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

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

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协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经查实后,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项目综合部必须对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变动,及时调整记录。

第十二条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

第十三条项目部管理小组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日常检查,组织综合、财务、技术等部门定期对农民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各协作单位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将把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协作单位的信誉评价挂勾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协作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协作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公司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公司协作单位准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将协作单位的情况反映给其注册地政府工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协作单位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由项目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暂缓施工进度款支付,并记入信用档案,报公司协作单位准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项目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民工工资发放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工工资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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