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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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模版(3篇)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模版(3篇)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信息报送和分析,内部管理和责任三项制度。

第三条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受理本站所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或者景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基础,合法、合理、及时地和解纠纷。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四)被投诉人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五)行业自律公约;(六)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消费者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三)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维权服务站不留存争议消费者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第六条对已受理的投诉,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及时处理,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消费者陈述,严格验明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定性。

第七条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消费维权服务站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可共同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

所需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垫付,责任方承担。

如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对凭借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责任不应提请检测、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消费者对检测、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与消费者再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消费维权服务站参加协商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协商过程应作记录。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例文(四篇)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例文(四篇)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维权能力,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为青少年提供维权服务和权益保护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青少年维权岗。

第四条青少年维权岗的任务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青少年维权岗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包括少年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青少年维权岗的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开展工作,维护岗位声誉。

第八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青少年维权岗设置参事、办公室、服务队等岗位。

第十条参事负责岗位的整体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岗位日常的各项事务的处理、文件的管理、档案的归档等。

第十二条服务队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实施,包括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等。

第三章具体规定第十三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接受咨询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第十七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八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维护自己的专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联系,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章岗位考评第二十条对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岗位考核主要考察岗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岗位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青少年维权岗,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青少年维权岗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建筑行业吸纳了我国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最新的统计,我国农民工总量约为2.88亿人,其中从事建筑业工作的比例为18.6%,建筑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用工行业。

上述国情决定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我国不仅仅是劳动报酬纠纷,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农问题”之一。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总承包方的工资支付义务和责任。

本文结合条例规定探讨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通过加强管理措施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案情导读在讨论具体问题前,我们先通过案例了解常见的农民工欠薪纠纷类型。

(一)总包方违法转分包并拖欠工程款2017年4月,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承揽某电力项目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公司施工。

B公司将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C。

C公司将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委托给无任何资质的包工头李某承揽。

2017年底,包工头李某以劳务工作已经完成,但农民工工资未足额支付为由聚集农民工向总承包方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要求支付款项,C公司主张因工程未完成结算且未收到工程款项无力垫付工资为由要求总承包方垫付农民工工资。

本案例中,A公司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子公司B,而B公司又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了C公司,C公司将劳务工作直接委托无资质的包工头完成,存在层层违法转分包的事实。

(二)总包方如期支付工程款但分包单位欠付下游工程款2018年10月,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承揽了某建筑工程,该工程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尚未移交给建设单位。

同年12月,包工头孙某聚集班组农民工向总包方A公司主张支付农民工工资。

A公司核实后发现孙某班组为分包方B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并无劳务分包资质。

而A公司分包给B公司部分非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且连同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已经支付完毕,B公司并未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

职工维权管理制度

职工维权管理制度

职工维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职工维权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企业发展。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及与本企业有就业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

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维权事宜,不涉及涉及法律途径外的纠纷解决。

第二条维权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维权过程中,职工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违反该原则。

2.协商全都原则:鼓舞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全都看法。

3.保密原则:对于维权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和公司机密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维权流程第三条维权申请1.职工在受到侵权、违法或其他纠纷情况下,可向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维权申请。

2.维权申请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维权事由、证据料子等相关内容。

3.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维权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审核实,并依法受理。

第四条维权协商1.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布置相关负责人与职工进行协商,倾听双方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2.协商过程中,职工享有叙述和申辩的权利,企业应认真听取职工的看法。

3.协商双方应妥当处理争议,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维权调解1.若职工与企业在协商中未能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恳求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解。

2.调解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听取双方看法,帮助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3.调解的目的是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调解结果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第六条维权申诉1.若职工对企业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向企业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恳求。

2.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将重新调审核实,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议。

3.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的决议为最终决议,对双方均具有管束力。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七条保护措施1.企业对于提出维权申请的职工应予以保护,不得因此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或报仇。

2.维权期间,职工享有与普通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3.企业应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职工顺利进行维权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一)实名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

关于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关于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各建筑业施工企业:为全面、深入防范和治理欠薪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浙江无欠薪”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要求市本级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衢州市本级所有在建建设工程。

二、实施主体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具体标准(一)维权信息告示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场内的显着位置,2018年1月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新开工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到位。

(二)维权信息告示牌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牌、工资支付情况告示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标牌高度宜为1500~2000㎜,宽度可根据标牌内容设定,标牌内容应完整、字体清晰,布设整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工作。

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将公开标牌的设置情况拍摄成照片和视频资料,作为评选的必备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参考本制度的格式内容,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四)现有在建工程项目未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施工单位应于2018年1月底前整改完成。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置的检查,将其纳入项目开工令的签发条件之一。

(六)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置情况作为合同履约检查监督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四、从业人员维权信息告示牌主要内容(一)基本信息牌1.项目名称2.项目法人单位名称3.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4.无欠薪项目部领导小组(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牌国家省市对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摘选(三)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告示牌1.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姓名及电话、项目部地址2.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地址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投诉电话4.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5.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四、工作要求为确保工作落实,我处将每月对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进展情况、维权公示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施工企业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样板

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样板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制度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建筑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知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1、设立“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

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让农民工清楚自身权益,明白如何维权。

2、明示维权事项的内容。

公示牌应醒目载明农民工的基本维权事项,公布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明示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及日期等信息,每月农民工工资公示不得少于7天,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减少劳动用工纠纷。

3、强化检查监督。

公司将派出专职人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执行情况,对未设立告知公示牌的工程项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项目部。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信息的通知-厦建筑〔2022〕17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信息的通知-厦建筑〔2022〕17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信息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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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信息的通知
厦建筑〔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有关调整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一栏,应载明工资保证金缴交信息,规范后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示范)》(详见附件)。

其余格式不变,仍按厦建筑〔2021〕1号执行。

二、原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不清晰、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告示牌的规范性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有在建工地需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更新(计划在3个月内完工的,可不更新)。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示范)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2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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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项目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工人生活区出入口明显位置按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四条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单位、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单位信息以及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维权须知等。

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样式按相关部门最新下发的样式制作,有变动时须及时更新。

第五条项目须每月将上月的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第六条公示期间有农民工对考勤及工资发放存在异议的,项目须立即
开展核实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相关部门、公司、分公司收到项目农民工投诉的,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按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限时处理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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