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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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大二下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大二下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一、单选(20*1%=20分)二、多选(10*2%=20分)(1)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1、合理使用概念: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条件:○1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

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影响正常使用。

行为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4为教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5免费表演,不收费用;○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特点:○1用于教科书,如果作者没事先说明不许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文字、音乐、美术作品中使用,但应支付一定的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报刊转载、摘编;○3制作录音制品;○4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亦指可以使用)(2)专利权的客体概念:即专利权的对象,是指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三种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注销和撤销1、注销:○1为进行续展,即从核准注册商标之日起,经过10年而商标专用权人未续展其注册商标或者虽已提出续展而被依法驳回;○2自动放弃,即通过办理放弃该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3其他事由,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然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都能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P4)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法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答:(1)消费方式不同: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别是TRIPS协议界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

(⼆)当事⼈:注意有关利害关系⼈的规定。

利害关系⼈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继承⼈。

被许可⼈中,独占被许可⼈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三)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侵权⾏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著作权法 ⼀、著作权主体。

(⼀)作者的认定:⾃然⼈作者的认定、法⼈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认定。

(⼆)外国⼈和⽆国籍⼈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条件。

(三)各种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注意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注意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

三、著作权的限制(重中之重)。

(⼀)合理使⽤:合理使⽤的条件和情形。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的条件和情形,注意著作权修改和增加的相关内容。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特别是有关影视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四、邻接权。

(⼀)邻接权⼈的权利:注意表演者权利的内容和录⾳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内容,特别是录⾳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的规定。

(⼆)邻接权⼈的义务:注意播放者的有关义务。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本文档旨在总结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期末考核重点,以便同学们针对重点内容进行复备考。

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2.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相应法律法规
3.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以及法律保护范围
二、专利法
1. 专利的保护要件和可保护对象
2.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专利管理与应用
三、商标法
1. 商标的注册要件和注册程序
2. 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商标管理与应用
四、著作权法
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3.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著作权管理与应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
3. 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的重点内容概述,建议同学们在复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并结合课堂笔记、教材和相关案例
进行综合理解和掌握。

同时,积极参与讨论、解答问题,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祝同学们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 30*1’+多项选择题 10*2’+简答题 4*5’+案例分析题 3*10’1. 知识产权 201410 5’定义: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 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令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令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令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令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 知识产权的特征: 201204 5’(1)专有性。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

法律表现为: 201104 5’令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 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 的知识产品;令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令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 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 。

201304 5’/201704 5“令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 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令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

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 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 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重点

知识产权法重点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客体具有非物质性)(2)地域性(3)期限性(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权利一经消灭,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因创造智力成果(2)因使用智力成果(3)因交易智力成果(4)因救济智力成果4、知识产权体系:取得制度(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归属制度,权能制度,使用制度,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生产经营)保护制度。

5、著作权: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6、著作权的法律特征:(1)客体是没有形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作为一种财产权,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

7、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1990年9月7日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

9、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0、10、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注意"临摹"不再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别的作品如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展览权由该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再现作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是人们在生活、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它对各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和尊重的法律。

因此,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方面,我们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掌握其基本理念和实际应用。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是一个考察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的重要考试。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1.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各种知识产权的区别、特点、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基本知识。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追究责任:要求学生熟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以及侵权行为的追究责任,如行政处理、民事诉讼等。

3.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等,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要求学生熟悉各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机制,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以及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的规定。

总之,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是一次重要的考试,需要学生认真备考,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熟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追究责任,掌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机制。

通过努力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 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 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4.时间性四.与物权的区分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状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c.侵犯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知识产权。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1.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2.管辖与时效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级别方面(一审)●专利:中级法院●著作商标:中级以上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爱护期内的(20年),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恳求权物上恳求权---物权之诉------恳求停止侵害,赔礼致歉救济恳求权---债权之诉------恳求损害赔偿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1.必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必需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爱护,对思想的详细表达才受爱护)3.具有独创性三.作品的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 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8.计算机软件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作品要件1.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内(解除自然界中自然存在)2.智力成果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解除思想)4.独创性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奇,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六.独创性的“创”1.指肯定水准的智力创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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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总论部分: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X围(1)专利权。

(2)著作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植物新品种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反不正当竞争。

(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两层含义:(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业标识,不少于10年,通常无限制期限;作品,不少于50年。

4、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

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6、非稳定性: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X围是确定的。

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X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

7.公益上的制约性: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P13临时措施: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2、诉前证据保全;3、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部分:一、作品: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2、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护。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如记账方法,算数方法。

3、事实及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如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命令。

5、竞技体育活动。

6、公有领域的作品。

7、违禁作品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8、时事新闻。

四、作品的类别:(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书面形式)注: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

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

(二)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2、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注: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4、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5、杂技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注: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实用性功能(四)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仅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来源于《伯尔尼公约》规定。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2)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3)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1、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注: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

2、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五、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拟制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使用:(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两个要件: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创作属于职责。

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X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单位享有的优先使用权的期限是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至于单位在业务X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二)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利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同意,并且分别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归属:坚持两个底线:1、应当保留原作品独创性和个性化的表现部分;2、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五)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1、概念:又称精神权利,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

它是指因完成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创作性劳动,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作者的与其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

2、特点:(1)永久性:有的国家对其有期限限制。

(2)不可转让或继承: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3、具体包括: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特点(1)是一种具有经济权利性质的著作人身权(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3)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4)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例如受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限制)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修改权: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篡改原作品。

特殊权利:收回作品权: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在作者观点改变、作品内容错误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要求收回已经许可或转让的作品使用权以制止作品继续流传的权利。

接触作品权接触作品权,又称作品附着物接触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作品原件为他人所有时,作者为了行使某种著作权而享有的接触作品的权利。

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例】某行政管理机构Z委托雕塑公司Y为其在公共场所做一个雕塑,Y未经X的同意,剽窃了雕塑中心X的作品,将该作品耸立在指定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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