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银行机构的借贷活动,通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
在中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普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和解决之道。
案例一,小明向邻居借款。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因为家里突发情况急需一笔资金,但又无法立即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向邻居张先生借了一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小明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如期还款,导致与张先生产生了矛盾,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一个普遍问题,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只能依靠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权。
因此,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尤其是对于出借人来说,往往面临着资金安全的风险。
案例二,小红在微信群借款。
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提供借款服务,利息很低,手续简便,于是她向该人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学习资料。
然而,当她在规定时间内还款时,却发现对方已经消失,无法联系到任何人。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进行非法借贷活动,往往以低息、无抵押等诱骗手段吸引借款人。
一旦借款人上当受骗,往往难以追回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合分析,民间借贷的案例反映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借贷活动。
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对待民间借贷,避免盲目跟风,选择正规渠道进行借贷活动。
结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对于解决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

案例: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案例一:张某的借贷风险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急需资金来支持他的新项目。
由于没有足够的担保物品,他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最终,张某决定向刘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刘某作为借贷人,向张某提供了贷款。
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束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有权要求张某按时偿还本息。
然而,由于张某的项目失败,他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刘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追回借款。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刘某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建议对于借贷人而言,应该仔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没有足够的担保措施,借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不予贷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如果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借贷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案例二:王某的抵押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购房者,他希望能够取得按揭贷款来购买房屋。
王某在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而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上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这个原因,银行拒绝了王某的贷款申请。
王某打算改变策略,他找到了李某,希望通过向李某抵押房产来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并且王某将房屋的权属证明转交给了李某。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作为抵押权人。
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一旦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李某有权通过执行抵押权来追回借款。
然而,由于房屋本身存在权属证明上的问题,王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李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即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建议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发现有关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应当及时找到相关部门解决。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接受抵押贷款之前,应仔细审查并确保抵押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
法律讲座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本讲座将结合一起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为大家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的用途、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的条款。
2. 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
王某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归还本金及利息;李某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王某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 案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1)借款合同形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按照口头形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为口头约定,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知,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成立。
(2)借款利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约定的年利率为10%,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咱今儿就来说几个民间借贷的指导案例,可都是特别接地气、特别有借鉴意义的。
案例一:借条马虎不得。
老张和老李那是多年的老街坊。
有一天,老李跟老张说,自己家里有点急事,想借两万块钱应急。
老张心善,二话没说就取了两万现金给老李。
老李呢,就随手写了个借条,那借条写得叫一个简单,就写了“今借老张两万块,老李”。
过了几个月,老张自己也急着用钱,就找老李还钱。
没想到老李不认账了,说这借条根本不是他写的。
老张这下傻眼了,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官看了这个借条,直摇头啊。
这借条上没有借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就连字迹是不是老李的都不好判断。
最后呢,老张因为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这就告诉咱啊,借条可不能马虎,得写得清清楚楚,什么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息咋算、双方身份信息都得写上,最好还按个手印。
案例二:利息约定有讲究。
小王和小赵是朋友。
小王手头有点紧,找小赵借了五千块钱。
两人当时说好了,利息按照月利率3%算。
小王给小赵写了个借条,明确写了借款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日期。
可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小王只还了本金,说这利息太高了,不符合法律规定。
小赵觉得很委屈啊,当初不是说好了吗?这时候就得看法律了。
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利息是有个上限的,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会全部支持的。
现在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小赵这3%的月利率就超了,最后法院按照合法的利率重新计算了利息,小王只需要补上这个合理利息就成。
这就是告诉咱,利息约定的时候得了解法律规定,不能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案例三:转账备注很关键。
刘姐和王哥也是有借贷往来的。
刘姐通过手机银行给王哥转了三万块钱。
转账的时候,她在备注里写了“借款”两个字。
后来王哥说这三万块是刘姐还他之前的钱,不是借款。
刘姐不服啊,就起诉了。
这时候,那个转账备注“借款”就起了大作用。
法院一看这个备注,再结合其他证据,像他们之前的聊天记录啥的,就认定这三万块确实是借款。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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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基本案情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被告:阙某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
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
此据。
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
”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
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
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
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
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
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四、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这一行为。
此时,被告如何抗辩则极为关键。
若被告抗辩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的,则会发生两个法律效果。
第一,被告已经自认该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过,原告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此时,相当于被告帮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借款出借给被告。
第二,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相当于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条。
法院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
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马某某之前开的麻将馆,被告杨某某因赌博输了为了还赌债向李文彦借款10万元,后来原告马某某说他替杨某某给李文彦还了款,2013年12月6日,马某某在山西保德县老家找到了杨某某,让给他打个14万元的借条,杨某某就给打了借条。
被告认为该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判决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出具借款单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某某人民币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月利息2分5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
原告陈述被告杨某某开始是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不给被告借,就由原告给李文彦出具的借条,约定月利率3%,李文彦才借款的,后原告将向李某某借的10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没有给李文彦出具过借条。
后原告把借款本金及利息还给了李文彦,2013年12月6日在山西保德县被告老家找到被告杨某某,就让杨某某给原告打下条子,连本带利14万元,又约定了月利率2.5%。
被告杨某某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但辩称该借款是用于还赌博债,原告也是明知的,而且打条子的时候存在胁迫,被告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打的条子,关于原告的聚众赌博以及非法催债行为被告已经向公安局报案,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刑事案卷材料。
原告认为该借款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是赌债,对胁迫的事实也不认可。
经被告申请,本院在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队调取的关于“杨某某举报受到不法侵害案”的材料,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达公(刑)不立字(2017)4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存在,其中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查明如下:2、杨某某报案所称其欠马某某39万元人民币系赌博账,但杨某某本人未能提供赌博欠账在场证人。
3、杨某某报案称马某某父子到其父母家敲诈勒索其父母,经侦查人员向其母亲询问核实未有敲诈勒索行为。
……原告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恰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受法律保护的。
被告杨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二林给原告马振荣出具了借款14万元的借款单,原告陈述,该借款是原告替被告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并偿还了该本金及利息后,向被告索要本息,被告出具的。
被告杨二林对借款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辩称是因胁迫出具的,因被告未提供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该借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赌债,且公安机关侦查也未证实系赌债,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只是待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处理,现达拉特旗公安局对被告的报案作为了不予立案通知,可以认定本案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马振荣借款本金14万元。
分析: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收到法律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收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借款是偿还赌债,并且借款中存在胁迫行为为由,故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但被告未能提供借款不合法相关的证据,且公安对被告的报案作为了不予立案通知,可以认定本案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
3.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
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
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
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
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
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
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4.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
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
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
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