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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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5【案件字号】(2022)苏07民终1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当事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当事人-个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代理律师/律所】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加庆陈建宁【代理律所】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明先;杨守兵【被告】徐艳明【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虽然一审第一次庭审中,杨守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一审法院追加杨守兵为第三人后,并不影响对“第三人杨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的认定。

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徐艳明依据向张明先转账14.6万元转账凭证主张张明先向其借款。

张明先辩称该款项是杨守兵所借,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张明先该辩解不予采信。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洁;胡顺顺【当事人】殷洁胡顺顺【当事人-个人】殷洁胡顺顺【代理律师/律所】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敏刘珂余利民【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殷洁【被告】胡顺顺【本院观点】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殷洁与胡顺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殷洁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殷洁与胡顺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殷洁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具体阐述如下:胡顺顺主张殷洁欠其借款25万元,提供了转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虽然殷洁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但胡顺顺系将款项支付给殷洁,由殷洁出借给案外人,案外人也是向殷洁个人出具借条。

之后,案外人未及时还款,殷洁在微信聊天中亦向胡顺顺承诺“到时候你找我拿钱"、“退一万步讲,钱没了我也会给你的,因为欠条人家打给我的"。

且殷洁以个人名义就该25万元款项向案外人艾家胜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皖02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判令艾家胜向殷洁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1.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仔细核查借款合同。

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

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

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南通中院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南通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等。

二、案件受理1.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涉及借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通过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程序1.调解程序:民间借贷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调解协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庭审程序: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法院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

3.判决程序: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四、审理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借贷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法院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合法合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予支持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5.公正审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常见问题解答1.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某某;蔡某某【当事人】袁某某蔡某某【当事人-个人】袁某某蔡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赵瑞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赵瑞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鲲赵瑞珀【代理律所】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分类标准下,袁某某就有特殊含义的转款部分已经举证证明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不需要偿还的部分,但就无特殊含义的部分,其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赠与的事实,因此,应当偿还蔡某某。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某某上诉主张,其与蔡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生活费用。

对此,本院注意到,男方向女方的转账存在两种类型:一种为明确备注了用途,比如“女神节礼物”或者具备特殊含义的数字,比如“1314”;另一种为无备注、无特殊含义的数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目录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于青【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于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恒南;刘道钦【当事人】于恒南刘道钦【当事人-个人】于恒南刘道钦【代理律师/律所】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德山、包凯式【代理律所】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恒南【被告】刘道钦【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万元,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万元,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上诉人主张其出借给被上诉人30万元款项,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现上诉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一是20万元的借条一份;二是收条二份;三是银行转账明细一份。

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无异议,也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上诉人偿还借被上诉人50万元款项的一部分,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5038号民事案件调解时,被上诉人已将该30万元款项从50万元借款总额中扣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贷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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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目录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

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

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

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

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

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即年利率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

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

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律师提示】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律师提示】“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

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

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

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

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

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

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

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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