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我们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成本以及最终的结果。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管辖原则。
其中,最常见的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很好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而合同履行地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除了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中,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在民事纠纷中,侵权纠纷是⼀个⼤类,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等。
出现侵权纠纷诉讼时,就需要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法院,这样向法院起诉才会受理,那么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1、对于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民事诉讼法》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纠纷怎样解决1、协商。
双⽅依靠⾃⾝⼒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该⽅法快捷简便、⼼平⽓和,但应以书⾯⽅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介⼊促使争议各⽅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盾。
当争议各⽅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调解实为⾼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终局制,⼀⽅不履⾏仲裁裁决,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4、诉讼。
⼀⽅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侵权是⼀种违法⾏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别⼈的⼈⾝权和财产权。
违法有两种性质,⼀种是违反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政法规,构成治安关管理违法⾏为;另⼀种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构成民事违法⾏为。
作为⼈民调解⼯作对象的侵权纠纷,主要指由于民事⽅⾯侵权⾏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侵权纠纷,先要明确什么是侵权⾏为。
侵权⾏为是⾮法侵犯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及名誉权利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为。
从这个定义看,民事侵权⾏为,⾸先是民事违法⾏为,是民事法所禁⽌的⾏为;其次是给他⼈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了损失的⾏为,这些损失,都属于民事权利的损失;再次是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因为违法⾏为侵犯的各种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违法⾏为的责任⼈,就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之探析

而 由于 网 络 空 间 的虚 拟 性 , 定 了 其不 确 定 性 , 使 人 们 很 难 认 定 决 这
其 与 物 理空 间有 联 系 , 种联 系 的不 确 定 性 , 接 导 致 了 管辖 权 根 这 直
据 的难 以适 用 性 。
经 实 施 立 即 就产 生 侵 权 结 果 , 体 现 了 网络 运 转 的 高 速 性 和 有 这 间后 产 生 。 比如 , 传统 的光 盘 盗 版 , 首先 要 进 行 制 作 , 后 , 然 通过 多
有 机 器 是平 等 的 , 作 机 器 的 人 也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作 为 治 理 社 会 操 的 工具 , 网络 空 间 中 也 具 有 平 等 性 , 存 在 主 次 之分 , 在 不 因此 国 家 之 间 只 能 协 调 管 理 互 联 网 外 的 人 与 物 , 确 保 对 网络 空 间 的有 效 以
效 性 。而 一般 侵 权 行 为 则 不 同 , 实 施 侵 权行 为 , 果 则 在 一 段 时 先 结 种 渠 道发 行 , 最后 到达 消 费 者 手 中 , 有 结 果 的 出 现 。虽 然 这 种 盗 才
( ) 三 网络 空 间的 非 中心 化 使 国家 想彻 底 控 制 和 有 效 管 理 互联
( ) 二 网络 空 间的 虚 拟 性使 传 统 的确 定 管 辖 权 的根 据 变得 难 以
【 键 词 】 络 侵 权 ; 辖 ; 辖 权 关 网 管 管
一
、
网络 侵 权 的特 征
网 络侵 权 是 指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发 生 的侵 权 行 为 , 一 种 新 的 侵 是 权类 型 。它 与 一般 侵 权 行 为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一 定 的 差 异 , 者 本 质 二 是相 同 的 , 不 同之 处 在 于 二 者侵 权 的手 段 , 其 方式 不 同 。 因此 网 络 侵权 除具 有 一 般 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外 , 具 有 自己的 独有 特征 。 还 ( ) 一 侵权 结果 的产 生 具 有 即 时 性 。所 渭 即时 性 是 指 侵 权 行 为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作者:李争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网络侵权案件使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然而这一规则相云南于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实践来说显得比较抽象,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管辖进行整理、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侵权结果地作者简介:李争争,太原科技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上冲浪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了随之产生的大量网络纠纷。
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分割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技术秘密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多数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
由于网络具有传统物理空间确定管辖权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对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管辖规则,和谐地衔接网络虚拟世界与传统管辖规则,是互联网带给学办新的课题。
一、我国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现行规则看,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很不完整,并且这两个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缺陷。
1.这两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解释一》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以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解释二》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反遇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举棋不定。
2.《解释一》把制作、存放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定为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虽然具有容易识别、便于操作的优点,然而,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往往位于大城市与权利人相距遥远,这样限定侵权行为地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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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
“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
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
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
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
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
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
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
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
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
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
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
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
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
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
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
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
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
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
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
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
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
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
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
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
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
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
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
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
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
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
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
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
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