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Vol.31,No.32013年3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弃元器件、零部件等;(二)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执法机关罚没并需要销毁的电器电子产品;(四)其他被视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纳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网点设置、储存、运输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3年3月15日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省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的函》(发改办环资[2003]13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04]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没有经过维修或经过经济合理条件下的维修后,经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五条我省将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试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制度。
生产者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其责任是:(一)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挑战与对策

3 %的氧化 物组成 。国外经 验证 明 ,废 弃 电器 电子产品 中的 0
金属、塑料、玻 璃等为不可降解 的物质 ,大部分可 回收利用。
同时,由于贵金属具 有稀 有、难提炼和高价值的特性 ,因此从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中加 以提取 回收这些贵金属 ,不仅可以节省 有 限的自然矿产资源 ,还能获得不菲的经济效益。
《 统计 科学 与实践 》2 1 年2 0 0 期
目前 ,浙江省还 没 有建立规 范 的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收
体 系,大量产品超期服役和任 意处置的现象较 为普遍 ,由此产
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和环 境污染等问题 也越来越严重。 目
前 ,浙江省回收渠道 主要为社 区回收 ,机 关、学校等事业单位 回收 ,生产 厂家回收和 家电销售商 回收 ,并确定 由杭州大地环 保 公司承担 处理 工程试点项 目。浙江省废 旧家 电回收处理工程 分二期 实施 ,一 期年 处理 废 旧家 电2 万 台 ,二期 年处理废 旧 0 家 电6 万 台 ,将 形成 以杭 州 为 中心 的全 省 回 收 网络体 系 。 0 2 0 年 以前 ,由于 回收不到足够 的产 品等多 方面 原因 ,使 得 09 全 省回收 处理工作 处于尴尬 境地 。2 0 年 ,全省 大范围开展 09 “ 家电下乡”和 “ 以旧换新 ”活动 ,为回收处理工作 提供 充裕
系。通过分析发达 国家在该领域 的 实施措施 ,结合我 国国情和浙江省情 ,本文提 出建 立规 范的废
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体 系相 关对策 。以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 。 关键词 :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 ;标 准化 近年来 ,随着 电子产业技术发展和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 快 ,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 目前 ,其 已成为现代城市 垃圾 中增长最快的部分,造成的环境 问题 日益突出。如何对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进行高效收集并合理 、安全处置,已成为现代社会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作者:来源:《家用电器》2022年第06期前言2021年,国内新冠疫情管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国际环境严峻复杂。
国内外市场不断内卷,企业裁员层出不穷,消费力下降加剧市场竞争,这些给经济平稳运行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和挑战。
于此同时,受疫情的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上涨,作为再生资源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既是受益者,也是受害者。
受益是因为拆解产物升值了,受害则是因为私拆更多了。
2021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行业在艰难中走过了一年,总体回收处理水平与2020年相比略有增长。
2021年,落实双碳目标政策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促进开始显现。
相关支撑标准或立项,或发布。
同时,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财政部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
此次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调整力度大大超过了行业的预期。
公告中提出的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规范我国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2021白皮书)是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电器循环与绿色发展中心推出的第十二个年度行业白皮书,内容包括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及最新政策、行业发展概况、数据测算与分析、处理技术、实施成果、典型企业实践以及风云人物七大部分。
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网、企业调研等。
同时,对2020年数据进行修订。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标准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标准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为相关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
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
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原文件第四章“基金管理”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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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6日来源: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省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的函》(发改办环资[2003]13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04]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
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没有经过维修或经过经济合理条件下的维修后,经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
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五条我省将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支持废
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试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制度。
生产者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其责任是:
(一)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二)承担回收处理义务。
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
没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委托试点企业回收处置。
(三)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处理废旧家电的必要支出列入企业的清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省内各有关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自己没有处置能力的,委托试点企业回收处置。
第九条按照布局合理、投售方便、服务周到、收购有序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网点,形成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使废旧家电能够有序、有量的回收;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统一交售给试点企业集中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中央在浙单位淘汰或报废的废旧家电,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试点企业或由其委托的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凡由政府采购的,淘汰或报废后应无偿交给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凭回收处理企业开具的收购凭证核销资产和优先采购。
第十一条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或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交售给生产企业或试点企业处理,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
第十二条鼓励消费者(含单位)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应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
工艺技术路线,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促使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试点企业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三同时”,回收处理含危险废物的废旧家电,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应具备废旧家电检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检测。
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应粘贴旧货再利用品标识再行销售。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
处:
一、回收企业自行销售处理废旧家电;
二、无证无照经营废旧家电;
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丢弃废旧家电;
四、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性能标准的废旧家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规
定颁布实施后,此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