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
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理学大家朱熹为何沦落到人设崩塌

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理学大家朱熹为何沦落到人设崩塌原创2021-12-15 20:00·酒肉池林集大成而绪千百年绝传之学,开愚蒙而立亿万世一定之归。
-清·康熙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从来不缺“大家”,我们比较熟悉的肯定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时代,那个时候出现的文化思想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璀璨的一个时代,有儒家代表的孔子和孟子,墨家代表的墨子,法家代表的韩非子,道家学说创始人老子等,可以说,“百家争鸣”时代的文化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阶级。
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后世的另一个“大家”,他是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等,是“程朱学派”的代表人物,更是继孔子之后,儒学思想又一集大成者,世人尊称为:朱子。
一提起朱熹,我想学过历史的小伙伴都知道这个人,他的理学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以及后世影响非常巨大,成为元、明、清三朝的官方哲学;而且他是唯一非孔子亲传弟子而享祀孔庙,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中,受儒教祭祀。
由此可见,朱熹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是何等高。
图片来源于网络朱熹的思想符合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所以得到后世帝王的强烈推崇。
但是,跟他的理学思想一样出名的还有他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很多人认为他“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
那么,朱熹为什么从一个满腹经纶的理学大家沦落到人设崩塌?他又干了一些什么让大家接受不了的事情呢?有人说,朱熹崇尚孝道,号召人们孝顺父母,可他自己却让老母亲吃残羹剩饭,艰难度日。
有人说,朱熹跟自己的儿媳妇勾搭成奸,甚至搞大了儿媳妇的肚子,简直就是禽兽行径。
更有人说,朱熹一边宣扬“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一边自己和尼姑私通甚至娶尼姑为妾,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
那么,真实的朱熹,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他真的干了那些事情吗?这些罪名又是从何而来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索一下这位理学大家在他71年的人生生涯中,到底都干了些什么事,导致他晚节不保,成为人人得而诛之的伪君子的。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
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
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
“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
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
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
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
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朱熹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朱熹思想【摘要】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由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和阶级地位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这不等于说它在当代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文章以《朱文公政训》为例,从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忠于职守、勤政敬业,秉公去私、勇于任事,求真务实、严信执法等几个方面梳理了朱熹的行政理论思想,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朱熹行政伦理平易近民严信执法自国家产生以来,我们的祖先就注重对行政伦理—官德的思考,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官箴书。
本文就以《朱文公政训》为例,对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和实践进行梳理,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①同时这也是各级官吏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行政伦理道德。
朱熹对此非常重视,“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其次则便是军政。
”②“平易近民,为政之本”。
③既然以民事为重,首先应当爱民,爱民就应当有一颗为民之心,民众就会为之感动,“因论郡县政治之乖曰:民虽众,毕竟只是一个心,甚易感也。
”④关心民众的疾苦,为民兴利除害,“而不能为斯民除害去恶,岂不诚可罪耶。
某尝谓今之世姑息不得,直须与他理会,庶几善弱可得存立”⑤。
对于民事要“事如大小,为之必成;害无大小,除之必去”。
⑥爱民重民、关心民众疾苦必然通过具体的事项反映出来,在传统社会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具体到民政事务可概括为:省赋税,兴水利,善赈济等措施。
朱熹在这几方面都有所关注:其一,在赋税方面,他指出“今之赋轻处更不可重,只重处减似那轻处可矣。
”⑦在与杨通老论及纳米事时,朱熹认为“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
”⑧其二,在兴修水利方面,主要强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减少灾害的发生,占据主动的地位。
“平居须是修陂塘始得。
到得旱了,赈济委无良策,然下手得早,亦得便宜。
”⑨“赈济无奇策,不如讲水利,到赈济时成甚事。
”⑩其三,在赈济方面,朱熹主张赈灾济民之事应当未雨绸缪,事先做好准备,如朱熹在南康时,“才见旱,便刬刷钱物,库中得三万来贯,准拟籴米,添支官兵,却去上供钱内借三万贯籴米,赈籴早时籴,得却籴钱还官中解发,是以不阙事”。
朱熹查严刑拷打名妓严蕊 只为清除政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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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朱熹是南宋着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宋以后儒家理学的大师,他建立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所着的《四书集注》被明清两...
朱熹是南宋着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宋以后儒家理学的大师,他建立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所着的《四书集注》被明清两代定为士子必读教科书。
学识渊博的朱熹,其实同时还是一位反腐斗士。
朱熹强调做官要公。
他说:“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字,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
”朱熹一生从政九年,职位不高,但始终受百姓爱戴。
因为他惩贪官、正官风、举荒政、薄赋敛、纾民困、育人才,始终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曾六次弹劾台州知府唐仲友。
唐仲友是宰相王淮的亲家,唐的弟妻是王的胞妹,朱熹1181年的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之职还是王淮推荐的。
1182年7月,朱熹作为浙东常平茶盐公事去台州视察灾情,接到了不少有关唐仲友的举报信。
深受“文死谏,武死战”影响的朱熹,立即着手展开了调查,没几天就查明唐仲友在台州任知府八条违法乱纪行为:一是违法收税,骚扰百姓。
二是贪污官钱,偷盗公物。
三是贪赃枉法,敲诈勒索。
四是培养爪牙,为非作歹。
五是纵容亲属,败坏政事。
六是仗势经商,欺行霸市。
七是蓄养亡命,伪造纸币。
八是嫖宿娼妓,通同受贿。
朱熹从残民、贪污、结党、淫恶等方面列出了唐仲友的24条罪状,对唐仲友进行弹劾。
同时,朱熹从唐仲友嫖宿娼妓的罪状入手,展开了取证工作。
生活常识分享。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罪人——朱熹

纵观中国历史,旧中国输于世界,不是输在人力和物力,主要是因为思想的禁锢导致这一落后局面,旧中国就如同一个身强力壮的大汉,但是脑袋中确实空之又空:除了顽固不化的旧思想就没什么好称道的了。
而我所认为,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罪魁祸首就是——朱熹!朱熹不得不说算得上中国历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的教育观和思想影响了南宋后的中国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我不得不说,他的思想也着实祸害了整个中国!朱熹是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北宋程颢、程颐的理学,完成了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也就是所谓的程朱理学。
其理论是将天理是为哲学最高范畴,认为理无所不在,不生不灭,不仅是世界的本原,也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
程朱理学是建立在儒学的基础上,但细想,其实就会发现,这种思想是脱离了儒学“仁者爱人”的思想。
而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在人性论方面,程朱理学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为了所谓的理而去禁锢人欲。
而程朱理学这种理论也确实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胃口,因而,宋元明清时期,程朱理学从而成为了官方的统治思想,虽说此思想确实在当时的教育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总的来说,弊大于利!自从程朱理学成为统治思想之后,当时社会上的人都将这种思想当做了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顽固的思想一旦成为准则,后果可想而知:理学越来越脱离现实,成为了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社会众人越来越依赖它,一切依它而定,程朱理学也就成了封建礼教的典范。
程朱理学的危害也可从其他方面来看。
南宋差不多算是古代中国科技发展的分水岭,在南宋之前,中国古代发明层出不穷,中国也长久占据着世界BOSS的地位。
而在南宋之后,中国的发明创造也基本没有了,剩下的只是总结性的理论书籍,正因为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导致有才学之人个个成为了害怕创新,一心只有“理”的榆木脑袋。
而在宋朝起源的裹小脚的陋习,为何会如此兴盛于后来的中国,也差不多有着程朱理学推波助澜的“功劳”。
清朝让中国彻底走向了衰败,其原因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朱理学禁锢了整个社会思想的原因,而其重大的危害也一代又一代传了下去,走过旧中国又进入了现在,大家可以发现,就是现在的社会,也残留着程朱理学迂腐的气味!朱熹的理论的发展壮大,虽说也是因为当时统治者的需求,但是朱熹作为此现象出现的根源,不得不说其罪太深!说了这么多,我的意思也很明显,我所认为的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罪人就是朱熹!而程朱理学的危害也留给我们一个警告:“社会想要发展,依靠的是创新的思维,懂得正确学习的国家和人民,不会去灵活变通的国家,只会走着老路的国家,只会走在世界的后面!”。
朱熹法律思想简析

朱熹法律思想简析作者:王剑叶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9年第04期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天理说、三纲五常说是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德礼政刑、刑以弼教的德刑观;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司法观;任贤使能的人治观构成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朱熹法律思想是对孔子以来的儒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法律思想具有革新性和经世致用性,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天理说1.存天理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其理学基础之上的。
“理”与“气”是朱熹理学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朱熹看来,“理”是创造并主宰宇宙与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
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
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
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
” “理”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就是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
2.灭人欲朱熹认为,圣人以外的普通人均有两种属性,即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和源于“气禀”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情感和欲望,称之为人欲,人欲具有为恶的可能性。
由于人的气禀有清浊厚薄之分,其接受的天理的多寡各不相同,因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身份。
这就是朱熹的“理同而气异”的人性论。
正是由于人存在着先天的气质之性,气质之性的本体状态是纯然至善,气质之性的现实状态则有善恶之分。
人所秉承的昏浊气质是人的恶质据以产生的根源,它对人性造成污染、蒙蔽,从而使人的善质无法充分展现出来。
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
所以朱熹认为,人欲横流是社会不安、世风日下和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必须“存天理、灭人欲”。
这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指导原理。
3.重圣人然而,“存天理、灭人欲”这一过程并不能自行完成,它需要社会中的现实力量来实现。
谁有资格来实现这一目标呢?只有“圣人”以及国家的法律才可以充当“天理”的代表来完成这一使命。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阐释和发展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阐释和发展作者:姜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明刑弼教”一直是儒家推崇的法律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明刑弼教”逐渐成了主流的刑政原则。
朱熹对“明刑弼教”原则的阐释和发挥,不仅使之适用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很多方面具有新的闪光处。
关键词明刑弼教朱熹法律思想作者简介:姜颖,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代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11-02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必须以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保障。
如何实现这一理想状态,中国古代的明君贤臣和有识之士一直在探索和追求,其集中点则是道德教化与刑罚制裁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分歧。
经过长期的冲突与融合,逐步形成了一种“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迹,使法制成为维护礼教纲常和君主统治的有力工具。
而在刑罚与教化的关系上,南宋朱熹对其做出的诠释具有新的涵意。
一、“明刑弼教”内涵的演革“明刑弼教”一词最早是由周公提出来的。
据《尚书·大禹谟》中记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敎。
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①大体含义是将刑法晓谕人民,使人人都知法、畏法从而守法,以期收到不用刑罚便能遏制犯罪的效果。
这实际上有着以刑去刑的意味。
周公同时还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世轻世重”等一系列的法治指导思想,在将其付诸实际的过程收到了积极效果。
孔子对西周初期“明德慎罚”思想进行了借鉴和发展,强调以德礼教化民众,反对“不教而杀”。
他认为道德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②主张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孔子重教化并不意味着他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③认为应遵循宽猛相济,以刑辅德的原则。
论朱熹的犯罪学说与和谐社会

20 0 6年 第 7 期 总第 14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 z o u al a h ux ek r
No. 2 o 7 o6 Ge ea. . 5 n r1No 1 4
・
法学研究 ・
论 朱 熹 的 犯 罪 学 说 与 和 谐 社 会
行。他说 :孝 悌也者 , 为仁之本 欤 ” “ 为人也 孝悌 , “ 其 ,其 而好犯
上者鲜 矣 ; 不好犯上 , 而好作乱 者 , 之有也 。孝悌是 仁德 之本 , 未 ”
做人 坚持 孝悌 的根本道 德修 养 , 就不 会犯上作乱 。因此孔 子说 :
“ 君子无终食之 间违仁 , 造次 必于 是 , 沛必 于是 。 即做人 得仁 颠 ” 德则有所成就 , 而失仁德则陷于犯 罪 , 应重 视仁德教 化。针对产 生犯 罪的原因 , 他又提 出了相应 的预防措施 。首 先 , 为了防止 因
到预 防犯 罪的 目的。可见 , 先秦儒 、 法两家对 犯罪原 因的分析及 采取 的预防措施根本对 立 , 但最终 追求 的 目标一致 , 均是为 了预 防犯 罪 , 达到无讼或无刑 的境 界 , 这正 是儒法合 流的契合点 。苟 子认 为儒家德 治可 以从 根本 上消除 犯罪 , 但是 不能 及时有 效打 击 罪犯 , 法家 法治却 只能收一 时之功 , 而非 长远 消灭犯罪之 计 , 主张将 两者有效结 合 , 综合治理 , 同防止犯罪 , 共 他说“ 立君上之 势 以临之 ” “ , 明礼 义 以化 之 ” “ 法正 以治 之” “ 刑 罚 以禁 ,起 ,重 之” L 这样苟子初步完 成 了儒 法合 流 , 。 3 J 其预 防犯罪 理论 不失偏
思想体系 。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认为犯罪产生 的根源是 贫富不均 。他 说 :有国有 家 者, 患 贫而 患不 均 , 患寡 而患 不 安。盖 均无 “ 不 不 贫, 和无寡 , 安无倾 。西 汉大儒 董仲 舒亦认 为 :大 富则 骄 , ” “ 大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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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论文摘要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
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刑罚合理性德刑关系重刑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
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朱熹的刑罚观点(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
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
(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
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
(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
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
”这样,朱熹在其“天理观”的指导下,在承认“教化”与“刑罚”具有本末之分的基础上,认为“教化”与“刑罚”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同等重要。
至此,通过(1)与(2),朱熹就在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体系中确认了刑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朱熹之所以要首先论证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是因为在宋代之前,儒家虽然是一种外儒内法,但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以一种重“德”卑“刑”的姿态出现,如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唐律疏议》更是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原则。
既然以前是卑“刑”,“刑”仅仅是政之“末”,若要使“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从理论的层面对“刑”做出肯定的回应;(2)当时的社会环境的需要。
两者缺一不可。
故解决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既是为下面的“德”“刑”关系的阐释提供一种理论的合理性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要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
(二)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朱熹在对刑罚进行了合理性论证之后,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新的论述:首先,朱熹突出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驳斥了以往重视教化、轻视刑罚的论点。
他说:“如何说圣人专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又说:“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尧舜亦不免。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以辟止辟’。
”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圣人并没有重教化、轻刑罚,圣人很重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
很明显,朱熹的这些言论,有点类似于法家的“以刑去刑”。
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是为统治者服务的。
其次,在适用教化与刑罚时,朱熹主张两者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是先“教”后“刑”,还是先“刑”后“教”,必须根据维护“三纲五常”与统治者巩固统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他说:“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
盖三纲五常,天理各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从朱熹以上的言论可以看出,其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已经打破了原来的“先教后刑”模式。
在朱熹看来,“教化”与“刑罚”只是为维护“三纲五常”服务的,至于实施的先后顺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
(三)朱熹对重刑的推崇有关朱熹的“德”与“刑”关系的观点,上面已经进行了论述。
既然“德”与“刑”都是“天理”在世间的表现形式,并且“德”与“刑”在治国时的作用同等重要。
那么,使刑罚在维护“三纲五常“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便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实际上,朱熹关于刑罚的言论,已使他成为重刑的推崇者。
他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
”前已论述,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常,那么,立法者制定残酷的法律,司法人员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即使造成“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的后果,也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
不仅如此,朱熹还大力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
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肢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从肆焉。
”从朱熹的言论可以看出,其主张恢复肉刑的原因是既可以“全其躯命”又可以“绝其为乱之本”,避免出现“不当死而死“的情况。
表面上看来,朱熹恢复肉刑的原因似乎很正当。
其实不然,朱熹主张恢复肉刑的本意是要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首先是使作乱者失去作乱的根本,其次是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也就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除了从正面主张重刑之外,朱熹还通过驳斥“轻刑论”的途径来证明其重刑的合理性。
他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
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认为轻刑论者是只考虑犯罪者,而不考虑被害者是无辜的,忽视了被害者及良民的感受。
又说:“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如残贼之事,自反了恻隐之心,是自反其天理。
”按照朱熹的理解,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是他们自己违反了恻隐之心,违背了天理,杀了他们是天理所要求的。
换言之,轻刑论者同情犯罪者同样是违反了天理,那么轻刑也就同样不符合天理。
(四)小结以上是对朱熹的刑罚观的论述。
朱熹为了适应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的需要,也为了应对尖锐的阶级的、社会的矛盾,对儒家粗糙的“天命观“进行了系统化的哲理思辨,创建了自己的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朱熹的刑罚观乃至他的其他法律观念是其哲学思想在法律方面的必然逻辑结果。
笔者想要强调的是,朱熹论对刑罚合理性的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重刑的推崇,都是出于维护“三纲五常”和天理的需要。
他的理学为他的刑罚观及其他法律思想提供哲理支撑,而其刑罚观又在实践中强有力的维护着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天理观,从而使朱熹的思想在中国封建后期的意识形态领域牢牢的占据着统治地位。
二、朱熹刑罚观的影响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刑罚地位与作用的重视,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制指导原则的影响众所周知,宋代之前的法制指导原则是“德主刑辅”,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成文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开宗明义的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刑辅”的核心是“重德”,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首要的与主体的地位;而刑罚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虽然并没有否定刑罚的必要性,但显然有贬低刑罚作用的倾向。
但是,如前所述,出于维护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需要,在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理学指导下,朱熹对“德”“刑”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并且同时强调刑罚在治国中与教化的同等地位与作用。
受他的这种刑罚观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指导原则由宋代以前的“德主刑辅”发展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并不是朱熹创造的,而是古已有之。
《尚书·大禹谟》:“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
汝作仕,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后人将其概括为“明刑弼教”一词。
但是,在宋代以前,“明刑弼教”思想既没受到思想家的重视,更没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的统治并没有受到过分的挑战,用道德教化仍然能够维护其统治的合理局面,根本不需要强调刑罚在统治中的特殊作用。
另一方面,“明刑弼教”毕竟与传统儒家推崇的“德主刑辅”有明显的区别。
虽然“明刑弼教”是受制于并最终服务于“德教”的,但是“明刑弼教”的核心含义是“重德而不轻刑”,强调的是刑罚在治国理政,尤其是在维护封建礼教方面发挥更大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
基于此,朱熹对“德”“刑”关系的论述,对刑罚作用的强调,为“明刑弼教”思想从“默默无闻”走向“历史舞台”畅通了渠道,其代替“德主刑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也就是必然的和合情合理的了。
(二)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的影响上已述及,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除此之外,朱熹的刑罚观还深刻的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概括的说,在朱熹刑罚观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的“重刑化”倾向更加明显。
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程度的必然性。
(1)朱熹本人就是重刑的推崇者,主张恢复肉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主张自然会影响许多统治者的治国国策。
(2)“明刑弼教”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而“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义有着联系。
因为首先“明刑”的目的是为了“弼教”,刑罚的运用获得了道义上的支持。
既然如此,只要是有利于“弼教”,刑罚过重也是合理的,元明清时期肉刑的复活,凌迟刑成为法定刑罚,便是有力的证明;其次,“明刑弼教”为君主维护其政治独裁与思想专制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明清时期“文字狱”的盛行便是明证,君主往往打着“弼教”的旗帜,对挑战其专制统治的文人,滥用法外酷刑,甚至株连九族。
宋代以前,“重德”的立场对重刑有很大的抑制作用,所以,虽然各朝代刑罚总体状况仍然偏重,但是从秦汉至唐代,刑罚仍然呈现出由重到轻的趋势,尤其是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
但是宋代以后,由于受朱熹的刑罚观的影响,不管是立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都有十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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