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Removed_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见表1。
表1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等级资助额度比例(%)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二、管理机构成立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各系系主任、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范围参评对象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和单考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它年级按本细则评定。
四、评定办法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表现综合评定;其它年级研究生按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评价指标综合评定。
基本奖学金评定等次,结合名额指标数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总评分=“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评分+“课业成绩”得分+“学术表现”评分。
四项指标在总评分中的权重分值见表2。
各项指标评分的计算式为该项指标的权重分值该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某项指标的评分⨯=表2 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权重分值 (分)内 容二年级三年级备 注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010课业成绩70—学术表现2090四项综合100100第1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故二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课业成绩;第2学年课程学习结束,为毕业论文阶段,故三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学术表现。
武汉理工大学考研奖学金情况介绍

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基金。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种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岗位助学金和研究生特别困难补助。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基金支出。
二、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1、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及标准(1)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及标准。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学业助学金,博士学业奖学金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博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累计发放34个月。
(2)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及标准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等级资助额度比例(%)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硕士学业奖学金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硕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24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共计发放30个月。
2、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管理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审核学院(中心、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学院应组建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负责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评定过程。
3、评定标准(1)新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学校的综合表现评定。
(2)高年级研究生参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加权后的总分来评定。
其中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占总分的10%~20%,其余各项占总分的80%~90%。
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维护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总指标,结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教育情况,分配名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2.按时缴纳学费,按期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源)。
3.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学业成绩基本条件:学业成绩优异,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5%,课程平均分及单科分均不低于80分。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的科研基本条件: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科研达到以下1-5条之一:(科研成果需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认定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相关办法为准。
)1.学术型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
2.专业学位研究生(理工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
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硕士):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1篇。
4.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
5.创新创业竞赛类获奖:在省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在校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一等以上奖励。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意义在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学习进步及全面发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应综合考虑研究生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综合评价研究生的全面表现与整体素质。
第二章组织评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计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计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等。
第五条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由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班级普通成员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类别、标准及比例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见下表:第四章评定范围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档案未在学校的无参评资格。
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3.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者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4.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5.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6.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伪造材料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学金,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院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1月12日通过)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德育为优秀。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在最近一次的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为年级前15%,或者在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有文章在《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所列的A类或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已见刊。
(注:未列入该目录的SSCI收录期刊论文和期刊影响因子在1.0及以上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A类期刊论文。
未列入该目录的期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B类期刊论文)3.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该学年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二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一、二年级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重修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评选学年度单科成绩应不低于70分。
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或重修后的分数,一律视为不满足此项条件。
二年级结束后评定奖学金考察单科成绩最低分时,只考察二年级学年度所修的课程,但一、二年级所有课程不能有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年级重修或补考一年级的课程,视为二年级所修的课程,应不低于70分。
申请人所修课程成绩以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给院评审委员会的成绩单为准。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1.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前3名,德育得分27分以上;2. 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科研能力以导师评价为基础,对本学年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有国家授权的专利等科研成果用加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对科研成果的量化的评价应冲考虑论文的水平、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的级别和种类、获得授权的专利的类别。
科研成果加分的细则由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3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单项成果最高加分不高于5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月1日至本学年度的8月31日,署名: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
4、对承担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取得一定成绩、获得表彰等情况,加分的方式进行量化的评价,加分的细则由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与科研成果加分细则一到报备公示,最高分值不超过2分。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当学年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评审办法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
“校三好学生标兵”颁发国家奖学金,“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各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工商银行联名卡帐户。
武汉理工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武汉理工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其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如下:
1. 一等奖学金:每年5万元人民币,奖学金最高评比名额不超过15%的研究生,评定标准为学术成果突出、科研项目优秀、学业成绩优异等。
2. 二等奖学金:每年3万元人民币,奖学金最高评比名额不超过20%的研究生,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学业
成绩等综合考量。
3. 三等奖学金:每年2万元人民币,奖学金最高评比名额不超过25%的研究生,评定标准主要考虑学业成绩、科研项目参
与情况等。
此外,武汉理工大学还设立了其他特殊奖励和补助,例如研究生学术活动补助、学位论文撰写奖励等,具体标准和名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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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2)学术不端行为;
(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5)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6)到校外单位带薪实习或工作期间,或无正当事由长时间不在学校者。
(7)外出离校未办理离校手续者。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
1、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
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2、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道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
工作的总和排名。
3、详细评定办法
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道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50%;
C学术表现,占30%;
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
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道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C学术表现,占70%;
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
3)思想道德计分标准
(1)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2)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详细评分标准见下表)
说明:
①、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思想道德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级别分别加15分、12分、9分、6分(不含校优秀研究生会主席和校优秀研究生会干部)。
为鼓励同学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对于校(院)优秀研究生会干部加3分,优秀研会主席加6分,院优秀学生干部(班委)加3分,以最高荣誉计,不累加。
②、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③、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总分不超过100分。
4)课业成绩计分标准
按学位课程(权重为60%)和其他课程(权重为40%)的成绩加权计算平均分。
(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5)学术表现计分标准
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分1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3分。
但是,发明人必须是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人,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月1日至本学年度的8月31日,署名: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
领导小组将对录用情况严格审查,如有谎报,事后可追诉,学生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记过处分记入档案。
6)社会活动表现
(1)文体竞赛:
①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10分,第二名(亚军)记8分,第三名(季军)记6分,其他名次记4分。
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7分;第二名,每人记5分;第三名,每人记3分,其他名次每人记2分。
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②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8分,第二名(亚军)记6分,第三名(季军)记4分,其他名次记2分。
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6分;第二名,每人记4分;第三名,每人记2分,其他名次每人记1分。
③文体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
文化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公章仅承认团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各级人民政府、团委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及武汉理工大学体育部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2)学科学术竞赛
①团体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团队分别获得90-70分、70-50分、60-40分、30-10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0分)的加分,团队分数中个人分数按“奖励分/该团队全部参与者(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加分,参与人数根据主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
②个人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个人分别获得15—13分、12—10分、9—7分、7—5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分)的加分。
③学科学术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
校级荣誉证书或获奖仅承认“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的公章(“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
校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励,仅承认各级党委、各级政府或各级团委的公章。
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3)担任管理学院兼职辅导员加20分。
(4)同一项目计最高分,不累加。
每个学生的社会集体活动总分不超过20分。
注:各级奖励认定期间以该生以研究生身份的参评学年为准,其他学年或其他身份取得的荣誉与成果不参与该年度奖学金评定。
五、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
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评选。
六、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
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和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七、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前攻读博士的硕士生根据评定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2、导师根据研究生课业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推荐。
3、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4、评审过程中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认定及评价,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6、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7、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本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有条件可申请并获得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研究生校园卡对应的银行卡帐户。
4、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执行。
(二)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有《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
管理学院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