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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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

湖南水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

湖南省水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草案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水路交通平安治理,保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和与水路交通平安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路交通平安治理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原那么,保障水路交通平安、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水路交通平安工作的领导,成立健全水路交通平安治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将水路交通平安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水路交通平安负有直接治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平安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水利、渔政、船舶工业、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公安等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平安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平安治理第五条船舶的查验、记录和船员治理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内航行的客(渡)船舶及其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证件和文书等在不阻碍其法定效劳的条件下,可由省海事治理机构统一归并简化。

乡镇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船舶户牌记录治理,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游乐船、设施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六条船员应遵守水路交通平安治理规定并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证件。

船员不得驾驶无船舶查验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平安。

国家规定不需要配备船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指定船上驾驶人员履行船长职责。

第八条船舶应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维持清楚、完整,不得遮挡或污损。

第九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那么》和海事治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规定,保障自身平安,不得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和堤防平安。

船舶不得超载、超员、超高、超宽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7〕70号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水利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4〕17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湘水财〔2004〕50号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湖南城市防洪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8〕30号关于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意见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湘水政〔2005〕39号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二)型水库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导引》的通知1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水建管〔2007〕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1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1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的通知1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湘水建管〔2008〕27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1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规划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项目实行打捆招标和集中招标的通知2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7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度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集中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科教〔2006〕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1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25号关于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纠纷案件

水利工程建设纠纷案件

水利工程建设纠纷案件案例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纠纷案件案例背景:2010年,湖南省某市政府计划对当地一水库进行整修和升级工程,以提高水库的安全性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为此,该市政府发布了招标公告,并邀请各大建筑企业参与竞标。

最终,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并与市政府签订了合同。

事件经过:1. 2010年3月1日:建筑公司与市政府签署了总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限制。

2. 2010年4月1日:建筑公司派出施工队伍和设备,开始了水利工程的施工。

3. 2010年6月15日:建筑公司发现工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已提前完成,决定申请延长合同期限。

4. 2010年6月20日:建筑公司向市政府提交了申请延长合同期限的函件,并提供了详细的延期要求和理由。

5. 2010年7月5日:市政府回复建筑公司的函件,拒绝了延长合同期限的请求,并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

6. 2010年8月15日:建筑公司在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时间内停工,并向市政府提出索赔要求,包括未完成的工程款和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7. 2010年9月1日:市政府拒绝了建筑公司的索赔要求,并认为建筑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

8. 2010年9月10日:建筑公司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违约,并要求赔偿未完成的工程款和延期造成的损失。

9. 2011年1月5日:法院受理了建筑公司的诉讼,并安排了庭审日期。

法院判决:1.法院首先审查合同内容,确认了合同中关于工程完成时间的具体约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2.法院认为,在建筑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后,市政府拒绝了延长合同期限的请求,违反了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构成违约行为。

3.法院还考虑到延期申请的合理性和水利工程特殊性,认为市政府应该在审慎评估后予以同意,或与建筑公司商议并就延期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衡阳市银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山县水利局、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渔业承包

衡阳市银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山县水利局、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渔业承包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衡阳市银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山县水利局、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衡阳市银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石油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谢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友谟,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26号。

委托代理人肖志明,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原告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三工区21号2楼5户。

被告衡山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衡,局长。

被告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沙泉乡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任秋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廖国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24号029室。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总经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春明,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衡阳市银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县水利局、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0日签订《世上冲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该水库进行养殖。

双方约定,价格每年三千元,承包期限十五年,从2006年到2020年止;交款方法为协议签字生效原告先将前十年承包款三万元交齐,余下五年的承包款在运作的第十四年交齐;被告衡山县沙泉乡人民政府有义务维修并保证死库容给给原告养殖;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三万元。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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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对于安全事故需要有人为此负责人,因此就会有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篇一甲方:乙方: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xx”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

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

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③对拒绝安装防冻阀门及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同时要求用户签订《免责声明》。

⑵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维修服务人员在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须随身携带《防冻警示贴I、II》,发现未贴的必须补贴相应的防冻警示贴。

发现原安装中未有防冻装置的,应积极建议用户加装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单选题)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单选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标记正确答案:C.法定程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标记正确答案:B.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清单。标记正确答C.核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标记正确答案:C.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组织起草。标记正确答案:B.政府法制机构
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李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当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李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可以采用下列理由。()B.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标记正确答案:C.审判公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标记正确答案:B.所有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保证专款专⽤。

(⼆)实⾏环境保护⽬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污染扰民和破坏⽣态的问题。

(五)⿎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实⾏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化、教育、新闻出版、⼴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为,⼀切单位和个⼈有权进⾏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作。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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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水利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事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境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遵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执行。

其他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处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处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国务院、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文件;(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市(州)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市(州)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七)有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市(州)边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六)项所称市(州)边界河流是指市(州)界河、界湖(水库)或跨市(州)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市(州)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六条【机构、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第七条【分级处理原则】水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水事纠纷。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

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范围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水利厅职责】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执行;(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三)组织建立市(州)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水事纠纷的协调及上报;(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或负责水事纠纷的裁决意见的拟定;(六)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水事纠纷调处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省水利厅内部分工】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水利厅内部按照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的原则办理。

厅规划计划处承办水利规划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资源处承办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水利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土保持处承办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及全省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等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水事纠纷。

第十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市(州)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按照市(州)人民政府的授权,配合省水利厅编制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市(州)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省水利厅处理水事纠纷;(六)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有关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

第十一条【法制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矛盾突出地区、市(州)边界地区的水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依法治水、团结治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的编制】省水利厅应当会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拟定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应当服从并纳入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十三条【边界河流水利建设项目1】省水利厅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经过协商确定的市(州)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边界河流水利建设项目2】市(州)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不得损害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

在已有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的河流、湖泊【水库】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未经省水利厅批准,或者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引水能力,扩大引水量。

在已划定规划治导线的市(州)边界河流,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市(州)边界河流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审查权限的划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内容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省水利厅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省水利厅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年度排查制度】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年度排查制度,在水事矛盾易发地区,要制定调处预案,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水事纠纷协商制度】省水利厅建立水事纠纷协商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市(州)际水事矛盾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案;制订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有关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市(州)际水事协商会议,签订市(州)际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应遵守的水事规约,规范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及时化解水事矛盾,预防水事纠纷的发生。

第十七条【现场调查协商】水事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的县(市、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协商,将调查协商意见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逐级协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一)纠纷各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分别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协商。

(二)纠纷各方市(州)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各方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纠纷各方应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省政府交办纠纷的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省水利厅处理的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由省水利厅组织纠纷各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水利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水事纠纷的处理】发生下列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省水利厅和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一)由水事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二)由水事纠纷引发的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三)其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水事纠纷。

第二十一条【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的规定】市(州)边际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纠纷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或者省水利厅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二十二条【临时处置措施的规定】省水利厅在处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防止事态扩大,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决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关于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县(市、区)对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和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和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有关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发生水事纠纷,处置不力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水政〔2005〕39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世界很大,风景很美;人生苦短,不要让自己在阴影里蜷缩和爬行。

应该淡然镇定,用心灵的阳光驱散迷雾,走出阴影,微笑而行,勇敢地走出自己人生的风景!人们在成长与成功的路途中,往往由于心理的阴影,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可能会因生活的不顺畅怨天尤人,烦恼重重,精神萎靡不振,人生黯淡无光;有人可能会在逆境中顽强的拼搏和成长,历练出若谷的胸怀,搏取到骄人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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