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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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法律知识问答,涨知识了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知识问答,涨知识了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知识问答,涨知识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实际生活中,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种因素,致使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很不规范,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等,从而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

本文介绍一下民间借贷利息法律知识问答。

1,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最高利率标准如何处理?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 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

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 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

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答:不能。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答:可以。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4,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如何处理?,答: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5,双方没约定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一、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案例]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

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

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

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一、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到期后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甲与乙协商无果后,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款项。

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定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由此产生的违约金。

二、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提前还款某甲向某乙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然而,由于某乙获得了一个较大的收入,他决定提前偿还借款。

乙与甲商议后,双方达成一致,乙提前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享有提前偿还借款的权利,同时甲也无权要求提前偿还所应获得的利息。

三、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担保责任某甲向某乙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乙提供了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然而,到期时,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甲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乙提供的房产,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借款。

四、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借款用途违约某甲向某乙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

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乙承诺将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车。

然而,乙事后却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未能按照约定购车。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赔偿因乙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五、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个人破产某甲向某乙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

然而,由于乙经营不善,导致个人破产,无力偿还借款。

甲通过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将乙的个人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债权人的债权。

六、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然而,由于乙在借款期间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甲通过法院申请监护人,由监护人代替乙进行还款。

七、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逃避债务某甲向某乙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民法典知识之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民法典合同篇借款合同部分一共14个条款,其中完全吸收原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的条款有13个,对利息约定的条款做了完善和补充。

1、什么事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是没有经过官方金融机构注册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私人资金融通活动。

非官方性、非正规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传统的、狭义的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较之官方正规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2、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

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以及新型的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以及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等各类民间组织。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为民间借贷。

3、借据上没有写出借人的名字,怎么证明出借人是谁?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下⾯店铺⼩编就民间借贷的各种纠纷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为⼤家带来帮助!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在公民(⾃然⼈)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对⼀"民对民:⼀个公民对⼀个公民发放贷款;"⼀对⼀"民对企:⼀个公民对⼀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于⽆效借贷⾏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企业之间禁⽌借贷,其借贷⾏为⽆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12年3⽉5⽇,甲企业向⼄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使⽤,双⽅约定⽉息2%,借期为6个⽉。

2008年9⽉5⽇到期后甲企业⼀直未偿还该借款,⼄企业遂于11⽉1⽇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借贷,甲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为⽆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

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企业借款本⾦50万元,对⼄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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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

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

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

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

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

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

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

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03.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某某与祝某某曾是夫妻。

2004年10月19日,双方约定“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

2013年6月19日,某某以“服装经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

2013年10月30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和祝某某返还借款本息。

2013年10月21日,祝某某向法院起诉与某某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某某述,自己在未告知祝某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07万元,其中包含向袁某某借的30万元。

同年12月12日,某某与祝某某调解离婚。

法院裁判市开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某某与祝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祝某某与某某虽然在2004年约定“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项时知道该约定。

离婚诉讼中,某某虽称向袁某某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但该述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判决某某、祝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祝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04.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某某、雷某以及某某文化传播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7月3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

随后,雷某向某某提供了其与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因雷某未按期还款,某某诉至法院,主其对雷某和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某某主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05.以买卖提供担保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基本案情2010年1月18日,伍某与左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17日,左某承诺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承诺如未按约还款,伍某有权自行处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

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左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协议,必须于2010年3月17日前提出并归还31.5万元给伍某,否则左某必须无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伍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左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买卖协议》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对伍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起诉。

06.支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基本案情2013年3月24日,某与曾某某、某某建筑劳务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曾某某向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某某建筑劳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曾某某向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某现金260万元。

2013年3月22日,某向曾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

2013年3月31日,某委托案外人向曾某某转账50万元。

2014年8月28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某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某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

曾某某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之所以出具26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其向某承诺了160万元的工程利润。

证人某某述,2013年初某向其陆续借款100万元,其中2013年3月4日取款67万元,并从保险柜中取出3万元,凑成70万元交给曾某某,事后听某说该款系借给曾某某的。

曾某某不认可证人某某的述。

法院裁判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曾某某在2013年3月24日向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某现金260万元,但在庭审中已查明曾某某出具收条时,《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60万元某并未全部实际交付,某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的其余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

而某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借款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对某要求曾某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07.企业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效基本案情市某某建设公司在承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其项目部负责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

2013年10月16日,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与市某某建设公司就借款问题达成协议,市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并承诺限期归还本息共计110万元。

之后,市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判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市某某建设公司和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已形成企业借贷合同关系,该企业借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判决市某某建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

市某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对于企业之间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但对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仍然不予保护。

08.为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

”2009年10月18日,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某某到派出所报案。

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某某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

2010年1月6日,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某某的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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