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概述

•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 “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 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 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 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 “不予立案”。
一、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 1、执法依据 •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诸法“之母”。 •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 (3)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一般称为“条例、规定、
办法”等。 • (4)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颁布。一般
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 • (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
•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 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 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
4.5听取陈诉申辩或听证
• 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97 年)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省各级行政 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 法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简 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
案例背景
• 2015年4月27日,荆州区港航管理处执
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荆州市顺源建
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未
向港航管理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建设港口装卸作业设施。5月29日,荆
州区港航管理处正式立案,对该公司依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总结词
通过一起行政处罚案 例,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实施程序 和法律效果。
案例概述
某市环保局对一家违 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 处罚的案例。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程序
环保局进行调查取证 、立案、听证、作出 处罚决定等程序。
法律效果
企业被处以罚款,并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进行整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
03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原则
概念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 政执法权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和顺序。
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 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
立案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定 是否需要采取执法措施。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例分析
总结词
通过一起行政强制案例,了解行政强 制的法律依据、实施程序和法律效果 。
01
02
案例概述
某市城管局对一家违法搭建的商户进 行行政强制拆除的案例。
03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效果
违法搭建的商户被拆除,城管局采取 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了商户和周 围居民的安全。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ppt课件
目录
• 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主体与权限 • 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 •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01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2、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文 件;
3、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后及力,特殊情况 可有前溯及力;
4、具有国家强制力; 5、表现为实体性(职责、权力义务)规
范与程序性(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间) 规范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3)具体性;(4)强制性。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 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 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 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 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 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行政执法原则 第三节 行政执法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执法效力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依据的适用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 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 和个案性等特征。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 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 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 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 执行力。
(4) 所有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行为, 都具有公定力。只是无效的行政执法行 为缺乏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完整版

(⾏政管理)⾏政执法基础知识完整版⾏政执法基础知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什么是⾏政主体●什么是⾏政⾏为●⾏政执法的概念、内容及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3⽉4⽇,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坚持不懈的努⼒,我国⽴法⼯作取得了巨⼤成就。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到2011年2⽉底,我国现⾏有效法律共有239件,⾏政法规690多件,地⽅性法规近8600件。
地⽅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3万余件。
(⼆)我国的法律位阶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法规定的⽴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政规章。
⼆、我国⾏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政法是规范强者的法律。
包括⾏政许可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诉讼法等。
⾏政许可法是赋予相对⼈⼀定的权利的,是给甜头的。
⾏政处罚法是剥夺相对⼈权利的,是给苦头的。
⾏政强制是规范⾏政执法部门的执⾏⾏为的,是要结果的。
⾏政复议是家丑不外扬,清官也断家务事。
⾏政诉讼是找个貌似说理的地⽅说理。
国家赔偿是让⾏政机关付出⼀定的代价。
三、什么是⾏政主体⾏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政主体是享有国家⾏政权⼒,实施⾏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使⾏政权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与⾏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政机关委托执⾏某些⾏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政主体是能够独⽴对外承担其⾏为所产⽣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具有独⽴法律⼈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知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使特定⾏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组织。
由于⾏政活动的⼴泛性及复杂性,某项⾏政事务可能由⾮⾏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疾控中⼼和⾷品卫⽣监督站都不是⾏政机关,经《⾷品卫⽣法》授权,它们就能⾏使⾷品卫⽣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品卫⽣法的相对⼈的⾏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许可非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非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警告;罚款;充公违法税金、充公非法财物;责令停工歇业;扣押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扣押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展开暂时性管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的财产实行暂时性掌控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含: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管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扣押;对财物的扣留;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查封;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税: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须要,依法强制性地、拨用地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概述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
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我们必须把握它的四点基本内容: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
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效力的依据;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
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
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第九专题 第四讲执法

第九专题第四讲执法一、执法的概念(一)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本讲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执法,即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的三种涵义1、区别于司法和立法的行政执法。
这个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旨在强调,第一,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行政从属于法律;第二,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唯长官意志是从;第三,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而不能任意对相对人发布命令,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
2、为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的行政执法。
在行政法学中,人们一般把行政的内容分为制定规范的行为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前者就是行政立法,后者就是行政执法。
3、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等。
在实务界,人们一般把检查、巡查、查验、勘验、给予行政处罚、即时强制、查封、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等。
因此,我们在探求行政执法的涵义时,一定要明确使用者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只有明确了使用者使用该概念的场合,我们才能比较准确的把握其所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多从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一词。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一)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
在我国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二)行政执法是广泛、多样且不断形成社会生活的国家作用。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依照《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
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
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行政法律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在我国,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有80﹪以上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担负的管理职责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法律规。
无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布告等)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的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国××法》。
2、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政府规章。
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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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
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
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实施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
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
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对牺牲、病故、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
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
5、经济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
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确认。
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除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其种类主要有:
1、权属纠纷的裁决。
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例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承办处(室)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
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八、其他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备案、登记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