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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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统计,共涉及3462名自然人,130家公司。其中自然人为原告的案件共9451件,占84.5%;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共1732件,占15.5%.这些案件中,特定诉讼主体作为原告的“串案”占比较大,自然人原告中,刘某一人即提起诉讼418件,同一原告提起诉讼超过50件(含)的共20人,涉及诉讼2263件;公司原告中,仅A公司一家为原告的案件数量就达1395件。即2016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1/3的案件仅由一家公司、20名自然人提起,占原告诉讼主体的0.58%.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
P2P网络借贷案件数量较大。近年来,民间投融资需求不断扩张,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一种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行为,成为很多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活跃,P2P网贷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主流的借贷方式,相应的涉P2P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很多。
以前面提到的A公司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其中大部分案件的借贷关系均系通过B公司运营的居间+风险准备金模式的P2P平台达成。具体而言,借款人、投资人均在B公司运营的网贷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点击同意网贷平台提供的借款协议标准条款及其他协议条款并通过审核后,借款人可在该平台上发布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需求,投资人可根据
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项目投入资金,双方通过C 公司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借款本金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在借款发生逾期时,投资人把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案件中,P2P网络借贷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子类型,一是O2O模式,即P2P平台通过线下寻找意向借款人,将经过审核的借款需求在平台发布,投资人线上进行投资;二是纯线上模式,即借款人和投资人均通过P2P平台线上签约实现资金融通。B 公司从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中计提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备用金,在借款发生逾期时,以风险备用金偿付投资人,同时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统一对借款人进行诉讼。
案件送达难、公告比例高、权利救济成本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均较为有限,纠纷成讼后,因出借人所掌握的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准确,往往造成法院送达困难。许多案件因电话、住址有误,难以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因无法有效送达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这在很大程度上大大提高了普通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比例,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和出借人权利救济的过程,增加了权利救济的成本。以我院2016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
案件数量为4586件,占比达41%;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为6597件,占比59%,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仅为405件,占3.62%.
案件调撤率低、缺席判决多。尽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明确,但是从结案方式上看,调撤比例却远低于一般民事案件。以2016年审结的11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调撤率为17.85%,远低于我院民事案件51.88%的调撤率,其中调解结案555件,占比4.96%;撤诉结案1441件,占比12.89;判决结案6348件,占比56.76%.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据粗略估算,2016年至少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案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1/5以上。
调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介费用或成为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形式
在特定自然人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串案”中,出借人多与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供借款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实际上亦归属于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还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等中介费用,上述做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