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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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工资支付的公平,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和谐稳定关系。

下面将从工资支付、工资计算、工资发放、工资保障等方面介绍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首先,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过程,必须按法定时间按规定支付工资。

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以物品代替或者克扣工资。

对于临时工、短期工和季节性劳动者,应当按照每周支付工资。

同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

其次,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中的工资计算也是十分重要的。

工资计算是根据农民工的劳动量、劳动质量和劳动时间等因素进行工资核算的过程。

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难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资计算的依据和比例,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与农民工核对工资金额,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另外,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中的工资发放也是需要关注的方面。

工资发放是将计算好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的过程,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发放工资的具体信息以合适的形式通知农民工,并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工资发放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和工资情况,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总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工资支付的公平,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机制。

工资支付、工资计算、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正当的回报。

通过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促进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关乎农民工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识和素质,共同推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向更好、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2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一、综述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规范工资支付流程,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计算和支付1. 工资计算(1)工资计算采用日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确认。

(2)工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超过最低标准,应按照约定支付。

(3)计算工资时不考虑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一视同仁。

2. 工资支付流程(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月底或每次劳动合同期满。

(2)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应当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3)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4)工资支付应当提供明细支付单据,确保农民工了解工资的具体组成。

三、工资支付的权益保障1. 工资支付的权益保障(1)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付工资。

(2)农民工有权要求工资支付明细,了解工资组成和款项来源。

(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农民工工资,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或农民工同意。

(4)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威逼农民工接受不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

2. 工资支付争议的解决(1)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

(2)如工资支付争议无法在劳动监察机构解决,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应予以执行。

(3)农民工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1. 用人单位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流程和要求。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工资支付的检查和核算,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劳动监察机构责任(1)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监察人员,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工资支付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背景介绍农民工是指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劳动力组织,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上面临许多问题。

一些不法雇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1) 公正公平:工资支付应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因素进行公正公平的计算。

(2) 透明化:工资支付制度应公开透明,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让农民工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

(3) 法律保护: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雇主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三、组织和管理1. 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管,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工资支付。

2. 企业责任:企业作为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并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明细账单。

3. 组织参与:相关劳动组织(如工会)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管理,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措施和建议1. 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条款,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2. 信息公开:相关机构应建立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让农民工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3. 加强培训: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各施工队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 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三. 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 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五. 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队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六.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 工资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使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 项目部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 项目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 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滁州市《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用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用工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招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项目部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臧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项目部及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I,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项目部及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七、支付方式: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

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工资支付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四)项目部未按期按预付农民工工资的;(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六)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6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6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入场前公司应与每个农民工鉴定劳动合同书,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培育教育、劳动纪律及与农民工有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项目部负责每个入场工人的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对于承包工程量的,由预算科算出当月工程量,报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制定每月农民工工资花各册。

第四条。

每月项目部要将农民工出勤记录张贴公布,如农民工有疑问,及时查对考勤记录,如属项目部错误,公司更正后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条。

公司工资发放以季度为单位,便于农民工现金保管及人员流动管理,但财务部应每月制定工资表,最晚于每个季度末发放不低于工资全额的____%。

第六条。

工资发放形式以公司财务部到施工现场发放,并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及考勤记录人员到场,发放以农民工实名制形式,不准代领,严禁将工资发放到施工班组长及专项承包人手中。

第七条。

工资发放过程中,要求每个农民工签字领取工资,如本人有其他情况不能领取工资者,需本人尽快到公司财务部领取,不得让别人代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领取者,要求有五人以上同地区其他农民工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工资代领证明上签字、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人员要及时处理质量相关问题,不得在工资中扣除维修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

第九条。

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用工告示牌,注明投诉地址、注明项目经理、公司经理、监管员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电话,做到农民工投诉有序。

第十条。

对农民工工资有疑问时,公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对恶意损害公司总裁形象,散布不真实言论的农民工公司要对其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建筑管理部门举报:(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办事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和项目管理员为副组长,安全员和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

项目经理部管理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做好对各办事处、项目部日常监管工作,项目部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第六条项目部和办事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填报工作;项目管理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审核工作;安全科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复核和报批工作;财务审计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

第四章监管办法第七条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名单。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

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九条各项目部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及变动情况。

每月底将民工考勤表上报公司安全科存档。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保证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每位民工手中,严禁将工资(民工本人)发放给班组长(包工头),每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完工后,项目部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日常检查,组织办事处、项目部定期对农民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各工程项目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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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
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
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
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
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
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
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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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 ”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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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
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
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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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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