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政策研究

一、目的和依据。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和 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二、一般规定。
(一)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重 要依据。 (二)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 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三)涉及危险废物(如废弃阴极射线管,印刷线路板等) 利用或处置的,应当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未列入目录的电子废物,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 括临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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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三、许可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基本场地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能力10000吨/年以上,厂区面积20000平方 米以上; 欠发达地区,能力5000吨/年以上,厂区面积10000平方米以 上; 仅处理阴极射线管的,能力5000吨/年以上,厂区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
《条例》配套政策
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第七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以旧换新”及基金对处理企业的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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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发展规划
►处理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五、适应国情,发展拆解处理技术和装备。 规范化的手工拆解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手工拆解劳动强度大,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 鼓励采用设备进行处理。 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的自主设计和创新 能力建设。 六、合理规划,稳步推进回收网点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 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鼓励以处理企业为龙头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网点,稳步推进回收网点建设。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戏2011年9月19目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配套政策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第一批)©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关于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 )的通知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扌旨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落实《条例》,支撑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
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㉛规划处理企业资格审查龜处理企业补贴审核®信息报送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设施教量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教量规划要点:@合理预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越需求分析龜合理布局设施数量、布点@中期考核调整处理企业资格审查©申请: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审查程序:公示、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企业基本要求:企业法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规划©监督管理:市级许可、省级备案和监督检查、县级监督性检查和监测©企业责任:内部管理、日常监测、信息报送©公众监督: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WEEE)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1、将原有的“废旧”修改为“废弃”,一字之差,将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性质上的分割,与旧货有关的内容全部排除,不列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
与之相关的标题、章节及内容都进行了修改及删除.二手市场的问题从《管理条例》的字面上看不到了,但是在回收处理的实际运行中是否可以真正的区分开来,值得商榷。
2、本条例适用的范围也有重要的变化:①将原有的“废旧电子电器”修改为“废弃电器产品"电子部分被删除,增加了“产品"。
修改后的“废弃电器产品”从废弃的角度界定了范围3个方面,但是没有从使用及性能的角度说明是家用电器产品还是所有电器产品,没有关于“电器产品”定义的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②将原有的第4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内容删除了.3、关于专项资金,修改稿在第7条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对生产者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电器产品处理费用的补贴”.比较直接明确的说明了专项资金征收的对象主体是生产者,原有的“从消费者征收"已经被删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仍然由财政部主管.这一点应该作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4、关于生产者的责任:原有的“设计方案、信息公开、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等都做了保留,没有变化.原有对处理企业的要求:建立处理台帐修改为“生产者、销售者、旧货经营者、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台帐制度",使生产者的责任又增加了一条,并且将生产者排在首位.其可行性尚需探讨。
5、将原有的“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原则”修改为“国家对废弃电器产品实行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强制回收是首次被提出,如何实施运作尚需探讨。
6、关于目录管理仍然维持不变,本条例适用于“强制回收目录”中的产品。
但是没有明确条例生效之日起实施的产品,原有实施的5种产品修改后没有被明确的提出来。
7、新增加了“国家鼓励社区建立网点回收废弃电器产品,以及“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生产者、旧货经营者、社区回收网点建立综合回收体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产品”。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用电器指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
国家鼓励回收处理上述五种以外的废旧家用电器,并根据情况适时发布适用的废旧家用电器产品目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用电器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科技、财政、信息产业、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抄报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投资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国家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的责任:(一)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及便于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用电器上标注或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材料成分,以及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核心提示: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严重,对其处理活动进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资料图片CFP供图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
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
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
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3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
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
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
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类型的电器电子产品被视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等。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规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等谁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责任。
3. 回收体系建设:规定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络等。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流程和操作: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具体流程和操作,包括回收登记、分类、包装、运输等。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方式,比如拆解回收、资源回收、环保处理等。
6. 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职责。
7. 激励措施:鼓励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比如给予奖励、减免税收等。
8. 罚则:规定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的条例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电子产品和电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废弃电子产品的产生。
这些废弃电子产品所导致的环境危害和健康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的关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如何回收处理管理一直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通常情况下,废弃电子产品会分为有价值的和无价值的物品。
而我们对于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管理,也必须将这些物品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对有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
这些有价值的电子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金属、塑料、电路板等。
这些材料可以回收使用并转化成其他有用的物品。
回收这些材料对于环境和经济的双赢是十分重要的。
回收材料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废弃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对无应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在这方面,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回收烧毁法。
将废弃电子产品集中拆卸并回收其中有用的金属、塑料和电路板等,并将废渣进行高温烧毁,对于环境的影响较小。
废弃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毒素物质,如铅、镉等危害物质,在高温下会被分解,从而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废弃电子产品,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除了强制规定各企业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外,还要求企业应该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追踪目录,记录每一个环节,确保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整个环节是真正可靠且有证据可供查证的,从而增强废弃电子产品监管的规范性。
同时,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于企业污染排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这一条例,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处理排放,同时还应使用低污染技术和环保材料,优化生产过程,并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置设施,立足于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废弃物排放对于环境的影响。
总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废弃电子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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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编辑锁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文号国务院令第551号目录1. 1 条例发布2. 2 条例修改3. 3 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相关方责任3.▪第三章监督管理4.▪第四章法律责任1.▪第五章附则2. 4 内容解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修改编辑2019年3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09号国务院令,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第四条中的“工商、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的“质量监督”、第二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全文编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