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89976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首先,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投诉受理: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岗位,由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2.调查核实: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包括与涉事企业及农民工本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等。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调解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鉴定。
3.内部协商:在核实投诉事实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工代表等进行内部协商,就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讨论,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4.解决方案:根据内部协商的结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时间安排,并确保方案的公正、合理和可执行。
5.落实跟踪:对解决方案的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解决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建立相应的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的基本步骤,下面将介绍一些可能的方案。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这可以包括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表,建立工资发放记录和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考勤、加班等工资计算机制,以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按量地领取工资。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工资监管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工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可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行业内的诚信惩戒。
此外,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鼓励农民工及时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之,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和方案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日益成为城市中的重要一员。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很大困境,投诉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具备透明公正的特点。
在机制的设计上,应该注重公开透明,确保投诉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杜绝隐蔽操作和裙带关系的干扰。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公布投诉处理的流程和规则,对投诉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让他们得以了解投诉的进展和结果,并对投诉结果进行及时公示,增加机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迅速高效。
投诉处理机构和个别官员应把农民工的投诉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高效运作。
农民工的时间宝贵,往往无法等待漫长的处理过程,因此应该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减少农民工维权的困难。
第三,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加强法律监督。
目前,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很多投诉处理机构只能提供协调服务,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保障投诉的执行力。
因此,需要加强对投诉机构的法律监督,确保其提供的协调和调解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注重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应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到有投诉渠道,并告知他们如何正确投诉和维权。
只有农民工积极参与投诉,才能让机制发挥作用,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大投诉机制的力度,通过透明公正、迅速高效、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措施,打造一个能够真正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让农民工能够公正地通过投诉机制维权,实现公平正义。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2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的一种制度安排。
1. 劳动合同制度:民工和用工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
2. 工资支付制度:用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避免现金支付导致的安全问题。
3. 工资保证金制度:一些地方的政府要求用工单位缴纳一定的工资保证金,以确保能够支付工资。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政府可以使用保证金给予民工垫付。
4.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供劳动争议的调解服务,帮助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惩处违法用工单位。
6. 公示制度: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信息,以便民工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7. 举报机制:建立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鼓励民工举报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用工单位。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二)一、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1. 法定最低工资规定:制定并完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确保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支付时限规定: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限制,例如每月15日前必须支付上月工资,确保民工及时获得正确的工资。
3. 工资发放方式规定:规定工资的发放方式,推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工资按时发放到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4. 工资计算和支付标准规定:明确工资计算和支付的标准,确保工资计算的公平和合理,并防止用其他方式克扣或拖欠工资。
5. 劳动合同签订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信息,确保双方权益。
二、监督措施1. 建立工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等问题。
2. 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督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农民工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工资问题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往往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导致他们无法按时领取到应得的报酬。
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资源,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能够有效地处理农民工的工资投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主要内容1.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接收农民工的工资投诉,提供便捷的投诉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投诉的机会和渠道。
2.调解机制:在投诉受理后,由专门的调解机构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工资纠纷。
调解机制应该是公正、中立的,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监督和惩处机制: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5.教育与培训:提供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通过教育培训,农民工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加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三、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农民工可以及时投诉和举报工资拖欠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
2.促进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促进其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3.社会稳定:工资拖欠问题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法治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有助于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总之,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投诉受理、调解机制、法律援助、监督和惩处机制以及教育与培训,农民工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工资问题的帮助,提高维权能力,增强法治意识。
农民工工资投诉管理机制

农民工工资投诉管理机制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且十分突出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例如工资拖欠、低工资、工时过长以及工资支付不规范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首先,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要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或派遣专人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雇主信用的监管力度,对多次拖欠工资的雇主进行公开曝光,加大其社会舆论压力。
第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
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工资保障基金,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基金可以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形成共同的工资保障体系。
当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时,可以向基金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过审核后,基金可以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相关的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管理机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企业要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并加强用工管理,社会各方要加强监督和舆论引导,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管理机制是当前中国社会中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各方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农民工干活不给钱打什么电话

农民工干活不给钱打什么电话在城市的建设中,农民工兄弟们挥洒着辛勤的汗水,为我们的生活环境添砖加瓦。
然而,有时候他们会遭遇干完活却拿不到工钱的困境,这无疑是一件让人愤怒和痛心的事情。
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工应该打什么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如果是因为工资被拖欠,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3。
这是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热线,专门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当农民工拨打这个电话时,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和调查,帮助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另外,如果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还可以拨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电话。
因为在建筑行业,往往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各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电话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拨打当地的 114 查号台来获取准确的电话号码。
除了以上这些政府部门的电话,还可以拨打法律援助热线 12348。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专业的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农民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维权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农民工所在的工地是由某个大型企业承包的,还可以尝试拨打该企业的投诉电话或者客服电话。
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会重视这类问题,并积极协助解决。
在拨打这些电话时,农民工朋友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尽可能详细地说明自己的情况,包括工作的地点、时间、工作内容、工资约定、被拖欠的金额等信息。
越详细的描述,越有助于相关部门快速了解情况,进行有效的处理。
第二,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这些证据在维权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求。
第三,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虽然遭遇工资拖欠会让人感到愤怒和无奈,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解决问题。
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出现信息不畅、责任不清的情况。
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工作,本工程项目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处理机制。
首先,成立了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事件。
其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预备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建立了节假日主要领导、项目注册建造师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理投诉事件。
此外,还建立了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了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最后,严格要求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在处理过程中遵守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做到不隐瞒、不纵容、不激化矛盾。
项目负责人要亲自到场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化解问题。
同时,要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信息不畅、责任不清的情况。
最后,要注重总结经验,制定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稳定。
12、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项目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如有拖欠,要尽快解决并及时与农民工沟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13、项目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14、项目部要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
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职责

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职责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工资拖欠问题。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是一个专门的机构,致力于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的途径。
该中心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导他们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协调解决工资纠纷: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与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推动解决工资纠纷。
中心会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中心还会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以便更好地解决工资纠纷问题。
3. 提供咨询服务: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的方法。
中心会开设咨询热线,并设立咨询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他们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4. 教育宣传: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中心会组织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向农民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
5. 数据统计与分析: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对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形成相应的报告。
通过对工资拖欠问题的统计与分析,中心可以更好地了解问题的规模和特点,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促进更好地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6. 参与政策制定: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中心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农民工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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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五标段(E区南)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项目部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五标段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该解释第17条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
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
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
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
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
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
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农民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力,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