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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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8.31正文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西安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张某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97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询问。

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卫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杨静到庭参加询问。

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

鄢梦萱-315案例

鄢梦萱-315案例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

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

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

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

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二)萱姑点评本案争议点是“是否构成欺诈”?我们回顾一下相关知识点:1.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说认为,下列事实存在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

②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食品安全法》另有规定)(该内容见《鄢梦萱讲商经(2018)》第228页)本案我们看一下两审法院对“欺诈”认定的不同态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1.“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等【案情摘要】腾讯公司系“图片”“图片”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

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图片”“图片”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图片”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

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新闻传播法学案例分析

新闻传播法学案例分析

新闻传播法学案例分析18123715 许文渊案例:APP“今日头条”侵权风波2014年6月24日,搜狐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搜狐公司介绍今日头条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

第二,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搜狐并不是第一家起诉今日头条的公司。

《广州日报》曾在6月6日诉今日头条侵权,而几天后,双方就宣布达成和解;紧接着《新京报》发表评论“炮轰”今日头条;风波未平,6月23日,媒体报道称国家版权局已对《今日头条》侵权问题立案调查。

作为回应,今日头条以商业诋毁为由起诉搜狐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今日头条”移动设备新闻客户端应用程序的开发者、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今日头条”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是一个法律上尚未界定的问题,搜狐公司在司法机关判决之前,断然宣称其侵权,且以侮辱、贬损的言辞评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搜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商业信誉和声誉,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著作权,亦称版权,指著作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可以转让、继承。

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

其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利中的普通一种,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侵权,就要分析它是否侵害了新闻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

知识产权著名案例(值得学习)

知识产权著名案例(值得学习)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版权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表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

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广东省东莞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广东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上海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

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江苏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浙江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

•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江苏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

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

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原因•在WTO框架内,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

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62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当事人】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泽海【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李大威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李大威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洪涛李大威张路【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泽海【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文/孙玉荣内容为王及在线参与等商业模式已成为文化产业的主流。

“内容产业其实最核心的就是版权,所以我们在很多领域呼吁知识产权的建立。

”这是2015年3月4日,腾讯公司CEO马化腾在全国“两会”期间对记者所言。

腾讯公司提出的“泛娱乐”战略的主题就是以知识产权为轴心的,如今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

内容产品的质量是决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内容产业与科学技术的结合不断改变着文化业态。

互联网构建了内容产业新生态,文化产业新生态的特点使知识产权在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进程中的作用凸显,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在这个从传统社会向全面信息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互联网+”绕不开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的持续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热议。

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腾讯公司CEO马化腾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2015年4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等23个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京启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把触角伸向更多领域和层面的过程中,新的商业形态、商业模式、商业方法不断涌现,而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大量地进入互联网。

由此可见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

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1人原创,99人抄袭。

”有媒体曾经这样评价微信公众号。

仅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针对公众账号的投诉就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知识产权投诉中,诉占比达到了60%。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三种是知识产权投诉中最多的,其次是著作权领域。

近年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特别是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增长率已远超线下的传统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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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 不过,在足不出户的便利和可能更优惠的价格背后,网购者也 有不少担心。比如,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网购的东西质量如 何?无时无刻不在推行的大降价、大打折,能不能给消费者真正 的优惠? 但是,在狂热火爆的背后,也充斥着价格欺诈、质量 服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往往引起大纠纷。
提交证据:
证据一,网易网站网页截屏“央视:小米充电宝偷工减料,容
量偏差率超 50%”,登了质检总局的报告,用以证明 5200mAh 移 动电源电量虚标了50%。小米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清楚有无该情况。 证据二,小米公司官网下载的资料,用以证明小米公司自己标 注的5200mAh移动电源电量已经改为了3050mAh。小米公司对该证据的真
判决理由:
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图、送货单照片、发 票,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 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小米公司现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 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 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 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 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 故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 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
对一审的看法:
七、小米公司保修政策不合法,小米公司应为王辛报销快递费
八、小米公司特殊的网络销售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九、此案的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审法院未支持王辛有关交通费、打、复印费是错误的
二审请求:
1、判处小米公司对欺诈行为赔偿王辛500元;
2、判处小米公司对10400mAh移动电源退货并退款69元; 3、判处小米公司对5200mAh移动电源退货并退款39元; 4、判处小米公司赔偿王辛电源线的快递费15元; 5、起诉、上诉的交通费、打、复印费100元由小米公司承担; 6、诉讼费由小米公司承担。
解读:
此案是现在网络销售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特别极端的案例就 是网络销售者、经营者因为错误标价,如正常价格是1千块钱, 它标了2块钱,很多消费者会去买。高价商品因错误标价变廉价 的这种情况要区别情况来看,有的时候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是 同业的竞争者,明知标错价,而大量购买,这种情况不应该适 用消法。
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31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 52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
三、撤销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 104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
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电商系统故障需自证
对于网站的“特价”、“ 促销”,消费者在下单时却 以货物的原价进行购买,此 类案件纠纷在现实中较多, 电商通常有两种解释,既系 统故障或者人工操作失误。 如果商家确实有证据能够证 明,消费者在下单时,由于 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此种情况就属于 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电商需要退还消费 者购物款,不进行惩罚性的 赔偿。
何为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 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 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 10种表 现形式:
本案中,小米公司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中载明 10400mAh 移动电 源,米粉节特价 49元,但该广告只是描述了商品的名称及价格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要约应该具备的内容均未涉及,该商业广告的内容 并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故该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必然 成为合同内容。此外,王辛提交的订单中明确显示 10400mAh 移 动电源的价格为 69元,王辛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付款前已经知 晓该价格。故该院认定小米公司在其与王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5200mAh移动电源的问题,在王辛与小米 公司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小米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辛应将整套 产品寄回,但王辛仅寄回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无法进行整 套产品的检测,该责任在王辛自己。故王辛以小米公司存在价 格欺诈、5200mAh移动电源不提供整套产品就不能保修为由要求 撤销合同不能成立。王辛所主张的其他其认为应当撤销合同的 理由,均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鉴此,该院对王辛的第一 、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辛主张5200mAh移动电源的数据线存在问题,但其并未提交证 据予以佐证,且其在小米公司明确要求其寄回整套产品时,仅 给小米公司邮寄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亦无法检测产品,故 王辛就此存在过错。该院对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邮寄数据 线的邮费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交通费、打、复印费预估100元,缺乏 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王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中,王辛主张其要求撤销合同的依据是:小米公司的 网络不具备通过电脑网购购买的条件,客户端信息不全面,不 能自由撤销合同;其网购环境不公平,不是随时都能购买,只 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进行购买,加重了抢购时消费者的负担,且 系统存在漏洞;关于7天运抵的承诺不公平,因为小米公司人为 地将消费者压到一个时间段,其发货时间不正常,且其只接受 预付款这一种方式,其通过7天运抵提前占用消费者的资金不公 平。此外,小米公司在销售 10400mAh 移动电源的过程中就价格 问题存在欺诈,广告活动界面显示的价格为 49元,但是最终收 款的价款为69元;5200mAh移动电源如果不完整提供整套产品, 就不提供保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 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 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 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如果王辛同意,其可以与王辛解除 合同,退还王辛108元价款,并支付快递费15元;王辛则表示只 同意就5200mAh的移动电源进行解除。小米公司随之表示不同意 部分解除合同。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就王辛寄回的数据线,其可以自费 给王辛再寄回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 图、送货单照片,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 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属有效。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 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和保底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 4月 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 10400mAh 移动电源,“米粉 节”特价 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 源 : 小 米 金 属 移 动 电 源 10400mAh 银 色 69 元 , 小 米 移 动 电 源 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 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 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 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 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 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 并请求小米公司: 1 、赔偿王辛 500 元; 2 、退还王辛购货价款 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 复印费100元
对一审的看法:
一、此案从立案开始司法程序就不合法。
二、法院在变更诉讼请求时不合法。 三、将购物归入合同案由不完全适用。 四、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 69元电源米粉节卖 49元的广告 ,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 69元,已经构成了欺诈。
五、一审王辛每次对 69元的确认都是在确认实际成交价格,不 代表在付款前就认可了购买价格,一审证据4的优惠券除了证明 米粉节的日期外,还能作为付款时未能看到价格的证据。 六、央视新闻频道 8 月 24 日的《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本案 5200mAh 移动电源经国家质检总局检测电量虚标,小米公司在 5200mAh移动电源的销售也存在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 4 月 8日系小米公司的米粉节,小 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显示: 10400mAh 移动电源, 米粉节特价 49 元。王辛于 2014年 4月 8 日在小米公司的官方网站 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移动电源 5200mAh银色39元, 小米金属移动电源 10400mAh 银色 69 元,订单号为×××。王辛 提交上述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共计108元 。2014年4月12日,王辛收到了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 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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