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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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51号令日文翻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551号令日文翻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和訳>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51号令「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管理条例」は2008年8月20日に国務院第23回常務会議で採択され、ここに公布し、2011年1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

国務院総理温家宝2009年2月25日第一章総則第一条本条例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活動を規範化し、資源の総合的な利用及び循環経済の発展を促進し、環境を保護し、人体の健康を保障するために、「中華人身共和国クリーン生産促進法」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固形廃棄物汚染環境防止法」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制定されたものである。

本条例の内容は、以下の通りである。

第二条本条例にいう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処理活動と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を分解し、その中から物質を抽出して原材料又は燃料と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物理、化学的特性を変化させる方法により、発生した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数量を減少させ、その危害成分を減少させるか、又は除去すること及び最終的にそれを環境保護要求に合致する埋め立て場に移す活動をいい、製品の補修、作り直し及び補修し、作り直した後に中古品として再使用する活動を含まない。

第三条「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目録」(以下「目録」という。

)に記載されている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及び関連する活動に本条例を適用する。

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主管部門は、国務院環境保護、工業情報産業等の主管部門と共同で「目録」を制定及び調整し、国務院の認可を経た後に実施する。

第四条国務院環境保全主管部門が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工業情報産業主管部門と合同で責任をもって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に関する政策と措置の作成を組織し、その実施を調整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に対する監督・管理を行う。

国務院商務主管部門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の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財政、商工、品質監督、税務、税関などの国務院主管部門は各自の責務の範囲内で関連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第五条国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について多種のルートによる回収及び集中処理制度を実施する。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我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我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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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家说 , 一个 生活在 美 国城 市 纽约 12层 帝 国大厦 ( 1
明 令 淘 汰 的 技 术 和 工 艺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 环 保 部 副 部 长 张 力 军说 , 例 的 实施 , 于 规 范 条 对
我 国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活 动 ,防 止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 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展 循 环 经 济 . 设 促 发 建
新 快 闻 讯
我国 范 弃 器 子 品 收 理 规 废 电 电 产 回 处
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收 处理 与 生活 息 息相 关 ,
为 规 范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回 收 处 理 ,践 行 绿 色 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第一部分:引言1.1背景和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废旧电器、电子设备和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及再利用作业,适用于拆解处理厂和再利用厂的生产管理。

第二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规范2.1拆解处理作业流程2.1.2预处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初步清洁、分类,并移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

2.1.3拆解:按照相关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将各部件和材料分类处理。

2.1.4分类处理:对拆解后的各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如金属、塑料、玻璃、电路板等。

2.1.5环保处理:对危险废物、有害物质和难处理物料进行专门处理,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1.6再利用:对可回收再利用的部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包装和标识,为再利用提供便利。

2.1.7报废处理:对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2.2安全操作规范2.2.1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操作培训,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2.2.2个人防护: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2.3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机械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2.4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器材,制定消防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管理指南3.1人员管理3.1.1人员招聘:根据职位要求和能力进行招聘,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1.2岗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环境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知识。

3.1.3奖惩机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作职责。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弃元器件、零部件等;(二)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执法机关罚没并需要销毁的电器电子产品;(四)其他被视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纳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网点设置、储存、运输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电子电器设备的快速更新换代和大量报废问题,解决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建立电子废物的高效合理处理机制,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电子电器设备之前,必须提前规划和设立报废设备回收处理系统,并负责将报废设备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促使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设备的报废后处理问题,引导他们使用可回收材料和可拆卸组件,降低废弃设备的危害性和难处理性。

其次,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加强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管。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它们具备标准化的设备、专业的技术和安全的操作流程,以确保回收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____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推动发展电子废物再利用产业。

从政策层面上,将为电子废物再利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其发展创新技术和处理设备,提高废弃设备的再利用率。

同时,通过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产业链,引导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和互利共赢,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

最后,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还将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处理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废弃设备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举办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活动、开展废物资源利用知识普及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废弃设备回收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电子废物的合理化处理。

总之,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是针对电子废物快速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建立高效合理的电子废物处理机制,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它也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效管理电子电器设备废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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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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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着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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