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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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3篇)

汽车法律法规(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一、汽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在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政策,以及汽车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申请、审查、发布程序,对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汽车使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通行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换发、补发、注销等程序,对驾驶人资质进行了规范。

4. 《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汽车维修保养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经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期限和责任,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 《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明确了维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理论课后习题答案

汽车理论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汽车的动力性与绪论1.3、确定一轻型货车的动力性能(货车可装用4档或5档变速器,任选其中的一种进行整车性能计算): 1)绘制汽车驱动力与行驶阻力平衡图。

2)求汽车的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及克服该坡度时相应的附着率。

3)绘制汽车行驶加速倒数曲线,用图解积分法求汽车有Ⅱ档起步加速行驶至70km/h 的车速-时间曲线,或者用计算机求汽车用Ⅱ档起步加速至70km/h 的加速时间。

轻型货车的有关数据:汽油发动机使用外特性的Tq —n 曲线的拟合公式为432)1000(8445.3)1000(874.40)1000(44.165)1000(27.25913.19n n n n Tq -+-+-=式中, Tq 为发功机转矩(N ·m);n 为发动机转速(r /min)。

发动机的最低转速n min =600r/min ,最高转速n max =4000 r /min装载质量 2000kg 整车整备质量 1800kg 总质量 3880 kg 车轮半径 0.367 m传动系机械效率 ηт=0.85 波动阻力系数 f =0.013 空气阻力系数×迎风面积 C D A =2.772m 主减速器传动比 i0=5.83飞轮转功惯量 I f =0.218kg ·2m 二前轮转动惯量 I w1=1.798kg ·2m四后轮转功惯量 I w2=3.598kg ·2m 变速器传动比i g (数据如下表)轴距 L =3.2m质心至前铀距离(满载) α=1.947m质心高(满载) h g =0.9m解答:1)(取四档为例)由uF n u n Tq Tq F t t →⇒⎪⎭⎪⎬⎫→→→ 即ri i T F To g q t η=432)1000(8445.3)1000(874.40)1000(44.165)1000(27.25913.19n n n n Tq -+-+-= og i i rn u 377.0=行驶阻力为w fF F +:215.21a D w f U A C Gf F F +=+ 2131.0312.494aU +=由计算机作图有※本题也可采用描点法做图:由发动机转速在m in /600n min r =,m in /4000n max r =,取六个点分别代入公式:……………………………… 2)⑴最高车速:有w f tF F F +=⇒2131.0312.494a t U F += 分别代入a U 和t F 公式:2)09.6*83.53697.0*377.0(131.0312.494367.085.0*83.5*9.6*n T q +=把q T 的拟和公式也代入可得: n>4000而4000m ax =n r/min∴93.9483.5*0.14000*367.0*377.0max ==U Km/h⑵最大爬坡度:挂Ⅰ档时速度慢,Fw 可忽略:⇒)(max w f t i F F F F +-=⇒GfF Gi t -=max⇒013.08.9*388014400max max-=-=f G F i t=0.366(3)克服该坡度时相应的附着率 zxF F =ϕ忽略空气阻力和滚动阻力得:6.0947.12.3*366.0/=====a il l a i F Fi z ϕ 3)①绘制汽车行驶加速倒数曲线(已装货):40.0626)(1f D g du dt a -==δ(GFwFt D -=为动力因素)Ⅱ时,22022111r i i I m r ImTg f wηδ++=∑2222367.085.0*83.5*09.3*218.038001367.0598.3798.1380011+++= =1.128ri i T F To g q t η=432)1000(8445.3)1000(874.40)1000(44.165)1000(27.25913.19n n n n Tq -+-+-=215.21a D w U A C F =由以上关系可由计算机作出图为:②用计算机求汽车用Ⅳ档起步加速至70km/h 的加速时间。

汽车内部卫生管理规定(3篇)

汽车内部卫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内部卫生管理,提高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健康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内部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卫生、文明、整洁;(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汽车内部卫生标准第四条汽车内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车内环境整洁,无异味、污垢、杂物;(三)座椅、座椅套、安全带等内饰物品保持清洁、完好;(四)车内照明、通风、空调系统运行正常;(五)车内垃圾箱、纸巾盒等设施完好、清洁;(六)车内广告、宣传品等物品不得影响车内卫生。

第三章汽车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内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

第六条汽车客运服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汽车内部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汽车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汽车内部卫生培训;(三)监督、检查汽车内部卫生状况;(四)处理汽车内部卫生投诉;(五)定期对汽车内部卫生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前检查车内卫生状况,确保车内环境整洁;(二)驾驶过程中保持车内通风,调节空调温度,确保车内空气质量;(三)及时清理车内垃圾,保持车内整洁;(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内部卫生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车内设施,不得损坏;(二)保持车内整洁,不得乱扔杂物;(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四)遵守国家有关汽车内部卫生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汽车内部卫生管理措施第九条汽车客运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汽车内部卫生管理:(一)定期对汽车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车内卫生;(二)定期更换座椅套、安全带等内饰物品;(三)定期检查、维护车内通风、空调系统;(四)设立车内垃圾箱,方便乘客投放垃圾;(五)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卫生意识;(六)建立健全卫生投诉处理机制。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概述(PPT 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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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思考题: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 案例分析:案例中有一句“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
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问题就在“明显可见”。既然是 明显可见了,那就是说,顾客能见到,销售商一也能见到。只不过是 顾客买车心切,提了车没有认真仔细的验车。把这样质量的车卖给顾 客,明知有质量问题,而不明确地告知给顾客,不是欺诈又是什么呢? 当然,你告知了,人家就会不买了,但买卖人的最起码的良心应当在 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 规定有一条是:“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关于“瑕疵给付的法律 效力”中规定:赔偿损失与退货可以并用。这就是说,在本案中,汽 车销售商既要退换原告的购车款,又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不管 怎样,被告的欺诈行为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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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 • 1.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制度 • 重要工业产品,在这里特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工业产 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尤其是食品、水果、蔬菜、肉、蛋、奶等直接人目的产品, 更要有强制性的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为“3C认证”。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巧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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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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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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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 一、概 述
•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 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性标准,是进 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查验、事 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 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 依据之一。
•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 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不大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 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不小
• 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
• 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
• 的座位数。
• 校车运送学生时,还需要
• 在前后风窗玻璃放置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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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安全气囊、电子 稳定控制系统、防抱死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 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 书中明确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 (3)乘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 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2014年9 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 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 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 6个月检验1次;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于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 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 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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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 车
• 1.整车标志
第四章 汽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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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检验类型
一、汽车检验分类 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对上道路行驶的汽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安全技术检验是只对汽车安全性、环保和动力性指标中车 速这些项的检验。包括汽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汽车登 记后的定期检验、汽车临时检验和汽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 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等。其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为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2.综合性能检验:是指汽车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 济性和环保等5种主要性能的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由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检验标准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 18565-2016)。 3.与维修有关的汽车检验:是指确定车辆是否需要大修以 实行视情修理,诊断查找故障的确切部位和发生故障的原因,从 而确定排出故障方法的一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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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汽车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定期检验是指按交通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对 已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所进行的一次安全技 术性能检验,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 态,督促车辆所有人经常维护修理,避免机械故障,确保 行车安全。
车辆年度检验时间是以车辆登记日期(月)作为对应 月份的时间进行检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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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产品使用说明书
• (1)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 (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 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 ——整车产品标牌、按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 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 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
• (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 4min(汽车列车为6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 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 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 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 (3)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 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 (4)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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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坡度不大于1
%)、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水泥 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 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驱动挡(“D”挡)。
•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 永久保持。
•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 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 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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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稳定性要求: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 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 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 变速器于空档,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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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 (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 (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达到1min 时, 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 (2)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 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3/4,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 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4/5,且乘用车应 小于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mm。
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
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 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 以及应标明的其他项目。
•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 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 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 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 结构件上。
某辆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
日期是2019年5月18日,
对应的年度检验日期就是
2020年5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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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 验1次;
•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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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质量不小于4 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 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挂 车,以及车长不小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 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不小于12 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 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 (4)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 居室内不得载人。
• (5)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产品使用说 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 (6)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 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 和年号。
• (7)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 文。
•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 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 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 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 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 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 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不小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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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比功率
•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 kW/t 。
• 7.图形和文字标志
• 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 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 (3)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 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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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 (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750kPa且不使用 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 小于等于10kPa。在气压为750kPa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 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 汽车应小于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 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3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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