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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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资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资纠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处理。

第三条处理劳资纠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预防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员工提出的问题,防止纠纷的发生。

三、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对于轻微的劳资纠纷,公司相关部门应进行调解,并在10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劳资纠纷,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负责调查、调解和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小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条调解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因处理劳资纠纷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纠纷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处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公司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内部的劳动纠纷。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司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十条劳动纠纷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5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5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二)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____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____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公司内部劳动纠纷,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争议、薪酬福利争议、工作条件争议等。

二、劳动纠纷的预防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 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3. 鼓励员工通过内部沟通渠道反映问题,对于合理的建议和诉求,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1. 员工在发现劳动纠纷时,应首先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员工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3. 调解不成时,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责任与处罚1. 对于因公司原因导致的劳动纠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对于员工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通过上述制度范本的实施,公司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纠纷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劳动纠纷解决与员工申诉制度

劳动纠纷解决与员工申诉制度

劳动纠纷解决与员工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第二章劳动纠纷解决第三条公司鼓舞员工在工作中乐观自动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在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公司将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员工发现与劳动权益相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其所在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提出申诉,并供应认真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条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尽快召集相关部门的成员和申诉方进行面谈,了解双方的看法和不同观点。

第六条面谈后,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应当认真考虑双方的看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看法。

假如劳动纠纷涉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

第七条若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公司劳动纠纷处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在接各处理看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公司劳动纠纷处理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劳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

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的申诉,进行调审核实,并依法进行仲裁。

第九条公司劳动纠纷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员工申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调审核实并做出仲裁决议。

仲裁决议为公司最终决议,员工应乐观搭配并执行。

第三章员工申诉制度第十条若员工发现个人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将乐观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诉:1.口头申诉:员工可以直接向所在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口头申诉,或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口头申诉。

2.书面申诉:员工可以将申诉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并抄送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接到员工的申诉后,应尽快进行调审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反馈处理看法。

如情况多而杂,需要延优点理时间的,应提前向员工做出解释,并延期予以反馈。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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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

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500名以上时,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至500名时,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名以下时,应
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其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置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我市统一的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务工人员管理台帐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并存档。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其报送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施工班组及务工人员进行处理的,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原已经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企业必须发给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

以上务工人员的管理已基本说明其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等的内容,另外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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