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条件
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

考试提纲1. 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答:《伯尔尼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
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所有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不依赖经济权利而独立存在,即使经济权利已被转让,精神权利依然由作者享有。
公约规定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
另外公约还规定了追续权,但不是最低保护要求,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2. 作品的独创性。
答: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而成,而非抄袭之作。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
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
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3. 专利的种类以及各自的保护期限。
答: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属于一种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工业产权的基本特点。
)4. 商标的显著性。
答: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
商标注册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知识产权局领证,同时 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五)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另: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 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城四到五个月时间,异议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三个月时间。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 人受到保护。
很多电子品牌商标,就是文字商标;奔驰汽车的奔驰商标(一个三角形外套圆环)是图形商标;凤凰自行车 厂的“凤凰”商标,由文字“凤凰”和凤凰鸟的图形组合而成,即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知识产 权局商标局) 提出注册申请 ,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中国,商标注册 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 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这个 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 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商标作用一:市场中的通行证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 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该国家和地区各大型卖场、超市。 企业一般在印刷厂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都需要出具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 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为办理质检、卫检、条码创造必备条件。 商标作用二:商战中的旗帜 战旗象征着一往无前的精神,冲锋陷阵的精神动力。战旗代表的都是一支部队的魂,攻占一个阵地后就插上 自己的旗子,代表已经被占领,那是荣耀。商标就是企业的这种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 最直接的表述。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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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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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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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下是对商标法第四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一、商标注册申请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根据本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这体现了商标法的公平性和开放性,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商标专用权。
2.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是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具有法定职权和职责。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1. 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功能,使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根据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2. 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包括但不限于:(1)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2)与他人已经取得并依法受保护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3)与他人已经取得并依法受保护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4)与他人已经取得并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相冲突的。
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1.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定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仍然故意申请注册的行为。
2.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商标局对于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是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旨在维护商标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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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已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
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张建斌推荐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
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
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
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
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
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
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
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