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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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知识产权法复习要点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涉及到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技术、文化和艺术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复习的一些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对创作成果和创造活动的独占权利。

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权利。

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对于有关产品或工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济活动中由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

二、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和主体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包括保护创造性、可复制性、公平竞争、追溯性等。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侵权人。

1.权利人:权利人是指对知识产权享有权利的人或机构。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国家。

2.侵权人:侵权人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或机构。

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制、假冒等。

三、专利权的保护和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包括审查、授予权利和权利保护。

专利权的申请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费用。

1.申请条件:专利的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另外,不可申请的专利包括发明不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国家安全利益等。

2.申请程序:专利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和授权四个阶段。

在审核阶段,专利局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3.申请费用:专利的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缴纳费、年费等。

专利的费用根据不同国家和不同技术领域会有所不同。

四、著作权的保护和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包括著作权的创作、登记、发行和终止等。

著作权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邻接权利。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示等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经济权利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等方式实现。

五、商标权的保护和使用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维护等。

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相似性、公众识别度和特殊性等要求。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P4)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法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答:(1)消费方式不同: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论述题案例之垂死挣扎疯狂背诵版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

4、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加以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5、合理使用: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6、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11、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1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3、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4、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15、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报刊的版式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6、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编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主要指:着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③②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不包括平面设计图和建筑模型)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不受着作法保护的对象(F5)(1)思想;(2)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如时事新闻;(3)表演权:公开活表演、公开机械表演(4)广播权:着作权人、表演者半个广播权、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节目信号(5)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②主体: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③与发行权区别:无载体的互联网传播;④与广播权区别:受众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来获得作品,作品被储存六、着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着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着作权归单位所有(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②作者享有1、署名权2、获得奖励权3、获得报酬权) 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

最后死亡的合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2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3半个广播权4首次固定权5复制发行权6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为财产权4、广播电视组织权:①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②节目信号;③1转播权2录制、复制权④广播组织者义务:A对未发表作品,取得着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B不侵犯人身权(除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C法定许可的例外:对已发表的电影、类似电影、录像制品,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八、着作权的权利限制1、合理使用的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二)适当引用;(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四)时事性文章;(五)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供教学、科研;(七)执行公务;(八)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十)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改成盲文出版。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中的有关知识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和对现代化产业的经营管理对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特定标志的使用、获取的知识经验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主要是理解“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

“智力活动”创造了“无形财产”,这就使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不象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财产关系能够体现对为有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针对特定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这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专有性权利。

我们认为,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应采广义说,这样能促使人们更积极地去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学习这门课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狭义所指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而非某种有形财物。

应当理解的是,知识产权和它所表现的外在形式或物化的载体是两码事。

例如:一台使用专利技术制造出来并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机器,机器本身是载体,而非专利和商标本身,这二者是不同的,因为具有同样效能的机器可能未应用专利技术,也未使用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四个特点。

国家授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在一国特定的主管机关的授权、确认下使特定主体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为其所独占性地享有,即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即使其他主体也是独创产生的(如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基于自身的无形财产性和国家法律的特别授权。

确认而产生的。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一、综述:1. 知识产权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是以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内容范围:工业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高新技术产权,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 ★简述知识产权性质: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是私权。

3.★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②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③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④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⑤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⑥知识产权具有确认性、授予性3.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①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②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③物权往往可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④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通常要让位给物权⑤知识产权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⑥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4.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与途径:含义:通常认为是对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保护。

我国一般理解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且偏重于执法方面,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仅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保护权利。

途径:第一,立法保护;第二,行政保护;第三,司法保护;第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第五,技术保护;第六,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二、著作权:1.★ 作品的概念与条件?如何理解独创性?概念: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条件: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② 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③ 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④ 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理解独创性:“原创性”,是作品最重要构成要素①在形成过程中,不是抄袭、剽窃之作②作者独立创作(独立构思、运用独到技能、技巧、手法)完成而产生③必须体现作者智慧,作者的个性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2. ★简述著作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本文档旨在总结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期末考核重点,以便同学们针对重点内容进行复备考。

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2.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相应法律法规
3.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以及法律保护范围
二、专利法
1. 专利的保护要件和可保护对象
2.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专利管理与应用
三、商标法
1. 商标的注册要件和注册程序
2. 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商标管理与应用
四、著作权法
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3.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著作权管理与应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
3. 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的重点内容概述,建议同学们在复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并结合课堂笔记、教材和相关案例
进行综合理解和掌握。

同时,积极参与讨论、解答问题,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祝同学们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产权法法期末考重难点突击

知识产权法法期末考重难点突击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复习考点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治理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特点:1、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表现在:不发生有幸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致使产品带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专有性。

表现在: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知识产权并存。

3、时间性。

物的存在时间具有客观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品的存在无时间限制,所以必须以法律来规定权利的时间长短。

4、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所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区别于出版权,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

三、作品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构成作品的要件:1、作品应是自己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

3、作品应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即具有可复制性。

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格式。

四、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特点:1、无论任何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需和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3、发表权通常是能转移的。

4、如果作品涉及第三人,发表权还受到该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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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①客体(标的)不同;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⑶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会发生有形的交付。

②绝对性(对世性)强弱不同;物权: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权利人占有、拥有知识产品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也占有使用相同的知识产品。

③法定保护期限不同;物权:没有期限上的限制,是永久的。

知识产权:只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享有专有权,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归于消灭,知识成果成为公共财富。

④作为财产在量的规定性上不同;物权:按照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物的价值量;知识产权:(“用”)根据知识产品被社会利用的范围和程度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量,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量取决于权利的利用。

权利利用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其价值量越大。

⑤权利内容不同;⑥权利的地域性之别。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只在取得果地域范围内受法律的保护。

◆类别P13:(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概念:广义的知识产权主体:指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是国家。

既可以是本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特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通过转让实现,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使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可在不同地域分享利益。

“创造——传播——使用”,实现权利价值。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客体:◇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的构造,不受有形物的限制,但须借助有形物体现。

◇类别: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和工业技术(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工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含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等。

◇特点(注意:与物权相区别):①知识性(无形性、非物质性):知识须借助一定的有形物质载体来外化(或称物化),以供人们掌握和了解。

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可以用不同的物质载体来表达。

②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志受法律保护的条件;即提出前人未提出的问题,解决前人未解决的问题。

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想要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具有创造性。

③公开性——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前提条件;只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能够知悉和了解,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

④可复制性。

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制作多份,可以同时满足不同人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一)知识产权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地位,指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不同的看法: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属于综合性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1、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2、我国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且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变动不居。

因此,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般原则性规定,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第二编著作权法●著作权◆含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特征(同专利权、商标权相区分):权利主体广泛;反映与作用的领域不同;权利客体广泛;权利内容丰富;权利产生独特;权利可以分割;权利限制较多;权利时间较长。

●著作权法的含义:著作权法是指调整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的客体(对象)◆作品◇含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①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②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性;③具有独创性——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个性的表达形式;作者创作行为独立性的要求,不是作品思想内容的独创性。

作者通过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的个性和特点。

④具有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注:哪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要以法律规定而定;1、小说、诗歌等法律明确规定受保护的文字作品;2、独立列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戏剧作品、歌曲的音乐作品;3、法律明确规定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禁作品、时事新闻;4、是否受保护要由司法机关依不同情况确定的边缘课题——电话号码簿二、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并非所有口头语言均是口述作品,其要件:1、即兴创作,一般发生在公众场合;2、表达形式为口头语言;3、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一)音乐1、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其以旋律和节奏为表达形式。

2、文字作品作为歌词时,属于音乐作品(二)戏剧作品1、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其本质在于戏剧性,基本价值在于可演性,与文字作品不同。

2、是供演出用的剧本而非“整台戏”。

(三)曲艺1、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是供表演用的脚本。

(四)舞蹈,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人体动作的艺术。

供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包括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三个要素构成。

区分:舞蹈作品的创作者与表演者;舞蹈作品与其录制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供表演的杂技动作设计。

总结:该类作品都是表演艺术作品,都与文字作品有一定的重叠或从属作品,但这里的文字作品归入音乐作品或戏剧作品。

这些作品相互间也有重叠,重叠后的作品的归属应具体认定,一般应归入戏剧作品。

作为综合的艺术作品,都是表演的艺术,但作品形式中并不包括对作品的表演。

四、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纯美术作品:鉴赏和收藏价值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保护。

(二)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具有物质产品和艺术创作的双重性。

指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及附加其上的艺术装饰,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及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及建筑方法。

建筑作品是属于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之间的边缘客体。

五、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创造性的体现:光、影、时机等因素的选择与把握。

具有艺术性和文献性才受保护。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保护的对象——是拍摄完成的整部影片而非电影剧本。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指有诸多作者共同创作并以拍摄电影的步骤制成的电视片或原创性录像,不包括简单复制的录像。

七、图形及模型作品(一)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作为建设或施工依据的工程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产品设计图,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

地图,客观反映地理、人口分布、矿藏实况,并为人们识别方便而具有指示性和艺术性的图形。

示意图设计图受版权保护主要在其外观,不在其技术内容。

(二)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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