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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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财政部环发[2012]110号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为确保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现就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于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财政部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核定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拨付补贴基金。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二、制定审核工作方案。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要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置专人负责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方案要明确审核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对涉及处理企业相关资金往来的信息,可委托或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对未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该省(区、市)的审核申请。

三、严格审核。

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

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2019年版)
一、目的和依据
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一) 目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改办环资[201611050号)
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
护部令第13号)
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负责。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
省级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
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发改产业[20191967号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
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1)《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2号):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旨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器电子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然而,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很多旧的电器电子产品被淘汰,成为废弃品。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并通过资格审批程序来规范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1.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并具备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资质。

2.具备经营场所:申请企业需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场所面积应满足企业运营的需要,并符合相关的环境和安全标准。

3.专业从业人员:申请企业需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设备和技术:申请企业应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设备和相应的处理技术,以确保对废弃产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三、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企业的经营计划、废弃产品处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2.初步审查:相关审批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3.现场考察: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场所面积、设备配置、操作流程等。

4.技术评估: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废弃产品处理技术进行评估,确认其技术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处理废弃产品。

5.评审批准: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批准或拒绝企业的申请。

批准后,将颁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格证书。

四、审批时限1.初步审查时限: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的资格。

2.现场考察时限:现场考察应在初步审查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机构将向申请企业提供具体的考察时间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解读: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解读: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解读: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5年2月9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我局共同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扩大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范围,应征基金产品由原来的5个种类扩大到14个种类,原申报表已不能满足扩围后的基金征收需求,为此,我们以满足需要、保持稳定为修订目标,对原基金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内容
(一)表样格式
由于基金在制度设计上与消费税有类似之处,我们参照消费税申报表的表式设计,将排列格式由原来的竖式改为横式,同时调整相关内容的排列次序,保证新申报表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即使今后基金继续扩围,也可通过下拉表格的方式增加品种栏次,不必再行修改。

(二)填报内容
我们借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原理,将原申报表的19项基金申报内容归纳简并为应征金额计算可扣除金额计算和应缴金额计算三部分,每个部分只填列必要的申报项目,所填内容清晰简洁。

(三)计算方法
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规定的产品种类较之前。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1年第二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复核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1年第二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复核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1年第二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复核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4•【文号】环固体函〔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2021年第二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复核情况的函环固体函〔2021〕121号财政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对有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

本批次对全国26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截至2021年5月21日向我部报送的85家企业的审核情况进行了复核,其中包含存在过搬迁和暂停情形后恢复审核的5家企业共27个季度的拆解处理情况。

经复核,共确认25个省份84家企业的废电器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详见附件)。

其中:2018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为1979992(套),2019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为1942823台(套),2020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为14528513台(套),2021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数量为7839945台(套)。

本批次收到8家企业涉及变更事项的报备,其中哈尔滨群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绿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市德兴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江西北控城市矿产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许可年处理能力总量不变原有种类处理能力调整。

变更情况经审核,符合《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基金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号)相关要求,已纳入本批次审核。

“201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评估与调整”课题开题

--●加。

他在论坛上详细介绍了欧洲拆车信息系统。

此外,参会的中国汽车维修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组咨询专家渠桦作了主题为中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再制造大有可为的演讲;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回收利用数据部徐树杰介绍了《报废汽车拆解手册编制规范》和中国汽车绿色拆解系统(CAGDS );武汉理工大学秦训鹏教授作了退役汽车回收拆解及再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的主题发言;张家港清研首创再制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郧总经理对张家港国家再制造产业基地做了情况介绍;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配件工作委员会魏同伟秘书长对国内可再制造件、可再利用件回收分类标准进行了介绍;上海凌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赵柏松对可再利用与可再制造旧件回收逆向物流平台进行了介绍;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吴冬鸣总监对汽车发电机再制造情况做了介绍。

参会的专家及嘉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再制造的行业发展作了分析,阐述了自己观点,他们的学术观点和想法非常新颖,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

论坛中,还进行了合作签约仪式,分别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进行签约;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制造分会与张家港清研再制造研究院进行签约;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制造分会与武汉理工大学进行签约,签约仪式在友好热烈的氛围中进行。

论坛期间,还召开了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常务理事会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工作交流会。

省级协会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约15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高延莉主持,龙少海会长就2015年上半年的工作向大家作了通报,并就下半年的工作作了部署;刘强副会长就再生资源利用政策情况和一些变化进行了介绍。

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工作交流会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贾金易副处长参加了座谈,大家对行业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面对企业遇到的新问题;如何摆脱行业面临的困境作了研讨,并就存在的新问题及目前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困难提出想法和建议。

最后,龙少海会长代表协会表示一定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把大家的意见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商务部门,为行业发展做出应尽责任。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指南

附件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1、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处理资格的重要依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14—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三、许可条件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基本场地要求中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附件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1、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处理资格的重要依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14—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三、许可条件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基本场地要求中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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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审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计划等,以确 保企业持续符合环保要求。
拆解产物去向审核
01
核实企业拆解产物的去向,如是否销售给下游企业进行再利用或处置, 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02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拆解产物销售和处置台账,以确保拆解产物的流向 可追溯。
03
审查企业与下游企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确认下游企业对拆解产物 的处理方式和能力。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 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目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概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政策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情况审核
要点
目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 解行业发展趋势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 解案例分析
0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经报废或者 不再使用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 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等 。
分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根据其来源、 用途、处理方式等进行分类,如家庭 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现状
回收率
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率较低, 很多产品被随意丢弃或非法处理,对 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国家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制定绿色制造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地方环境管理政策
各省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地方环保法规和规章
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环保法规和规章,加强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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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送审稿)目录一、目的和依据 (5)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6)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7)四、审核工作要求 (9)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9)六、信息公开 (10)附1: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 (11)附2:书面审核工作容及方法 (17)附3:现场审核工作容及方法 (25)附4: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30)附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报告 (36)附6:需要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42)附7: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3)附8:第三方审核方案要点 (45)一、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围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性文件编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财综〔2012〕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4号)4.《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5.《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8.《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2号)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第三方审核、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后,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拆解处理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

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

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审核的自查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基础资料进行自查,扣除不符合基金补贴围和不符合规拆解处理要求的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与申请报告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1。

(二)审核审核机构组织对处理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

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交互进行,工作容及方法分别见附2和附3。

审核以抽查为主,即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3月31日)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10%。

审核时段实际拆解处理天数低于60天的,最低应当抽查6天进行审核。

审核时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总量较少的,可以纳入下一审核时段一并审核。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由处理企业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针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可以继续抽查未经审核的证明材料,提高抽查率到20%。

二次抽查与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不一致的,暂停对处理企业的审核,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三)核定规拆解处理数量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情况,对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4。

新纳入补贴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处理企业获得拆解处理资质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纳入补贴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审核报告每次审核,负责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审核的每家处理企业出具一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格式和容可参考附5)。

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核工作的,委托方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所负责的工作容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容由委托方规定或者由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商定。

(五)结果报送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电子件发送至及。

遇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

逾期报送的,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审核。

四、审核工作要求(一)审核工作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要求。

审核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现场审核前,审核人员应当首先宣读有关廉政纪律要求。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审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审核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技术方法和廉政纪律要求,熟悉处理企业回收、拆解处理等生产活动基本流程,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等。

(三)书面审核工作宜采取封闭式集中审核,现场审核工作持续期间,审核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一组,不得单独行动。

(四)审核人员对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财务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时使用的数据或信息负有责任。

除因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处理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场合对外发表或交予第三方。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关键点位包括: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及进出口、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记录,制定规的记录格式,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容,由审核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核工作记录、纸质资料、抽查的视频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有关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见附6。

六、信息公开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外,应当在处理企业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政府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辖区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1: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一、资料汇总(一)基本生产情况汇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本生产情况及经营制度资料汇编,以便审核工作参考:1.基本生产能力情况,如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拆解处理工艺、设备拆解处理能力、生产班次安排、主要设备能耗等情况。

2.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质量控制标准、库房管理、拆解处理作业管理、拆解产物销售、作业人员工资核算、基金业务有关的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制度等。

3.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基本情况,如拆解产物种类、产生工序、安全处理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和情况(如委托处理去向、深加工情况)等。

4.台账管理制度,如各环节生产台账设置、主要流转及管制制度等。

5.视频监控点位设置清单。

6. 贮存、处理场地及主要设备布置图等现场审核所需的说明性材料。

(二)原始台账整理处理企业将本季度反映各环节生产信息的全部台账、原始报表等,按台账类别、台账生成时间汇总: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入库情况,如入库基础记录表、交接记录单、入厂地磅单、资金往来凭证、销售票据等原料入厂记录及原始凭证;按回收来源汇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入库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回收种类、规格、数量、重量、收购价格、联系方式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基础记录表、拆解处理生产线领料单、出库地磅单、生产线作业记录(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规格、作业班组、人员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明细汇总(包含种类、规格、数量、重量等)等。

3.拆解产物入库情况,如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入库基础记录表、入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等;二次加工产物的出库及入库基础记录表。

4.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如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出厂)基础记录表、出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出厂称重地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交接记录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按去向汇总的拆解产物销售处理情况明细(包括接收单位名称、拆解产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等)。

5.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或凭证。

6.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备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电表运行记录等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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