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银行机构的借贷活动,通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
在中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普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和解决之道。
案例一,小明向邻居借款。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因为家里突发情况急需一笔资金,但又无法立即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向邻居张先生借了一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小明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如期还款,导致与张先生产生了矛盾,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一个普遍问题,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只能依靠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权。
因此,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尤其是对于出借人来说,往往面临着资金安全的风险。
案例二,小红在微信群借款。
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提供借款服务,利息很低,手续简便,于是她向该人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学习资料。
然而,当她在规定时间内还款时,却发现对方已经消失,无法联系到任何人。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进行非法借贷活动,往往以低息、无抵押等诱骗手段吸引借款人。
一旦借款人上当受骗,往往难以追回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合分析,民间借贷的案例反映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借贷活动。
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对待民间借贷,避免盲目跟风,选择正规渠道进行借贷活动。
结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对于解决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17日上午,为了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向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与法律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解读与建议

案例1:张三与李四的借贷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等相关条款。
然而,李四未按时偿还借款,违约金逾期未支付。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确立了借款关系,李四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并获得应有的利息和违约金。
建议建议张三在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如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律师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并参加庭审,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王五的借贷纠纷事实经过王五有借款需求,找到了李六并达成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利息为年化15%。
然而,王五在规定的还款日未能如约偿还借款,致使李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的约定,李六有权要求王五返还借款本金,并获得未支付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建议建议王五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律师会帮助王五评估案件胜算,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同时,王五应配合律师的工作,如提供相关材料和参加庭审等。
案例3:李四与王五的借贷纠纷事实经过李四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日,李四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五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
2017年5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特此证明。
”同年6月,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
2018年5月,借款到期,张某未按约定还款。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借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利息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据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口头约定了借款事项,但张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约定了年利率为10%,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据的重要性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即使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事项,也应尽可能出具借据。
本案中,张某虽与李某口头约定了借款事项,但张某出具了借条,使得借款关系得到法律认可。
2. 利息约定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息事项,以免产生纠纷。
3. 证据收集在民间借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本案中,李某将借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江苏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醒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线的图解。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江苏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醒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涉及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佳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假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也许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合法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假如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解决。
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协议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规定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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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
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
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
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
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
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
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
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
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
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三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
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
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
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四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
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
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
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
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五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五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
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案例: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
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
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
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
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
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问: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六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
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
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七问: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七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十几年坚持催要欠款,起诉未超诉讼时效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
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
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八问: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八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
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
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
2014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
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