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案例汇总

合集下载

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在某城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甲公司作为借款人,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双方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以甲公司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付款,并在剩余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合同解除原因1. 甲公司未按时支付首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付款,但甲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乙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在甲公司支付首付款后,乙银行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发放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合同解除过程1. 甲公司向乙银行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购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 乙银行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3.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乙银行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乙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亦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3. 法院判决乙银行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

五、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而违约,乙银行因贷款发放违规而违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应各自返还。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银行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解除的程序。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

通过本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购房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字号已有1条评论 XX年x月x日16:28 来源:银行家作者:刘楠纠错|收藏将本文转发至: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刘楠基本案情原审法院查明:XX年x月x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XX年x月x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41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A 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XX年x月x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除x月x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XX年x月x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该通知书于XX年x月x日送达A银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并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酿成张大城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诉讼精选范本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购房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履行《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用其所购房产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张大城所购买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目的亦均已实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时解除;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张大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双方签订的《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自通知书到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时解除;《A 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虽被解除,但因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 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故张大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城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抗辩如下:A银行望大路支行债权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约定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张大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认定债权未消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A银行望大路支行是债权人,张大城是债务人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既宏辉公司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A银行望大路支行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协助张大城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那么A银行望大路支行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大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合同约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债务转让问题,更不存在债务转让无效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大城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恶意的,企图以退房手段逃避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大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解释并未免除张大城的还款责任即使解除,也不意味着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抵押房产还继续享有抵押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按约定向张大城发放了贷款,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于XX年x月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XX年x月x日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精选范本原因,不能证明张大城所述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的行为,使A 银行望大路支行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而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从上述争议来看,各方对于退房协议是否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解除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退房协议虽然可以由买卖房屋双方协商签署,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解除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虽然前述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会发生“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目标实现,因此不能简单认可买卖双方可以随意随时解除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银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这是合理、合法的分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前述司法解释本意,否则该条司法解释将会成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损害银行利益的工具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合同的撤销和解除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并且在程序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该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里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设置了有独立请求权的银行参与的机制对银行的启示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银行贷款风险是甚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更是如此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项下权益的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应积极进行抗辩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或宣告无效、可撤销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范了法院支持解除、可撤销或无效买卖合同的情形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使在这些明确规定下,对于确实有相反证据的,银行应积极进行抗辩精选范本银行在审查按揭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否则银行将会承受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引发的信贷风险由于《司法解释》明显倾向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即使银行已经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买受人提出解除买卖房屋合同的请求,并进而危及银行借款合同利益可见,银行做好放贷前抵押物的审查甚为必要,否则银行很难追究借款人的责任,而只好转向借助抵押物来保障债权银行应关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事项因为法律一般支持当事人事前约定解除条件实现而解除合同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建筑面积引发买卖合同争议上,也支持约定处理原则,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甚至在延迟交付房屋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解除事项,关系到银行能否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银行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进行关注,在格式化合同之外,对另行设置的解除条款更有必要重点关注谨慎对待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尤其对银行贷款发放后的此类协商解除应进行积极的抗辩本案例就是典型的贷款发放后,买卖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其中的意图可能比较复杂如果买卖双方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未解除纠纷

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未解除纠纷

一、案件概述原告(以下简称甲):某购房者被告(以下简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贷款手续。

合同签订后,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乙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表示贷款合同需甲自行解决。

甲无奈,只得继续偿还贷款。

后甲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解除贷款合同的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是否应当相应解除?2. 如果贷款合同应当解除,乙是否应当承担解除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与乙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亦应相应解除。

乙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解除贷款合同的责任。

四、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审查房屋质量、开发商信誉等问题,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3. 当购房合同解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购房者解除贷款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4.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如有困难解除贷款合同,可依法寻求法院帮助。

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案例

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案例

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某购买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甲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甲某发放个人贷款,并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

后因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甲某与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购房合同解除,地产公司将甲某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返还甲某,代替甲某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后因地产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甲某将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消费者与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与银行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金并向银行支付未偿还贷款本金,同时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高XX与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花都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4民初717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高XX于2017年3月17日与XX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下称合同),约定由高XX(合同乙方,买方)向XX公司(合同甲方,卖方)购买位于广州市XX区XX街道XX号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该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延迟交房而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合同签订后,高XX向XX公司支付了房款,但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屋。

高XX多次催促XX公司交付房屋,但XX公司一直未予答复。

高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XX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XX公司退还已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支持高XX的诉讼请求,解除高XX与XX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XX公司退还高XX已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以上两个案例均体现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

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的案例

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的案例

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的案例话说老张,那可是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钱,就盼着能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享晚年呢。

老张在一个看起来挺不错的楼盘相中了一套房子。

那销售把房子夸得就像人间仙境似的,老张一激动,就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跑去银行办了贷款。

刚开始啊,老张心里那叫一个美,天天盼着房子早点到手。

可没成想,这房子刚打地基呢,就出问题了。

原来开发商资金链断了,工程进度那叫一个慢,眼瞅着交房日期是越来越近,可房子连个框架都还没建好。

老张这下急了,这可不行啊,自己的养老窝不能就这么没了。

他就去找开发商理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开发商刚开始还不愿意呢,各种推脱,说什么很快就会解决资金问题,让老张再等等。

老张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你们这就像画饼充饥呢,我可不能拿着我的血汗钱陪你们冒险。

”老张研究了下合同,发现合同里有条款说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工程严重延误,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他就拿着这个条款,再次找到开发商。

这次开发商没办法了,只能同意解除购房合同。

但是,这房子的事儿和银行贷款还连着呢。

老张又得跑去银行解决贷款的事儿。

银行一听老张要解除贷款,也有点懵。

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老张啊,这贷款可不是说解除就能解除的,这得走流程。

”老张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着急地说:“我这房子都没了,还还什么贷款啊。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得先让开发商把老张之前交的首付退回来,然后老张再把已经还的贷款部分结算清楚,剩下的贷款才能解除。

老张又得和开发商扯皮,让他们赶紧退首付。

开发商那边也是拖拖拉拉的,一会儿说财务流程复杂,一会儿说钱紧张。

老张火了,他说:“你们要是再这样,我可就去告你们了。

”这时候开发商才怕了,赶紧把首付退给了老张。

老张拿着首付的钱,去银行把已经还的贷款部分结算好。

银行这才正式解除了老张的贷款合同。

老张这一场“退房之旅”真是历经坎坷,不过好在最后总算是把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都解除了,虽然没买到房子,但也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还有一个小李的故事。

最高院:买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而解除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不免除!

最高院:买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而解除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不免除!

最高院:买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而解除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不免除!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购房者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若《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均被解除的,法院依法判决由商品房出卖人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商品房出卖人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还款义务人仍然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购房者的还款义务并非因此而免除。

案情摘要1、2015年8月12日,王忠诚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王忠诚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首付约7400万元,剩余7397万元办理按揭贷款。

2、2015年8月14日,王忠诚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397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3、2015年8月14日,王忠诚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王忠诚将其购买的案涉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先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后,越州公司未按期向王忠诚交付房屋,双方协议解除购房合同。

由于借款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也被解除。

5、王忠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由越州公司偿还给银行。

争议焦点越州公司不能返还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时,王忠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由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特殊性,本案贷款实际上由建行青海分行直接支付到了开发商越州公司的账户,因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越州公司应将剩余的贷款本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

不过,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本义来说,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这是因为,商品房出卖人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但还款义务人仍然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购房者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不负有还款义务。

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解除合同

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解除合同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购房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需求。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

本文以一起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解除合同为例,分析解除合同的原因、法律依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案例简介张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该住宅所在小区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且开发商存在延期交房的可能性。

经过慎重考虑,张先生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原因1. 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张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周边配套设施进行了考察,发现附近没有医院、学校等基本生活设施,这让他对未来的生活品质产生了担忧。

2.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能性较大:张先生了解到,开发商在其他项目上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这让他对按时收房产生了疑虑。

3. 按揭贷款利率上涨: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按揭贷款利率上涨,这增加了他的还款压力。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解除合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符合法律规定。

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1. 张先生应向开发商支付已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2. 开发商应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3.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解除合同,需要充分考虑解除合同的原因、法律依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应提高自身信誉,确保项目质量,为购房者提供良好的购房环境。

解除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的案例

解除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的案例

解除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的案例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那可是怀揣着对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准备踏入买房大军。

他看中了一个楼盘的房子,位置嘛,虽说不是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但周边环境看起来也还不错,有个小公园,还有几间看着挺有格调的咖啡馆。

于是,小李就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还去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按照合同规定,他每个月得还一笔数目不小的房贷,不过一想到马上要有自己的小窝了,心里还是美滋滋的。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这房子刚开始建的时候,还一切顺利,小李隔三岔五就跑去工地周围看看进展,心里满是期待。

但没过多久,问题就来了。

首先是工程进度突然变得超级慢,就像乌龟爬一样。

原本说好的交房日期眼看就要到了,可房子才建了个大概框架。

小李心里就有点犯嘀咕了。

后来他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资金链出了问题,这可把他急坏了。

然后呢,更糟糕的是,他发现这房子的质量好像也不怎么靠谱。

有一次他去工地附近溜达的时候,看到有一些建筑材料就那么随意地堆放在外面,都被雨水泡得有点变形了。

而且从他认识的一个在建筑行业工作的朋友那里得知,这个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在一些建筑环节上可能用了比较次的材料。

小李这下可坐不住了,他想:“我这辛辛苦苦攒钱付首付,还得每个月还房贷,结果就换来这么个不靠谱的房子?这可不行啊!”于是,他决定要解除这个按揭贷款购房合同。

小李一看和开发商协商不成,就只好去找律师咨询了。

律师听了他的情况后,告诉他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像这种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和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是有很大机会解除购房合同的。

小李就开始收集证据,他把之前拍到的建筑材料被水泡的照片,还有从朋友那里了解到的一些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聊天记录都整理了出来。

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解除和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

在法庭上,小李的律师把证据一一列举出来,说得头头是道。

开发商呢,虽然还在狡辩,但是在证据面前也显得有点底气不足了。

法院判决小李胜诉,解除了他的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案例汇总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

房屋交付日期为200null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基本案情]: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

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7月27日,房屋产权证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即2002年7月26日前。

为确保该购房合同目的实现,2001年3月18日、21日,甲、乙与银行丙分别签订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各一份。

三方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由甲以所购乙住房抵押,丙银行向甲提供按揭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建设的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借款期限15年,贷款月利率4.65‰,每月归还本息。

甲所借贷款由丙直接划入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乙愿在保证期内对甲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丙银行代为保管之日。

乙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如期向乙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38000元,丙银行也依约将甲所借40万元款项直接划入了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甲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丙银行支付了三期按揭款。

然而至今,虽经甲多次催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乙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中,该公司开发的跨世纪花园项目已停工。

该项目停工后,引起购房户恐慌,甲认为自己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从2001年11月起未再向丙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并同其他购房户一样,纷纷向所购房产所在地的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A法院以要先行处理乙公司负责人刑事犯罪为由,未予受理。

丙银行考虑到乙公司抵押房屋无法交付,依靠担保权人乙公司无法清偿债权,在A法院未受理甲的起诉之后,于2003年9月向贷款发放地也是丙银行所在地B法院抢先起诉,要求先行解除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判令甲提前偿还4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随即提起反诉和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B法院均未受理。

甲在被拒绝受理后第二天,重新向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判令乙退还甲购房款和已交的按揭款并支付违约金,判令乙直接返还丙银行40万元借款本息。

甲在A法院受理后,告知B法院并要求两案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等A法院判决后再处理,未被采纳。

A法院考虑到自己受理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一案与B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一案有密切联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合并审理,遂向与B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请示,请求上级法院指令B法院将借款合同案移送本院合并审理。

B法院在上级法院答复之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甲归还丙银行40万借款本息,乙公司对借款抵押物(甲所购住房)处置后不足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的住所地不在A、B法院管辖区,乙公司住所地在A法院管辖区。

[分歧]:该案中后起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到底应不应该与先起诉的借款合同合并审理,争论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只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担保权人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也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先起诉,担保权人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后起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才能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审理,并未对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先起诉,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起诉,应否合并审理作出规定。

在该案中,担保权人先就借款合同起诉,购房户后起诉商品房购销合同,两案已分别由不同的法院作为独立的诉审理,属于可以合并也可以不合并审理的情形,而不是应该和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两案有密切联系,不合并审理将导致判决之间冲突。

既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先起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案后起诉(由第三人在本诉中提出),两案应合并审理,那么在从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起诉后,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再起诉,更应合并审理。

因此,在该案中,甲起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案应与丙起诉的住房借款合同案合并审理。

一般的案件合不合并审理没有多大关系,为什么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论如此激烈,法官意见也有分歧。

因为是否合并审理,不仅关系到是否给当事人带来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的问题,而且对购房户甲和丙银行有重大利害关系,牵涉到法院判决是否发生冲突,直接影响购房户和按揭银行的实体权利。

如两案合并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购房户甲所欠丙银行的贷款,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被解除后,由乙公司直接返还,甲不负偿还责任,还可以要求乙返还购房款,购房户的诉讼请求就可得到法院完全支持,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当然银行收回债权的风险相应增大,其贷款的偿还责任转由乙公司独家承担。

如不合并审理,B法院先单独作出判决,虽然丙银行在乙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能要求甲偿还贷款,但甲就要在明知所购房屋无法交付情况下,还对银行承担直接偿还贷款的责任,并面临无法向乙公司追偿的风险。

因为乙公司负责人犯罪被查处后,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停工,所有购房户均面临乙无法交付房屋的风险。

[评析]笔者认为在该案中,上级法院应指令B法院将住房借款合同一案移送A法院,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一案合并审理。

如不移送合并审理,B法院则应中止诉讼,等待A法院对商品房购销合同一案作出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再对住房借款一案作出判决。

理由如下:一、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

在该案中,后起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住房借款合同合并审理,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争论较大。

先避开争论不谈,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单独就住房借款合同案件先行判决,其最大的违法之处和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直接剥夺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人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

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均被解除后,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人直接返还购房贷款。

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因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购房户甲所欠丙银行的贷款,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被解除后,由乙公司直接返还,甲不负偿还责任。

当然反对合并审理和中止诉讼的同志会提出,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银行贷款,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必须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均被解除。

在该案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正在审理,并未被解除,因此甲没有权利要求乙返还丙贷款。

从表面上看,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

其实不然,稍加法律思考,这个观点是典型的规避法律并形而上学理解司法解释条文的观点。

正因为未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致使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住房借款合同同时被解除得不到实现,阻断了购房户甲实现要求乙直接返还丙贷款权利的条件。

实际上,很清楚的事实,按常规,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先起诉,之后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不就贷款合同另行起诉。

在该案中,丙银行之所以抢先起诉借款合同纠纷,就是考虑到乙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停工,无法交付抵押的房产,同时又害怕甲先起诉后,判令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后,由乙偿还贷款。

于是钻司法解释空子,在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前,要求甲偿还贷款,乙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给自己的债权系上双重保险带。

笔者认为,购房户甲在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前仍享有要求由乙直接返还丙银行贷款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前尚处于期待和可能实现状态,在甲通过诉讼达到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后,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才成就。

正如本案中银行有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银行单方擅自行使的,而要由银行通过诉讼达到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时才能行使,而不能采取单独扣划甲的银行存款或处分甲的其他财产的措施实现,要通过法定途径实现。

正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并不一定能实际享有,要实际享有还得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无诉讼行为能力并不等于失去诉讼权利能力。

在本案中,甲从未放弃过实现要求乙返还丙贷款权利的愿望和诉讼行为,一直在行使要求乙返还丙贷款权利。

甲在丙起诉前,就向A法院起诉未被受理,在丙起诉后,提起反诉未被B法院受理情况下,又向A法院重新起诉被受理,强烈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住房借款合同,判令乙直接返还丙贷款。

而根据司法解释,甲在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住房借款合同后,有权要求乙直接返还丙贷款。

在此情况下,B法院是否支持甲要求乙直接返还丙贷款的请求,要等待A法院就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判决解除的结果。

B法院在请示上级法院同意后,应将借款合同案移送A法院合并审理。

不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中止诉讼,等待A法院就商品房购销合同案判决后再作出处理。

B法院在明知A法院正在审理商品房购销合同案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先行就借款合同案作出由甲偿还丙贷款的判决,直接剥夺了甲依据司法解释享有的要求乙返还丙贷款的权利。

二、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

在该案中,如果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两法院单独分别作出判决,均判决解除合同,B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后,A法院也判决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A法院作出判决时,虽然对借款合同案不能作出处理,但对甲要求乙返还丙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也应予作出处理,甲的请求是在本案中对本案的被告提出的,并且符合司法解释要求乙返还丙贷款的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