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方案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首先,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投诉受理: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岗位,由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2.调查核实: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包括与涉事企业及农民工本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等。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调解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鉴定。
3.内部协商:在核实投诉事实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工代表等进行内部协商,就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讨论,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4.解决方案:根据内部协商的结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时间安排,并确保方案的公正、合理和可执行。
5.落实跟踪:对解决方案的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解决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建立相应的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的基本步骤,下面将介绍一些可能的方案。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这可以包括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表,建立工资发放记录和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考勤、加班等工资计算机制,以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按量地领取工资。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工资监管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工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可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行业内的诚信惩戒。
此外,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鼓励农民工及时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之,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和方案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一想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问题,我就觉得心里不是滋味。
这些人辛辛苦苦一年到头,就指着那点工资养家糊口,结果还被拖欠,真是让人心疼。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来谈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对化解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要让农民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
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拖欠工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动合同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在维权时缺乏依据。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至关重要。
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要加大对拖欠工资企业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5.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农民工维权难是导致拖欠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
设立农民工维权,方便农民工咨询和投诉。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投入,提高维权工作效率。
6.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如工会、行业协会等。
第三方调解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双方的权益,帮助双方达成和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7.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8.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
农民工讨薪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普遍问题,由于一些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者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农民工无法按时领取工资。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立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急预案内容。
1.建立农民工讨薪应急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民工讨薪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视程度,增强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3.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平台,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农民工讨薪事件的信息,吸引社会各界关注,促使用工单位尽快解决问题。
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用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5.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
6.加强协调合作,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代表等各方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预案实施。
1.一旦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应立即介入,展开调查核实,及时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促使用工单位尽快支付欠薪。
2.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民工讨薪事件的相关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增加用工单位的舆论压力。
3.建立农民工讨薪事件的台账,及时掌握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情况,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对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预案总结。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的建立,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超过12万起,涉案金额超过162亿元。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治。
一、明确责任1、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责任,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农民工的求助和投诉。
2、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3、劳动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宣传和维护,协助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监管1、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建筑、农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不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行为。
三、改善体制1、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在岗计时、劳动者工资自主决定、劳动者离职不影响工资支付等制度。
从体制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
3、加强拖欠工资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和处理情况,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1、尽快制定出台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对拖欠农民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企业。
3、健全仲裁和诉讼机制,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五、加强互联网建设1、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黑名单,形成舆论压力,推动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2、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渠道,快捷有效地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建筑、服务业等劳动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农民工在工作结束后无法如期拿到工资。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预案目标。
制定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旨在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内容。
1.建立信息平台。
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平台,包括电话、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方便农民工及时报告讨薪情况。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雇主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醒他们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
3.设立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的农民工讨薪应急处理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工会等联合组成,负责接收农民工讨薪投诉、调解纠纷等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提供法律援助。
为遇到讨薪问题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讨薪纠纷。
6.加强协调沟通。
加强政府、用工单位、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讨薪问题。
四、实施步骤。
1.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平台,确保农民工可以随时随地报告讨薪情况。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醒用工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农民工讨薪投诉,并及时处理。
4.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讨薪纠纷。
6.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讨薪问题。
五、预案评估。
定期对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六、总结。
农民工讨薪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用工单位、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制定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怎么写啊

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怎么写啊《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却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首先,要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可以组织专门的法律讲座和培训,深入到工地、工厂等农民工集中的场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条款,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对用人单位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
让企业主明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拖欠工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
二、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除了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能够方便快捷地反映问题,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其受到打击报复。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
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用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开设专门的工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避免资金被挪用或截留。
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主逃逸或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短期目标:在一年内,降低工资拖欠案件数量至少30%,提升劳动者满意度。
-中期目标:在三年内,建立完善的工资拖欠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工资拖欠案件的持续下降。
-长期目标:在五年内,构建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资拖欠治理体系,基本消除工资拖欠现象。
三、核心措施明确工资拖欠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对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2.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保障劳动者权益
1.建立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事项。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2.对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二)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2.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易发生工资拖欠行业的监管。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1.构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2.定期发布工资支付情况监测报告,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三)强化监管与执法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第1篇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部分行业领域出现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现制定本方案。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建筑工地、工厂等劳动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农民工在劳动结束后无法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导致讨薪事件频发。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一套应急预案,以应对讨薪事件的发生。
二、预案内容。
1. 建立联络机制,建立农民工讨薪应急联络机制,包括建立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方便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讨薪情况。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权益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维权困难。
3.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他们解决讨薪问题。
4.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5. 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政府、企业、工会和农民工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讨薪纠纷,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 加强法律制裁,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企业,依法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震慑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农民工讨薪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反映讨薪情况。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 设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 加强协调沟通,及时解决讨薪纠纷,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 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企业进行法律制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预案效果。
通过以上预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讨薪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高用工企业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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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扩建厂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日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该解释第17条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
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
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
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
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
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
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农民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力,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