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银行机构的借贷活动,通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
在中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普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和解决之道。
案例一,小明向邻居借款。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因为家里突发情况急需一笔资金,但又无法立即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向邻居张先生借了一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小明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如期还款,导致与张先生产生了矛盾,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一个普遍问题,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只能依靠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权。
因此,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尤其是对于出借人来说,往往面临着资金安全的风险。
案例二,小红在微信群借款。
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提供借款服务,利息很低,手续简便,于是她向该人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学习资料。
然而,当她在规定时间内还款时,却发现对方已经消失,无法联系到任何人。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进行非法借贷活动,往往以低息、无抵押等诱骗手段吸引借款人。
一旦借款人上当受骗,往往难以追回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合分析,民间借贷的案例反映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借贷活动。
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对待民间借贷,避免盲目跟风,选择正规渠道进行借贷活动。
结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对于解决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

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1. 案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化10%,乙方未按时还款。
法院判决乙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按照逾期利息的2倍支付违约金。
2. 案例二:甲方以借款为名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未签署任何借款协议。
法院判决甲方返还乙方财物,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定利率范围。
法院判决将约定利息调整为合理利率,并返还超出部分给乙方。
4. 案例四: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约定以物抵债,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物品。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5. 案例五:甲方以虚假身份向乙方借款,骗取财物后消失。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 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购车,但甲方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 案例七:甲方向乙方借款,但未按约定时间归还。
法院判决乙方归还本金,并按照逾期利息的1%支付违约金。
8. 案例八:甲方以高利贷方式向乙方借款,乙方无力偿还。
法院判决将借款本金与利息调整为合理范围,并给予乙方还款宽限期。
9. 案例九: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过低,远低于市场利率。
法院判决将约定利息调整为合理利率,并追加利息给乙方。
10. 案例十:甲方向乙方借款,但未将借款用途告知乙方,用途与乙方合理预期不符。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上是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的列举。
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借贷纠纷,并展示了法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合法借贷秩序方面的判决原则。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的借款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借款义务,以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近年来备受关注。
在这个领域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典型的代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明因急需资金,向小红借款。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在到期时,小明未能如约还款。
小红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的信任问题,也提醒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慎重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张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
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张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
小李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也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小王和小刘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
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王却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最终,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违约行为,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需要谨慎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在借贷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
【基本案情】2008年3月29日,劳某与碧雪湖公司签订《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劳某向碧雪湖公司购买五套双标客房二十年使用权,预先支付50万元(每套10万元)。
到期后,碧雪湖公司归还劳某本金50万元;2、劳某将上述购买的使用权客房五套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从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3、碧雪湖公司支付劳某按每套每年2万元的投资回报。
同时,碧雪湖公司给予劳某每套每年20天的免费入住权,若劳某未住,按山庄年平均房价拆成金额每年结算;……9、碧雪湖公司逾期支付投资回报,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
超时二个月后劳某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归还本金5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劳某按约支付50万元款项,碧雪湖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投资回报10万元,但第二年度的投资回报经劳某多次催付,碧雪湖公司未履行。
劳某向法院提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回报及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的《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内容看,虽形式上劳某支付100000元购买碧雪湖公司每套双标客房二十年的使用权,并将客房使用权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二十年,由碧雪湖公司每年支付“投资回报”20000元,但碧雪湖公司需二十年期满后返还劳某“本金”100000元,故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实际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应按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作为参照。
劳某主张已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并提供了碧雪湖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出具的收据五份,故劳某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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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而在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其在2009年12月7日之后的4天时间里面准备了600万元现金,其中150万元是于2009年12月11日从合作银行的帐户中取出,另外的450万元有些是本来就放在保险箱中的现金,有些是向朋友借的,具体向谁借的则拒绝陈述。
三、从款项交付的过程来看。
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是在2009年12月11日下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里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中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三个黑皮包装,每个皮包20捆,由陈某拿两包,郎某拿一包,但其关于如上现金交易的过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在现代金融交易如此便利的今天,而金某是经商多年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竟然采取如此简便的交易方式,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但是对于如此大额款项为何采取现金方式交付,金某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
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代理人陈述,借款时金某提出要转帐给陈某,但陈某表示其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如转帐可能被法院冻结,故要求金某以现金方式交付。
法院向金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金某陈述其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
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是陈某说要现金,不能即使如金某所陈述因陈某涉并且对于陈某在法院是否涉及诉讼并不知情。
转帐,及诉讼不便直接打入其卡中,也完全可以采取转帐至非陈某开户的帐户进行交付,更何况陈某是为承建**公司厂房所需资金而借款,所借款项不可能一次性用完,按照常理,如此大额的款项不可能现金存放于家中,自然还是要存入银行的,故金某陈述关于陈某要求现金交易的理由或者其自己喜欢现金交易的理由均不符合常理。
五、从金某的出借动机来看,也与常理不符。
据金某陈述其之前并不认识陈某,只是经郎某介绍陈某向其借款后才认识,而对陈某的资信情况,只是通过介绍人郎某了解了一下,并未实际考察、核实,对担保人**公司、寿某的资信情况也未实际核实,且其表示只是为了赚取2分的月息,就同意出借给陈某600万元。
为了赚取2分月息,金某就如此轻率地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显然不符合其经商多年的商人身份,更何况据金某本人陈述,其出借的600万元借款部分是向朋友所借。
为赚取2分月息,通过向朋友借款来出借给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显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六、关于金某是否认识陈某、寿某。
第二次庭审中在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属于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事实上金某辨认错误。
金某对此的解释是自己老花眼所以认不出来,但是在辨认阶段,金某在庭上直接指出照片下面的编号。
如果其无法看清照片的话,对下面细小的编号更加不可能快速的指出。
显然,该解释不成立。
对于担保人寿某,因金某只见过一次面以致生疏不能辨认正确尚可理解的话,但对于向其借款600万元且两次会面超过两个小时的借款人都辨认错误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金某在庭上多次表示认识陈某,对此问题的合理解释只能是金某并未见过陈某本人。
综上,金某主张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陈某600万元借款,但其未提交相应的交付凭证,结合其庭审陈述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600万元借款交付给陈某的事实。
因此,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就当事人所争议的本案所涉600万元借款有无交付问题,虽然金某提供了落款时间相同的借款协议和收条以证明已经交付,但在以600万元现金直接进行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金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600万元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和现金来源,且其在一审中就该两问题前后几次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
同时,金某虽主张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却将陈某的照片辨认错误,将一张明显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是陈某的照片,说明金某其实并不认识陈某,由此,其关于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某上诉主张,用以对比照片的陈某的户籍资料未经其质证,但一审庭审中,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将陈某的户籍证明原件作为了证据出示,金某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只是辩称自己是老花眼,因没有带老花镜,所以对照片辨认不清。
综上,金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叶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一、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借款人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某晚,案外人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作担保人。
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
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曾某辨称自己只是受案外人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都认同借款发生在12月,而非借条上载明的7月12日,但对具体日期均不能确定。
叶某根据提交的银行卡客户查询单,主张2010年12月27日取款55000元,并加上5000元现金,是交付借款的资金来源。
但查询单显示,该笔交易是发生在银行营业部窗口、现金支取而非ATM机取款,与叶某、曾某都称借款发生在晚上、是从ATM 机取款的陈述不符。
故对叶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曾某辩称叶某没有交付借款,但又提交了潘某所写材料并认可材料的真实性,该材料中潘某承认收到借款40000元。
曾某与潘某是准备结婚的恋人,而且是一同去向叶某借款,填写借条时两人都在场,其对借款交付给潘某有指示,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其盖然性较大,故可以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40000元。
对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叶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应认定叶某、曾某之间借款4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综上,对叶某要求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能够认定交付的4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
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
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由负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庞某主张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孙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应由庞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一般情理分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是一种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的方式,庞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通常来说具有比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
根据庞某的陈述,庞某和孙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外,其他并无经济上的往来,可见双方之间的交往并不密切。
根据法庭调查,庞某自认在其工作的林明公司的年收入为2万至2.5万元之间,庞某将其近一年的年收入出借给一个从未与之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同事,而未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显然有违常理。
另庞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也均在不同方面存在缺陷,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