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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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一、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期、工资标准或单位造价、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安全和质量责任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有资质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公章后各持一份,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

二、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用工合同不符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四、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依照合同规定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

六、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及时向用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反映,如果用工单位不愿及时纠正错误时,应及时停工,并向建设行政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七、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应及时持合同、工作量结算依据或欠款凭据等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八、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绝不能采取非正常途径讨要工资。

农民工维权知识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农民工六项制度

农民工六项制度

农民工六项制度
农民工六项制度包括:
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不因总包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遭拖欠。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总包代发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月清月结。

4.总包代发工资:落实总包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5.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6.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信息,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六项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防止工资拖欠等问题。

如需更多信息,可咨询相关政府部门。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尽心尽力,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工资保障体系,推动农民工工资有序支付,进而改善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推动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做出重要贡献。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方面:第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制度强调,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义务。

要加强劳动监察,及时查处和严厉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真办理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农民工维权有序权益。

第二,实现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统一。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指出,要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统一,保障农民工的职工权益。

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证劳资双方的有效统一和农民工的受法律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有序支付制度。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有序支付制度,落实劳动用工单位无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正当工资。

第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规定,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担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如果劳动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除立即缴纳农民工的合法工资之外,还要按期支付担保金,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

第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

本制度规定,劳动用工单位要按照法定有关保险政策,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经济收入的安全性。

总之,《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旨在为来自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农民工提供保障,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促进劳动者及家庭的经济增长,推动农民工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为建立社会公平正义、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群众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保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保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工业化的发展,农民工成为了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

然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农民工群体特殊性,完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明确和细化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细则,并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2.加强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监管与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获得工资、保障工作安全等。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雇主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雇主企业,要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3.推进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工资支付制度的改革。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尽快将拖欠的工资返还给农民工。

4.强化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在工作中容易遭受职业伤害,因此,强化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伤保险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相应的工伤赔偿。

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养老、医疗等保障。

5.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提升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并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帮助农民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农民工是推动中国发展的中坚力量,对于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保障制度等多种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

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样板

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样板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制度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建筑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知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1、设立“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

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让农民工清楚自身权益,明白如何维权。

2、明示维权事项的内容。

公示牌应醒目载明农民工的基本维权事项,公布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明示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及日期等信息,每月农民工工资公示不得少于7天,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减少劳动用工纠纷。

3、强化检查监督。

公司将派出专职人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执行情况,对未设立告知公示牌的工程项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项目部。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一、农民工维权制度
农民工维权制度是指围绕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措施,旨在减少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社会负担,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责任感,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利益,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的框架。

1、法律法规
国家立法力量是最具权威的权利保障机制,它有利于确保各方有效的维护权利。

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确保农民工在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权利。

同时,政府应采取更多的措施,完善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住房补助、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体系,有效维护农民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社会措施
政府还可以采取有效的社会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相关社会团体的监督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可感。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有关政策,增加农民工群体的参与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行政措施
除了法律法规和社会措施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采取行政措施来维护农民工权利。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基础是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渠道,确保农民工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不违法解除合同或篡改合同条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合理工作条件等行为进行追责。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农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这包括建立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工资支付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四、完善农民工伤害保险制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风险较高,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民工伤害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应推动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医疗和赔偿。

此外,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条款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在遭遇伤害时能够顺利索赔。

五、加强农民工公益法律援助由于农民工基础较差,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公益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等的法律纠纷。

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农民工能够得到真正的帮助。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有助于他们提高就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推动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和机会,帮助农民工提升职业技能。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O16〕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O16〕12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是指企业通过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告知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农牧民工考勤、工资发放事项,告知农牧民工基本维权事项、维权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主要内容:(一)工程基本概况;(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公司名称、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工会组织等基本信息;(三)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三)施工现场农牧民工维权组织机构;(四)农牧民工权益清单;(五)农牧民工维护权益注意事项;(六)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派出所、法律援助人员的照片和姓名、联系电话;(七)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名单(包括:职工总数、女职工数、未成年工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当月发放工资人数、工资发放表;(八)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诚信等级;(九)其他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农牧民工名单每变动一次公示一次,工资发放表每月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10 日,并留存原始证据3年备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结果每月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上传施工现场公示照片、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截止现阶段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原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备案。

第八条在工程项目实施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前7 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验收公示。

预验收公示主要包括: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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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制度
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

13、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4、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5、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7、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
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3)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27、用人单位未以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农民工明确劳动报酬的,
保证金等款物,或者扣留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农民工如何有效维权
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常常会采取一些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有些甚至将本身的合法行为演变成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

农民工该如何有效维权?
大部分农民工朋友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所适从,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
请,请求调解。

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者也可以向其他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进行申请,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出面调解。

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举报:劳动者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范围,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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