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合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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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个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为了购买一套位于该市某住宅区的房产,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经过审批,张某获得了1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年利率为4.9%。

贷款合同约定,张某需在每月的20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在贷款期间,张某由于工作变动,收入不稳定,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019年7月,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当月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张某发送了催收通知书。

张某在收到通知书后,并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9年9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张某辩称,由于收入减少,其无力偿还贷款,请求法院判决其免除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张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贷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张某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3. 免除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或者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无力偿还贷款,请求法院判决免除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还款能力:法院需调查张某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2)张某违约的原因:法院需分析张某违约的原因,如收入减少、家庭变故等,判断其违约是否具有合理性。

(3)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需分析张某在违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故意拖延还款、隐瞒收入等。

借款合同案例6篇

借款合同案例6篇

借款合同案例6篇篇1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案例)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此借款合同。

本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便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借款用途及期限甲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借款金额与利率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利率:固定年利率为______%。

利息计算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三条借款的发放与偿还一、借款发放: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期支付利息并于借款期满之日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乙方。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三、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时还款或支付利息,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未还款金额的千分之______计算。

第四条保证事项一、甲方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二、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有知情权,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甲方同意乙方在借款期间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与核实。

五、乙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拥有合法出借资格。

篇2个人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出借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借款,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借款金额汉字大写](¥[借款金额数字小写])。

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一、事件背景2010年1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每年需向B公司支付利息,到期时偿还借款本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此贷款合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二、事件经过1. 2010年6月5日,A公司按时向B公司支付了利息,并承诺于次年6月5日偿还本金。

2. 2011年6月5日,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在B公司的催款下,A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并承诺于次年6月5日的还款。

3. 2012年6月5日,A公司再次未能按时偿还本金,A公司方面声称因业务困难,请求将还款期限推迟6个月。

B公司同意了这一请求,并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4. 2013年1月2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再次延期还款的请求,理由是企业资金链断裂。

B公司对此表示拒绝,认为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5. 2013年3月15日,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私下转让了其资产给C公司。

B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法庭诉讼1. 2013年5月20日,B公司以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允许转让资产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

根据贷款合同,未经B公司同意,A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其资产。

2.法庭听证期间,A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链断裂、业务困难等辩护理由,并表示愿意尽力偿还欠款。

3. 2014年2月10日,法庭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辩护理由,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四、律师点评1.贷款合同是一种借贷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2.在该案中,A公司多次未能按时偿还本金,未经B公司同意又私自转让资产,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B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保护B 公司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的案例8篇

借款合同的案例8篇

借款合同的案例8篇第1篇示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天,小明急需资金支付学费,但手头紧张,无法立即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定向好友小张借款。

为了确保借贷双方权益,小明和小张商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首部分是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

小明向小张借款5000元,用于支付学费。

其次是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约定。

他们商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每月1%,每月应回款利息50元。

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借款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如果小明未能按期还款,将产生违约金,并承担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规定了需要提供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

小明和小张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便按照约定进行了借款和还款。

小明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到期时还清本金。

合同期限结束后,小明如期还清了欠款,彰显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信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借款合同的重要性。

在资金往来中,签订借款合同能够明确双方权责,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遵守合同约定也是维护个人信用的重要手段。

借款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信誉和诚信的体现。

只有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借贷关系才能顺利进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建议在进行借贷活动时,都应该签订借款合同,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文章可以结合更多的实例,进行丰富和深入的探讨】。

第2篇示例:借款合同是一种借贷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用以规范借贷行为,保障双方权益。

以下是一个关于借款合同的案例:某日,小张急需资金周转,但又无法从银行等渠道获得贷款。

于是,他决定向朋友小李借款。

小张和小李是多年的好友,关系很好,小张更是一直将小李当成知己好友。

小张向小李借款10万元,为了确保借款行为的安全性和双方利益,他们决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民事案例分析:5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5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1993年2月8日,(本案原告)某市某信用社与(本案被告)某市一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伍百万元整,借款用途买材料,借款时间1993年2月20日至1993年5月18日。

但就缺一个担保单位提供担保,于是,就想方设法找到了由一家电力企业出资(股东之一)(本案第三人)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提供担保,该合资公司就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加盖了公章,(当时,该公司会计师言明,该公司无能力担保)。

之后,在还款期限内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该合资企业认为借款时间短容易还,以后也未过问此事。

1994年6月,由于该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合资企业被撤消。

1995年10月11日,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成立担保人的投资人——这家电力企业被列为第三人。

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本息。

此时,第三人才知道其出资成立且已撤消了近一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还为其他单位提供过担保。

[案情分析]作为第三人的电力企业在本案中比较被动,但就本案产生的事实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抗辩:第一,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违反行业规定。

本案中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即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0%.”经调查被告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而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是500万元,超出其发放贷款数额的20倍,故原告这种故意严重违反本行业规定超范围发放贷款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从合同——担保合同违法应属无效。

从法庭调查以及当庭质证的情况看,原告规避法律为了给异地发放贷款,而假借被告(本地)名义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而第三人的合资公司在原告、被告隐瞒事实真象的情况下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其行为违背了第三人的合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案例8篇

借款合同案例8篇

借款合同案例8篇第1篇示例:借款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进行偿还的一种借款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资金需求而选择借款,借款合同可以确保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和风险。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借款合同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想要创业开一家小店,但是资金不足。

于是,他决定向朋友小红借款。

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小明向小红借款5000元,并在半年内按照约定的利率进行还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在这份合同中,小红作为债权人,拥有权利要求小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利率进行还款;小明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还款。

在半年的借款期限内,小明开了小店,生意越来越好,他按时还清了借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双方都严格遵守合同内容,避免了借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合同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保护双方权益,还可以规范借款行为,避免纠纷发生。

签订借款合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无论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还是商业借款,都应该通过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来规范双方关系。

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双方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没有任何漏洞和误解。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内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借款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文件,可以帮助双方规范借款行为,保护各自的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重视借款合同的签订,遵守合同内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希望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以上文章内容仅为虚构,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2篇示例:借款合同是指借款双方为确认借款事宜,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所签订的书面文件。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可以帮助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借款合同的案例。

某天,小明急需资金用于购买新房,但是手头的资金不足。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机构)之间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一定金额并在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导致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多次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要求甲方还清欠款。

然而,甲方一直拖延还款,甚至出现了长时间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乙方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决定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法院审理中,乙方提供了相关的合同文件和催款记录作为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未按时还款的事实。

而甲方却辩解称自己在经济上遇到了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希望乙方能够谅解并表示愿意延长还款期限。

然而,乙方坚持自己的权利,认为甲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清欠款。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甲方虽然感到遗憾,但也意识到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按照要求还清了欠款。

通过这起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量,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切实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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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与管理案例1】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例的目的在于说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能否履行合同对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性。

一、案情2000年4月5日,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向农业银行某市城东营业所申请借款。

4月6日填写了借款申请书,内容是: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年,担保人为新建食品厂。

借款人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均加盖了公章。

4月11日,城东营业所向其上级行北大道支行出具了有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加盖公章的借款申请书和对利达公司的相关调查资料。

北大道支行经过认真审查后,在银行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发放贷款”。

得到上级行批准后,4月12日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内容是:城东营业所向利达公司发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从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如果借款金额、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不一致,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人的义务是: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与存款,否则贷款人拒绝提供贷款。

贷款人的义务是: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如下:(1)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及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逾期贷款利息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义务,贷款人均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偿还本金,贷款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利率为2.1%o。

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在合同上签章。

与此同时,城东营业所与保证人新建食品厂签订了保证合同。

内容是:新建食品厂愿为债务人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保证范围是贷款本金及利息。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

但是合同签订后城东营业所一直未向利达公司发放贷款。

2001年7月15日,利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城东营业所及上级北大道支行已合并到农业银行市行营业部,利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市农业银行营业部:(1)继续履行借款合同;(2)支付违约金44.1 万元,赔偿损失255.0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争论1.利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0年6月15日、7月13日分别与凯旋电缆有限公司和汇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以上两公司提供电料,价值8500万元。

上述合同如按约履行,公司可获利润800余万元。

由于被告贷款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履行购销合同,要求被告城东营业所赔偿经济损失255.06万元。

2.城东营业所辩称:(1)贷款担保人新建食品厂于2000年4月13日向城北营业所出具一份报告,内容为:鉴于利达公司资信有问题,该厂决定撤销担保,请城东营业所立即停止发放贷款。

(2)2001年7月25日新建食品厂出具证明,内容为:2000年4月初,利达公司让我厂为其担保,由于我方工作疏忽,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盖了公章。

经过详细了解,发现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变成了500万元,由于该公司资信程度较差,2000年4月中旬,我厂向城东营业所提出紧急报告,撤销担保,特此证明。

(3)城东营业所已将新建食品厂不愿担保的紧急报告口头通报利达公司。

三、法院判决1.城东营业所、新建食品厂2000年4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审批等相关程序后而为,是各方经充分协商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城东营业所是北大道支行的下属机构,签订合同经上级行批准,该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北大道支行承担。

由于该支行现已并入农业银行营业部,最终责任应由农行营业部承担。

2.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营业部未列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利达公司有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

农业银行营业部未按月发放贷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利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为合同规定贷款发放期满次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止,共335天(2000年5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利率按2.1‰计算,共计35l 750元。

3.对于原告所称经济损失部分,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4.农业银行称贷款应以借款凭证为准,但银行未提供相关凭证。

此外,农业银行也未出具新建食品厂2000年4月13日紧急报告原件,故不能作为证据单独使用。

新建食品厂2001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称不了解借款人情况、借款金额改变等,这与事实不符。

况且保证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无权单方解除。

更何况贷款尚未发生,担保责任尚未产生,也不能证明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

至于城东营业部是否及时通知借款人也无充分证据,农业银行以此作为停止贷款的理由不充分,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法院判决:被告农业银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被告违约金351 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思考题1.你认为农业银行未依合同发放贷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农业银行营业部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3.银行应从本案例吸取哪些教训?五、案例分析1.本案中,银行以担保人撤保为由不履行贷款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利达公司按正常渠道申请贷款,担保人新建食品厂提供担保,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审查,并经上级行批准后,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经过充分协商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

农业银行营业部没有签发借款凭证,也未征得利达公司的同意,未依约发放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其构成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客观上要有违约行为;其二,在主观上,《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案例中,城东营业所在合同生效后拒不发放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该合同履约期已届满,借款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农业银行营业部承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付违约金的责任。

3.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重贷款审查和借款合同的签订、轻合同履行的问题。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经办人员的贷款风险意识很强,但是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本案例中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接到利达公司的贷款申请后,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按照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报请上一级银行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了较为严密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这一切都是无可非议的。

问题发生在合同的执行阶段,城东营业所在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对担保人违约撤保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反而以此为理由擅自解除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承诺。

而且,在法庭上,又不能拿出法律认可的证据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些都表明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上法律意识淡薄,虽然避免了由于担保人撤保可能造成的不良贷款的风险,但是却由于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了更加严重的风险损失。

这一教训是值得借鉴的。

【贷款业务与管理案例2】一起贷款担保期限的纠纷本案例的目的在于对银行保证贷款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为防范信用风险,近年来我国银行大量发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抵押和保证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9%以上。

然而,是否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都能降低银行风险呢?其实不然。

一、案情2002年1月17日,红河公司与某市商业银行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平支行向红河公司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即自2002年2月13日始至2003年2月12日止。

此贷款由红河公司的控股股东天元集团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

天元集团在和平支行预先拟好的保证合同中签上“同意担保至2003年2月12日”字样。

天元集团与和平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做出约定。

贷款到期后,红河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2003年2月15日,和平支行要求天元集团履行保证责任,代红河公司偿还贷款。

天元集团却称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限是2003年2月12日,现已超过合同期限,本公司不再负担保责任。

由此天元公司与和平支行因贷款担保期限引起纠纷。

日后红河公司、天元集团、和平支行三方经多次协商未见成果。

2003年2月22日,和平支行以天元集团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其清偿红河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

二、争论1.天元集团认为保证期限是事先与贷款银行双方约定的,既然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天元集团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2.和平支行虽然承认自己在签订保证合同的过程中有过失,对保证期限的约定有误,但是,为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必须依法要求天元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代为红河公司清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三、思考题1.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与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相同,你认为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有无法律效力?2.你认为本案中天元集团关于“因超过保证期限而不再负担保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四、案例分析从天元集团出具的保证合同来看,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相同,即红河公司借款到期日也就是保证合同保证期的期满日。

这样的保证期限约定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1.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本意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因此,一般来说,保证期间往往要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1)保证第三者债权的清偿。

保证本身是用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从第三者处得到受偿。

(2)避免保证形同虚设。

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对保证期间应当明确,而且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在主债权期满后的某一时间。

否则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清偿期间,就会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其结果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设立保证的本意相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本案例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天元集团不能以超过2003年2月12日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本案例中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有不规范之处。

作为债权人的和平支行,为保证债权的安全,要求红河公司提供担保人,天元集团应红河公司的请求同意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定的担保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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