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最新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并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该规定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面解析,从规定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阐述。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当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数量庞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
这些废弃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源。
因此,制定合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处理流程、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至关重要。
其次,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是通过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收取专项费用,以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用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体回收和处理。
通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机制,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投入,提高回收和资源利用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再利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界定范围。
针对不同的电器电子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其次,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方式。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照销售额进行征收。
再次,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利用,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最后,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机制。
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并加强监管和评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中国环境报 2015-12-08 10:06:4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引导企业重构回收利益链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竞争力来自产业链,要做到将电子废弃物进行深加工,对其中所含的有价值物质进行高值化综合利用,从而获取经济效益,企业就能不再依赖补贴也能获利。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聪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近日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简称“四机一脑”)产品的基金补贴标准做出了规定: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这份基金管理办法实施3年多来,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非正规渠道无序野蛮处理状况,使小作坊等非规范拆解行为日趋减少。
此次是基金制度实施以来,首次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
那么,出于什么考虑做出调整?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有何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标准有何调整?补贴有升有降,理论补贴总额将增加至101 亿元;促进回收处理企业进行深加工相较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补贴标准,此次新版补贴标准调整主要是:电视机和电脑的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型号从85元/台下降到60元/台或70元/台;洗衣机大部分型号上调10元至45 元/台;对空调的补贴则由原来的35元/台大幅上调至130元/台。
同时,新版补贴标准明确指出,对于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不予补贴。
四部委在公告中指出,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12

1.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在《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个体 经营者为主,回收的材料通常是降级使用或低水平地利用。《条例 》实施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规模化处理促进了回收材 料的高效循环利用。
2012 White Paper is the third one issued by CHEARI.
2012行业白①皮书的数据来自2012年底到2013年初、中国家用电器研究 院电器循环技术研究所开展的最新行业现场调研与问卷调查。
All the information and date from 2012 White Paper in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questionnaire from 2012 to 2013.
黑白 电视机 10195.09 9727.78 9119.91 8022.49 7036.11 3977.51 3177.28 2191.53 1780.89 1370.23 1084.00
279.46
电冰箱
15077.78 16325.39 18366.94 19630.88 20940.98 22169.17 23396.28 25497.86 26370.02 27164.06 30145.93 33762.80
国务院
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发改委 工信部 环境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93f692dcfc789eb172dc842.png)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处理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一、税收规定征收管理适用税收规定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规定、征收管理等,办法和公告均作了明确。
1.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2.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
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3.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4.处理基金的征收单位是国税局。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5.处理基金的申报时间是实行按季度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10月纳税申报期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首次申报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申报缴纳。
但2012年10月申报期可顺延到10月22日。
6.处理基金的减免规定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最新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字体:大中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ar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条例将出台

与征 求意 见稿 不 同 的是 ,管 理 办法 》 审稿 对 《 送
基 金 从 量 征 收 的 原 则 给 予 更 加 清 晰 明 确 地 表
免 征基 金 , 电器 电子 产 品 生产 者 依 据 《 由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进 口货 物 报 关 单 》 《 口废 弃 电器 电 和 进
内容 基 本保 持 不变 。 近 年来 . 电企 业 尤其 是 大企 业 纷纷 开 始 进行 家 产 品绿 色设 计 及研 发 。 在设 计 的源 头 采 用对 环 境无 污 染并 易 于再 生利 用 的材 料 .引 入 易拆 解设 计 , 降 低 拆解 成本 。 怎样保 护 和激 发 企业 进行 绿 色设 计 的
进 口电器 电子 产 品 的 收货 人 或 者 代 理人 进 口的 电
器 电子产 品数 量 定额 征 收 ” 。这样 的表 述结 束 了 以
前 按 产量 还是 按 销量 征 收 的讨论 , 确定 了以销 量计 缴 的 原则 。
送 审 稿最 大 的变 化是 , 对 电器 电子 产 品生 产 者 回 将 收 处 理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给 予 补 贴 的 条 款 内容 全 部删 除 。 首先 . 基金 使用 范 围 的条款 中 . 除 了对 在 去 于 这 部分 用 途 的 补 贴 . 保 留 “ 弃 电器 电 子 产 品 仅 废
收 处理 补 贴资 金 的实 际需 求 . 听取 有关 企 业 和行 在 业协 会 意见 的基 础上 .适 时调 整基 金 征 收标 准 ” 等
子 产 品生 产者 , 申请 基金 补 贴 资格 。具 体 内容包 可 括 ,有 明确 的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 收规 划 , 立稳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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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九条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