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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模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模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模版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市场、促进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确保税收政策的科学合理,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本部门特制定____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管理流程,推动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整治目标1. 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管理机制,提升税收征收效能;2. 加强税收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逃税行为;3.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数据监测与分析能力;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处罚失信行为;5. 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1. 完善土地增值税法规体系:将土地增值税法修订纳入立法议程,加速推进立法进程;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提高资金回收效率;研究优化税率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转与高效利用。

2. 加强税收征管与执法:增强税务执法力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升办税便利性;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现象。

3.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促进税务部门数字化转型,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房地产行业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整合与共享;建立土地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强化税收数据监测与分析。

4.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和开发商进行信用评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5. 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平衡,推动房地产行业向高质量发展;鼓励房地产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支持房地产行业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推进机制1. 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方案的制定、执行、监督与整改;2.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建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协作机制;3. 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部门联动的实施方案;4. 关注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方案实施过程;5. 定期评估方案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河南省,地税局对于土地增值税有着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交易、保障税收收入以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纳税义务人在河南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等行为,由于权属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河南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明确扣除项目。

在河南省,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税收优惠政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申报与缴纳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缴纳方式:土地增值税可以采取预征和清算两种方式缴纳。

青财源〔2010〕2号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财源〔2010〕2号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

1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源…2010‟2号 ─────────────────────────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
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
2。

镇江地税“房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解析”

镇江地税“房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解析”

镇江地税“房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解析”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镇江地税“房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解析”[ 主持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房产交易税收政策解析”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处长王建明、税政管理二处处长孙斌为嘉宾,他们将就房产交易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王处长、孙处长,两位好~[ 孙斌]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王建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 主持人]王处长,请你向大家介绍一下房产交易会涉及到那些税种,[ 王建明]好的。

房产交易涉及的税种基本为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交易的类型不同,所涉及的税种也不一样。

[ 主持人]那么市民进行新房和二手房交易时的纳税申报流程分别是怎样的呢, [ 孙斌]新房交易的纳税申报流程相对简单,只要经过“家庭唯一住房”减免认定后,即可以进行申报纳税。

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申报流程相对复杂,需要先进行计税价格核定申报、再进行“家庭唯一住房”减免认定,如果是非住宅房屋的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最后进行申报纳税。

[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网友果子狸] 我今年打算结婚,但是自己名下还没有房产,这个月刚在市区购买了一套88平米的新房,想问一下怎样办理认定唯一普通住房的手续, [ 王建明]凡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取得房产登记受理单后,请携带资料到房产大厦四楼30号窗口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现将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概念及相关税收进行梳理我认为很有必要。

我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分析:一、首先从概念及范围入手:(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

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房地产开发楼盘“库存待售”的房产。

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按照目前市场上普遍对于存量房的理解,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二)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商品房主要分类: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深地税发[2000]431号)各分局: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我市安居房于2000年7月1日起可以上市转让,为了方便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安居房上市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现对我市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原购置安居房价款加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所补价款)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横空出世,引爆了税务圈.但文件内容谈的还是老问题,即“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一口气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三个文件(即国税函〔687号、国税函〔387号、国税函〔415号文件),最后来了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雄赳赳、气昂昂!掷地有声、干净利落!但你有你的“法",我也有我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比一比,哪个"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都没有将“转让以股权形式表现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行为,难道税总可以吗?你说你刺破了公司的面纱,否定了“股权转让行为”,从而肯定了股权转让行为包裹起来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就是转让房地产。

但人家股权转让行为是客观的、真实的、合法的,你凭什么否定?有税法依据吗?有税务专家说了,你刺破就刺破了吧,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你应该让下家把成本分摊到项目公司的房屋、土地成本上。

但公司法人地位和公司股东不是一个概念,你这样岂不是把老张的帽子戴到老李头上吗?合适吗?又有税务专家说了,你转让的股权价值几乎就是房地产价值,比如你房地产价值是1个亿,你股权转让的价值恰好也是1个亿,就是说你股权的价值完全体现在房地产上,所以我要”。

但我换个”,股东借款给这个公司2个亿,然后再转让股权,此时股权价值并不完全为房地产价值,你是”呢?还是"?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附1: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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