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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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机遇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得 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 步加强,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 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加 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成协议。
行政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 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
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 、调解等方式维权,或 者向相关行业协会寻求
帮助。
PART 04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案例
商标驰名的地域性标准
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驰名的客观标准
商标必须具有持续的商业使用历史,且在商 业活动中获得了显著的成功。
商标驰名的法律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任何知识 产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初步认定工作

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 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
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异议与答辩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进行答辩。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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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1)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 出口凭据等; (2)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
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3)涉及引证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 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 (4)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引证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 13条第 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范围 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判定

认定他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 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判定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概念要点: (1)驰名发生地须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2)驰名范围须为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适用要件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
驰名商标的判定

引证商标使用商品 /服务的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有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 支持。 证明申请人经济指标的工商局年检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报应提交原件或 经公证的复印件。纳税额应当有税务机关证明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支持。 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使用商品获得的奖项应当是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省级奖 励限于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奖励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部级 以上奖励的颁奖单位限于中央部、委、局等政府机构。获奖证书应提交原件或 经公证的复印件。


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系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 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系争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 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 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 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 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做为 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当事人应提交广告载体、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宣传的广告费用、 形式载体、持续时间、覆盖范围等情况。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应提交原件或经 公证的复印件。
驰名商标的判定

申请人应提供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已在十个以上省 (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经营,并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 对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 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认定。对于在中国长期使 用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外商标,可以适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驰名商标的判定
(6)引证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
(7)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引证商标
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引
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
额统计等; (9)引证商标获奖情况; (10)其他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1、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 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 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恶意的判定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审查、处理和审理案件的 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时才对商标驰名的 事实做出认定。 按需认定原则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及其他法条即可以充分保护申请人请求的,则无需再适用《商标法》 第 十 三 条 规定进行审理。 在按需认定原则下,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 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 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 服 务 有 相 同 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 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 并 形 成 适 当 的 请
求。

其次,在具有适当请求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仅能做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认定原则
被动保护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 否驰名进行认定, 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 护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主动保护。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

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 特征。 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是指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 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 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 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复制、摹仿或翻译驰名商标是指商标标识与驰名商标在客观上构成相同或近似, 不以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为前提。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误导是指导致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 混淆、误导包括以下情形: (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 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 (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 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3)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 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 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 形。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跨类保护: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 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 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 商标驰名持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合考虑他人商 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他人商标和系争商标的近似程度及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 对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适用要件的,予以认定;他人商标 确实广为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予以认 定。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 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 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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