置申请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接受下一学期的申请。
二、岗位职责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的指导下,从事科技项目研究。
助教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包括听课、辅导答疑、上实验(习)课、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助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等各个环节的任务。
助管岗位职责:在处(部)室的指导下,从事处(部)室管理、建设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处理、编程和发送等);参加实验室管理、建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等学生管理工作。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相关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实施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开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重要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整体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必须按本办法参加中期考核及开题。
第二章中期考核第三条中期考核是指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考核目的是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筛选分流制度.第四条考核内容(一)思想品德考核。
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二)课程学习考核。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完成学分的情况。
(三)科研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研究生查阅文献、参与课题的研究能力。
第五条考核标准与等级划分.中期考核按三级记分原则评定等级:90~100分为优秀, 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优秀:思想品德好,科研能力突出。
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无重修记录。
考核合格:思想品德好,具备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期考核不合格:1。
政治思想差,道德品质恶劣;2。
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5分或者重修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或者同一学期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在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草率从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过失者;4。
在文献阅读和开题准备工作中,科研能力表现很差,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者。
第六条考核结果处理(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处理1。
中期考核优秀者在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2.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3。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中止学习,作肄业处理。
(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处理1.中期考核优秀者在公派留学的选拔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资助上予以优先考虑;2.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培养,应中止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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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或推荐免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到有关学院(含中心、部、所,下同)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问题、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入学申请,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规定费用,凭缴费发票和研究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凭研究生证直接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本人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等,不能按时注册时,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出具有关证明,并填写《研究生在校外科研、学习登记表》(表格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申请暂缓注册,由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二)对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未申请暂缓注册者,或本人虽然在学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对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其指导教师变动者;(二)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三)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第六条研究生确需转外单位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本省及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内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的双方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九条研究生因病确需长时间治疗休养者,经医生诊断同意,可申请休学。
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
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休学要填写《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休学。
第十条研究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亦可办理休学:(一)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二)经批准短期出国者;(三)申请创业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
因特殊原因休学者,休学时间按自然学年始末计算。
新入学研究生申请休学,必须在入学报到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因病休学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保存,并退出住宿。
第十六条休学期满应填写《研究生复学审批表》。
因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申请,并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二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在职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征得其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四章退学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二)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学位课程需重修次数达三次及以上者,或同一学期内所学课程累计三门及以上考试不及格者;(三)博士研究生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四)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且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五)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六)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九)因学业基础差或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十)本人申请退学者;(十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十二)从取得学籍当年起,硕士研究生应在5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否则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博士研究生应在取得学籍6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每超一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另需交纳相应培养费,超过8年尚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中(六)、(七)、(八)外,按其余条款退学的非自筹经费学习的研究生,均须偿还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全部培养费。
第二十一条退学研究生凭退学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办法(一)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回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学习年限,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硕士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政治思想表现好,经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研究生院批准。
缩短学习年限者在办理离校手续第二个月起停止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六章毕业与就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时须对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合格者,准予毕业。
(一)博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完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获得博士学位而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二)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将毕业、结业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获批后分别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离正常毕业时间六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自主就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
第三十三条毕业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4〕21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职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在校期间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