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资料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
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
小米的法律环境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小米,作为中国领先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其业务涵盖了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
随着小米业务的不断扩张,其面临的法律环境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将从小米的法律环境入手,分析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小米的法律环境概述1. 市场准入法律环境小米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其市场准入法律环境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贸易壁垒: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商品的规定不同,如关税、配额等,这可能会增加小米的运营成本。
- 技术标准:小米产品需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如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频率管理等。
- 知识产权: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专利和商标,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2. 竞争法律环境小米作为一家创新型科技公司,其竞争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反垄断法:小米在多个市场面临反垄断调查,如欧盟对小米收购印度Flipkart的调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对手可能通过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手段损害小米的商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米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等。
3. 劳动法律环境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其劳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法:小米需遵守各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处理法: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社会保障法:小米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4. 数据安全法律环境随着小米业务的拓展,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数据安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 网络安全法:小米需遵守网络安全法,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 个人信息保护法:小米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数据跨境传输法:小米在数据跨境传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小米面临的法律风险1. 知识产权风险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专利和商标,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鄢梦萱-315案例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
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
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
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
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二)萱姑点评本案争议点是“是否构成欺诈”?我们回顾一下相关知识点:1.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说认为,下列事实存在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
②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食品安全法》另有规定)(该内容见《鄢梦萱讲商经(2018)》第228页)本案我们看一下两审法院对“欺诈”认定的不同态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1.“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等【案情摘要】腾讯公司系“图片”“图片”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
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图片”“图片”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图片”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
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王某某与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胤晨【审理法官】赵胤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某公司【当事人】王某某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某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恒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恒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继恒付臻琛【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在其手机和电脑上安装监视软件,系王某某的推测,并无证据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在其手机和电脑上安装监视软件,系王某某的推测,并无证据支持。
王某某亦未其他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故王某某上诉主张某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上诉主张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某公司恢复王某某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同事与其的沟通交流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
王某某主张某公司故意破坏王某某名誉、使王某某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但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结合公司同事与王某某的对话内容等事实,涉案情形未达到法律上侵害名誉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故对于王某某的前述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提供电脑一节。
该项诉讼请求属于双方因劳动合同争议引发事项,且基于未提供电脑的事实,难以认定因此对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国王莉【代理律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五、七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小米生态链"中的“生态链"易被理解为一系列商品或服务,与“生态"在含义上有一定区别,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维权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在电商平台遭遇侵权

案例:维权案例:李某在电商平台遭遇侵权案例一: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小型家具生产商,他通过一个知名电商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
某日,李某发现有一家店铺在平台上销售与他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他的产品照片和文字描述。
李某立即与平台客服联系,并提供了自己产品的证据。
然而,平台方表示他们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李某自行联系对方商家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获得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情况下,李某才能主张其产品遭受侵权。
首先,他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商标权或著作权,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商家使用了他的产品照片和文字描述。
其次,他需要证明对方商家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例如商标的相似度、商品相似度等。
最后,他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建议1.李某应首先确保自己的产品已经获得商标权或著作权,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2.李某可以向平台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包括产品照片、文字描述等,并要求平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侵权问题。
3.如果平台方无法解决问题,李某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合同纠纷案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案例二: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他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软件,并明确约定了时间、费用和保密等事项。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并要求张某提供一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
张某发现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后,与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未能解决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由于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并要求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构成了合同违约。
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张某应先整理好合同及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
2.张某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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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王辛主张其要求撤销合同的依据是:小米公司的 网络不具备通过电脑网购购买的条件,客户端信息不全面,不 能自由撤销合同;其网购环境不公平,不是随时都能购买,只 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进行购买,加重了抢购时消费者的负担,且 系统存在漏洞;关于7天运抵的承诺不公平,因为小米公司人为 地将消费者压到一个时间段,其发货时间不正常,且其只接受 预付款这一种方式,其通过7天运抵提前占用消费者的资金不公 平。此外,小米公司在销售10400mAh移动电源的过程中就价格 问题存在欺诈,广告活动界面显示的价格为49元,但是最终收 款的价款为69元;5200mAh移动电源如果不完整提供整套产品, 就不提供保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系小米公司的米粉节,小 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 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于2014年4月8日在小米公司的官方网站 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订单号为×××。王辛 提交上述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共计108元 。2014年4月12日,王辛收到了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 源及配套的数据线)。
王辛主张5200mAh移动电源的数据线存在问题,但其并未提交证 据予以佐证,且其在小米公司明确要求其寄回整套产品时,仅 给小米公司邮寄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亦无法检测产品,故 王辛就此存在过错。该院对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邮寄数据 线的邮费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辛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其交通费、打、复印费预估100元,缺乏 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米公司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中载明10400mAh移动电 源,米粉节特价49元,但该广告只是描述了商品的名称及价格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要约应该具备的内容均未涉及,该商业广告的内容 并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故该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必然 成为合同内容。此外,王辛提交的订单中明确显示10400mAh移 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王辛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付款前已经知 晓该价格。故该院认定小米公司在其与王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5200mAh移动电源的问题,在王辛与小米 公司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小米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辛应将整套 产品寄回,但王辛仅寄回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无法进行整 套产品的检测,该责任在王辛自己。故王辛以小米公司存在价 格欺诈、5200mAh移动电源不提供整套产品就不能保修为由要求 撤销合同不能成立。王辛所主张的其他其认为应当撤销合同的 理由,均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鉴此,该院对王辛的第一 、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 不过,在足不出户的便利和可能更优惠的价格背后,网购者也 有不少担心。比如,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网购的东西质量如 何?无时无刻不在推行的大降价、大打折,能不能给消费者真正 的优惠? 但是,在狂热火爆的背后,也充斥着价格欺诈、质量 服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往往引起大纠纷。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 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和保底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 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 源 : 小 米 金 属 移 动 电 源 10400mAh 银 色 69 元 , 小 米 移 动 电 源 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 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 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 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 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 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 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 复印费100元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如果王辛同意,其可以与王辛解除 合同,退还王辛108元价款,并支付快递费15元;王辛则表示只 同意就5200mAh的移动电源进行解除。小米公司随之表示不同意 部分解除合同。
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表示就王辛寄回的数据线,其可以自费 给王辛再寄回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 图、送货单照片,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 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属有效。
小米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小米公司在宣传中不存在欺 诈行为,页面显示的价格错误是因为后台错误的原因,王辛在 庭审中也称知道价格是错误的,故并不存在误解行为。本案不 存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其次,关于快递费,是因为王辛并未 按照小米公司的维修规则中的规定将全部货物退回,导致小米 公司目前无法退还快递费。再次,关于交通费、打、复印费等, 因王辛没有证据证明,故小米公司不同意支付。第四,如果王 辛同意解除合同,小米公司可以退还108元价款及快递费15元。
何为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 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 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 现形式: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王辛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