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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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网络购物退货起诉状

网络购物退货起诉状

网络购物退货起诉状原告:小明被告:网络购物平台一、案由原告小明与被告网络购物平台之间存在一起有关网络购物退货的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退货政策规定为其提供退货服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退货政策规定退还购物款项。

二、事实与理由1. 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在被告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件衣服,订单编号为123456789。

2. 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客服联系后,被告同意退货。

3. 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退货流程将商品寄回给被告,并提供了退货快递单号为987654321。

4. 原告在退货后多次联系被告客服咨询退款事宜,但被告未能及时处理退款申请。

5.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客服的沟通记录,证明了其多次催促被告退还购物款项的行为。

6. 被告未按照退货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退还购物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三、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按照退货政策规定,退还原告购物款项1000元,并支付原告因此次退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元。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1. 订单编号为123456789的购物订单及支付凭证。

2. 退货快递单号为987654321的退货物流单据。

3. 与被告客服的沟通记录。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案件的管辖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其他事项原告特此声明,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法网络购物与纠纷

电子商务法网络购物与纠纷

电子商务法网络购物与纠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获取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购物中也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涉及到了网络购物中的相关规定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电子商务法在网络购物与纠纷问题中的应用。

一、电子商务法初探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实现交换、传递、销售和购买的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了网络购物的主体地位、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网络购物与纠纷问题中,电子商务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购物的法律认定网络购物作为一种电子商务形式,其法律归属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网络购物被视为远程订购,属于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建立起的购买关系。

因此,网络购物的法律认定并无特殊规定,仍适用于一般的购买合同法律规定。

三、网络购物中的合同成立网络购物中的合同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了合意、标的、价款三部分。

在网络购物中,合意一般通过点击同意提供的服务条款来实现。

通过网页上展示的商品及价款,消费者可以选择并确认价格,从而形成电子合同并完成合同的成立。

四、电子合同的效力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各方在签署电子合同前需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清晰明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署,以确保电子合同的效力。

五、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途径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首先,当网络购物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的平台,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六、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

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管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管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摘要]当下为适应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广域性、即时性等带来的挑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不断创新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监管模式,创新之中存在各种争论,其中尤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对网络异地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文章对目前网络交易领域和传统市场监管领域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及其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事物的发展规律、行政执法高效及维持社会秩序的本质要求,认为应当对传统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进行创新和对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完善,使其能够解决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难题。

[关键词]行政地域管辖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住所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今,互联网经济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然而电子商务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却是众多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的产生,而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管辖又有别于行政机关在传统商业模式的管辖。

其中尤为突出的点就是对网络异地交易违法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

行政法学中将行政管辖权定义为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做的权限划分。

这种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和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

这种管辖权分配方式天生的缺陷在于其所要进行划分的对象界限模糊,存在交叉的可能,因此实践中极易产生部门管辖冲突和地域管辖冲突的问题。

对于纵向同性质不同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将同一地区的几个部门整合为一个统一的部门,使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

而在地域管辖冲突中,由于现行法规确定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存在多样性,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跨地域性较传统实体交易则更加突出。

因此,确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地域管辖权的标准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职能的有效行使至关重要。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的第四十条第款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我国网络购物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我国网络购物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我国网络购物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购物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网络购物纠纷。

网络购物纠纷可能涉及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运费、交货期等问题,对消费者和商家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

一、网络购物纠纷产生的原因1.消费者缺乏产品知识和判断能力。

网络购物商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很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别商品质量、真伪的能力,更不懂得如何评估产品性价比。

2.商家虚假宣传和差评恶意评价。

商家常常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如夸大商品的功能、质量等,从而欺骗消费者。

另外,商家可能会采用差评恶意评价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危害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

3.网络购物平台监管不严。

目前,许多网络购物平台既是交易平台也是评价平台,往往缺乏对商家的有效监管,导致一些不良商家存在。

1.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在我国,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要求解决购物中的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网络购物平台纠纷处理中心。

目前,许多网络购物平台都设立了纠纷处理中心,以协助消费者解决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提交纠纷申诉,平台会介入并协助消费者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机制。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或网络购物平台无法就纠纷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需要证明商家或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存在过错。

如果法院确认商家或平台有过错或者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得赔偿。

三、加强纠纷预防措施纠纷预防是更好的解决纠纷的办法。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减少网络购物纠纷的发生:1.提高消费者的科技水平和识别能力。

国家可以组织开展有关网络购物的知识、技能相关的培训。

2.加强对商家和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

国家应该加强对商家和平台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购物场所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

赵邱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数字经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赵邱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江杭州310016)[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渗透融合,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各种网络 购物 在给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文章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订立的格式管辖条款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类型、效力,以及+ 典》相关条文的修改对此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格式条款;管辖;典[DOI]10. 13939/ki.zg s c.2021. 14. 191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特定的第三人 受,在订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1]。

管辖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内了消费管辖的权利,易于造成消费者诉讼不便,消费者也难以通过协商 管辖协。

在物类中,通常存在三个主体两种关系,即方与卖方发生的买卖关系,买方、卖方分别与 物平台产生的服务关系。

当物平台同时出售自营商品时,卖方与物平台也可能产生重合。

在种服务关系中,买方 物平台商品,卖方物平台销售商品,双方 在平台上会员,与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此类服务协议中以对用户与平台之间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方行了,但 协议仅适用于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 服务纠纷,并及于平台方用户与卖方用户之间的 物纠纷。

本文讨络物同中,卖方订 的管辖的。

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类型#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管辖在买方物平台自营商品的情况下,买方与网物平台之间成立了 物合同关系。

买家在为平台用户时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 中对方间利务以及使用平台服务、购物产生争议的 方行了约定,或诉讼 。

,服务协议约定以仲裁方纷。

®国内大部分网购平台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纷,一般直接约 物平台即卖方所在 管辖。

,《京东用户协议》"与(会服务约协议签订 管辖。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地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地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管辖规定。

二、管辖地类型1. 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在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通常是卖方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在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标的物交付地: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支付地: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服务地: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合同,服务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特殊情况1. 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按照约定进行管辖。

2. 特殊合同类型: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保险合同、票据纠纷等,其管辖法院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购买某电商平台上的商品,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与卖方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可以是:1. 被告住所地:卖方所在地法院。

2. 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约定了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则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3. 协议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按照约定进行管辖。

综上所述,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问题,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应严格依法、公正裁判,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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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笔者作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在日常通过平台销售商品会遇到诉讼案件。

因此,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管辖笔者进行了搜索。

现通过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一篇案例进行研究。

201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篇指定管辖纠纷案例:毛冉冉与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毛冉冉诉称,2016年11月,其使用淘宝账号“wh36×××47”在天猫商城购买淘妆公司销售的“安泽秀亮采CC 霜30ml专柜正品CC霜裸妆遮瑕保湿滋润护肤”,共计金额1470元。

淘妆公司在涉案产品的网络宣传页宣称产品具有“美白”功效,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

涉案产品系普通化妆品,其宣传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欺诈。

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毛冉冉提起本案买卖合同诉讼,要求淘妆公司和天猫公司退回货款1470元,并按照货值的3倍支付赔偿款4410元。

淘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汉阳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根据当事人均适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
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汉阳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淘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审理。

汉阳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小,依法应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毛冉冉对淘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法院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天猫交易平台交易,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关于“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白云区法院管辖。

汉阳区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淘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审理。

2018年5月7日,白云区法院以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认为汉阳区法院移送管辖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毛冉冉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在网络购物中,通常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淘妆公司、毛冉冉和天猫公司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淘妆公司和毛冉冉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由天猫公司拟定,毛冉冉、淘妆公司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均须同意该协议,且天猫公司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天猫公司、毛冉冉和淘妆公司均须受该协议约束。

该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范围仅指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而所产生的争议。

本案中,毛冉冉因所购产品质量问题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并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马冉冉购买的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汉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2017)鄂0105民初369号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个人认为,如果消费者与销售者因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应当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如果消费者和平台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即平台服务方。

最高人民法院这篇案例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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