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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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篇一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根底上,同意承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同意就以下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早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担保合同无效案例

担保合同无效案例

担保合同无效案例篇一: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

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

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

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

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

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

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

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法院认为:海南公司、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金融法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一、购房纠纷案例案例一:合同不履行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收取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拒不过户并迟迟不退还购房款。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案例二:房产权属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产应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房屋。

然而,甲方购房后发现房产存在产权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归属权利人不明。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

然而,在交付房产后,甲方发现实际房产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差。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房款。

案例四:质量问题纠纷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不履行。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纠纷案例案例五:薪资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乙方一直未收到工资。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支付要求,但甲方拖延不支付。

乙方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六:试用期解雇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后甲方解雇了乙方。

乙方认为甲方解雇违法,存在不当解雇行为。

乙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重置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擅自离职并拒不支付违约金。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加班费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加班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经常加班但甲方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五种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五种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一、虚假的购房借款合同虚假的购房借款合同指的是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双方并非真实买卖关系,而是为套取银行贷款而伪造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的购房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如案例[1]中,朱某以向陆某购买房屋为由,向银行出具了购房合同、收据、房屋中介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此获取400万元贷款,但实际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据均为套取银行贷款制作,向银行提供的房屋中介合同等材料也是双方为套取贷款伪造、变造的,因此该合同无效。

二、未经授权的签字购房借款合同需要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如非本人签字,除非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案例[2],购房借款合同非本人签字无效,除非经得授权,有授权委托书除外。

如案例[4]所述,《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但合同双方签字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购房借款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该合同无效。

根据案例[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如案例[5]中,郭珍和张小辉的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了陈丽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小辉不具备购买千万级别房产的能力,购房合同签署时间巧合、过户迅速,而交付时间却在一年后。

此外,郭珍收到购房款后大部分用于海外房产投资和偿还其他债务,且案涉房产仍在挂牌销售。

因此,法院判定两份购房合同无效。

五、合同解除未经双方签字根据案例[4],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协议不管谁签字只要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

如合同解除未经双方签字,但符合法定有效条件,该合同解除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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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
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
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
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

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XX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

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

20XX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

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分手费”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XX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

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

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XX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

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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