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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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处理纷争,权衡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二大主流方式。

美国纠纷调解系统十分庞杂,实践范围非常广,但事实上,因为没有强制培训要求,整个调解领域又基本处于无师自通和自我约束的情况。

本文将简要美国ADR历史以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该制度。

一、摇篮中的ADR制度美国现代的ADR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工人运动。

工会的合法性得以承认,和平协商成为劳资双方消除分歧的主要途径。

美国联邦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输送工人调解员,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这些调解员就是现代美国调解制度基本元素的前身。

1926年美国仲裁委员会诞生,并被作为法院诉讼的替代品而推广,是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法典》第9编1-16条)的产物。

直到现代ADR产生,仲裁一直是司法程序之外唯一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蹒跚中的ADR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满动荡,以社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崭露头角。

人们普遍对法院、律师及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唯恐避之不及,纷纷投身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

许多试点项目由类似惩教署司法研究中心“CCJ”【矫正司法中心(Center for Correctional Justice)】的机构进行策划和实施。

这些项目的成功,不仅平息了监狱内部的暴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它们证明了调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实施协助委员会为这些调解项目提供资金。

早期的一些关于创建私人调解服务的尝试促生了纠纷解决行业协会。

1972年,这一新生事物相当引人瞩目。

没有任何政府行政条文或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这是一个自创的组织和专业,自我教育、自我设定道德标准是它的特点。

直至今日,该行业内部职业道德规范仍旧控制着整个调解领域。

1976年罗科斯庞德会议期间,哈佛大学法学院桑德教授递交了一份题为:“庞德会议——未来司法之展望”的简短学术报告。

英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点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英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点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英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点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劳动纠纷论文第五篇:英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点及启示摘要:英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几百年, 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分析该制度的特色对提升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定会有所裨益。

关键词:英美国家; 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 启发;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ritain and America Dealing with LaborDisputesLUO Zhi-hongChengdu UniversityAbstract:Britain and America have practised market economy for hundreds of years and found out effective legal system of solving labour disputes. Analyzing their characteristics will help us improve the deficiency of solving labour disputes.随着社会的发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都越来越强, 出现劳动争议后希望能够快捷、高效地解决;而司法实践中, 由于我国的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 不少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或者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 损害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和解决机关的权威, 妨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英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几百年, 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认真分析英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对提升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效率定会有所裨益。

一、英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色英国是近代工业的发源地, 也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之一,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经济水平居世界之首, 地遍及全球, 号称日不落帝国。

美国劳动关系法律规定(3篇)

美国劳动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关系的稳定等方面。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美国劳动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对美国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美国劳动关系的法律渊源1. 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其中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政府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美国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1935年《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简称NLRA)NLRA是美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核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

该法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2)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简称FLSA)FLSA规定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等劳动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1963年《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简称EPA)EPA规定了男女劳动者在相同工作岗位上应获得相同的工资待遇,保障了劳动者的性别平等。

(4)1964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简称CRA)CRA禁止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就业歧视,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3. 行政法美国劳动关系的法律渊源还包括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如美国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简称DOL)制定的规章、总统行政命令等。

三、美国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规定1.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NLRA赋予了劳动者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劳动者有权自由组建、加入工会,通过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欧阳琼美国是发达国家,有成熟的产业关系和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与美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不能照搬他们的产业关系模式,但能从中得到不少启示,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作有所裨益。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美国负责劳动争议工作的联邦机构有两个: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联邦仲裁调解局。

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独立联邦机构,主要负责对工会代表性的认证(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组织秘密选举,对获得50%+1票的工会,批定其代表所有的工人进行谈判)和防止并纠正雇主或工会的不公平劳动实践,包括雇主拒绝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定的工会谈判,雇主帮助或操纵成立工会,雇员因参加工会或不支持某工会而受到歧视或威胁,工会拒绝与雇主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工会未能代表其他雇员。

目的是保证工人能够自由选择工会并鼓励开展集体谈判。

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5人委员会、总律师和司法法官。

5人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认可,有准法庭形式,每位成员配备20名工作人员,均为联邦雇员。

委员会的总律师由总统任命,独立于委员会之外,在全国设有50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不公平劳动实践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委员会还雇用了行政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主要负责程序性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只规定行政法官的工作程序,不干预他们的具体工作。

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履行职责是完全中立和独立的,主要负责集体谈判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就业争议调解工作,对因集体合同解释和履行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同时还通过举办培训等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关系,从而预防争议。

该局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地区,在美国的43个州没有72个现场办公室,拥有200位调解人(联邦雇员)以及大约1400位仲裁人(不是专职仲裁员,也不是联邦雇员,但必须有劳动法律工作背景,且经过仲裁评估委员会批准)组成的仲裁委员会。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欧阳琼美国是发达国家,有成熟的产业关系和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与美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不能照搬他们的产业关系模式,但能从中得到不少启示,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作有所裨益。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美国负责劳动争议工作的联邦机构有两个: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联邦仲裁调解局。

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独立联邦机构,主要负责对工会代表性的认证(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组织秘密选举,对获得50%+1票的工会,批定其代表所有的工人进行谈判)和防止并纠正雇主或工会的不公平劳动实践,包括雇主拒绝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定的工会谈判,雇主帮助或操纵成立工会,雇员因参加工会或不支持某工会而受到歧视或威胁,工会拒绝与雇主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工会未能代表其他雇员。

目的是保证工人能够自由选择工会并鼓励开展集体谈判。

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5人委员会、总律师和司法法官。

5人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认可,有准法庭形式,每位成员配备20名工作人员,均为联邦雇员。

委员会的总律师由总统任命,独立于委员会之外,在全国设有50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不公平劳动实践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委员会还雇用了行政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主要负责程序性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只规定行政法官的工作程序,不干预他们的具体工作。

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履行职责是完全中立和独立的,主要负责集体谈判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就业争议调解工作,对因集体合同解释和履行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同时还通过举办培训等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关系,从而预防争议。

该局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地区,在美国的43个州没有72个现场办公室,拥有200位调解人(联邦雇员)以及大约1400位仲裁人(不是专职仲裁员,也不是联邦雇员,但必须有劳动法律工作背景,且经过仲裁评估委员会批准)组成的仲裁委员会。

对国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探讨

对国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探讨

对国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探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原注: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尽管都属于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是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多数国家法院调解实行“调审分离”原则,调解只在审前进行,并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法院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并且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诉讼外调解)。

目前,国外存在独立机构调解、行政调解、劳动法院调解和三方机制调解等四种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成立于1947年,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

其主要目标是与各公司以及代表这些公司里雇员的工会合作,帮助他们达成确定雇员工资与工时以及雇员工作条件的集体劳资协议或合同。

(一)美国劳动争议调解立法的背景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雇员被允许参加罢工,而雇主则可以“禁止工人入厂”。

该法是在美国社会大骚乱期间通过的,该法的通过目的在于帮助治理这一社会骚乱时期与工人争议相关联的混乱和冲突。

在几十年间,这一治理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国家劳动关系法》通过后,罢工尽管得到规范,但仍然很多。

于是,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劳资关系法》。

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调解调停局,该局起一个中立方的作用,以一个由调解人组成的基础架构随时向劳动者和管理层提供帮助。

美国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方机制

美国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方机制

美国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方机制对美国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方机制的体会如下:一、三方机制概述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就制订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即政府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

1、三方机制的特点1)主体独立。

主体独立是指参与协商的三方代表在地位上是独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

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

2)权利平等。

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各方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各方的要求和目的会有很大的差距。

缩短这种差距,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必须充分行使各方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它方之上,单方无权对它方发号施令。

这种特征能在协商中充分保护弱者的地位。

3)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

只有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见,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见。

4)充分合作。

三方机制的目的就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在协商过程中三方要充分合作,并且通过友好协商,互解互谅,达成共识,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协商。

三方机制需要协商的事务都是涉及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因此,一般都采取定期协商的方式,如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议,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等等。

2、三方机制的作用1)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工人权益。

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作为一方独立的主体,可以代表工人提出意见,原先占绝对优势的资方力量开始减弱,劳动者的影响明显增强。

从此,工人的许多权益在工会组织的抗争下得到了有力保护。

2)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

三方通过集体谈判、三方协商达成一致,这种方式较之过去通过激烈的劳资对抗来达成目的,更易于被各方所接受。

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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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治意识十分浓厚的国家,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工人、工会和雇主的活动深受法律的制约与规范。

在美国,作为劳动关系(又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调整依据的劳动法体系完备,立法成熟,不同的经济部门有不同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大部分的美国劳动法律只规定了处理劳工关系的程序,而把工作的实质性规则(如工资数量,员工福利,裁员保护等)留给了资方或劳方,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以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

由于劳动法覆盖面广,内容庞杂,使之成为许多专家研究的领域,并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工关系研究框架:研究公司、雇员、政府三个实体及其相互关系,例如协商、谈判、罢工、调解与仲裁。

这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已深深扎根于美国基本的社会、经济和法制制度中,劳工关系还成为哈佛大学商学院MBA的指定课程,美国社会对劳动关系的重视程度可略见一斑。

一、美国的劳资纠纷(即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美国的劳资双方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但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仍可能因为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纠纷。

对此,1935年的《劳工关系法》和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以及1959年的《劳资报告和信息披露法》详细规定了劳资的处理方式。

概括的说,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行政裁决、诉讼四种方式,且各种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协商在美国,几乎所有的集体谈判协议(集体合同)中都包含有不满程序。

所谓不满,是指雇员以书面形式定称自己在工作中的权利受到侵犯。

一般而言,不满是因为雇主违反了集体合同,但不仅仅限于此。

不满可以由员工个人向工会提出,也可是工会自己提出。

在美国的产业界,一个完整的不满程序,包括3~5个步骤。

以通用汽车公司为例,不满程序包括四个步骤,第一个步骤由雇员和他的主管人员谈话,在谈话过程中,雇员任何时候都可以让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如果不能解决不满,则要采取第二个步骤,即由工会的工厂委员会与公司的劳工关系部召开会议,这种会议通常每周召开一次,讨论不满的情况。

如果不满仍无法解决,要采取第三个步骤,即由工会的地区负责人,工会的工厂委员会的主席与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和劳工关系的负责人进行会谈,如果仍不能解决不满,争议就有可能由工会提交仲裁——不满的最后一个步骤解决。

不满程序的实质就是由劳资双方自己来协商解决减少了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的可能。

这一程序是美国劳工关系的基石,它限制了罢工,促进了美国劳工关系的稳定,这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

(二)仲裁如果资方和工会不能解决提出的不满,工会就有可能走向不满程序的最后一步——仲裁。

美国的劳动仲裁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

在美国,仲裁是一个准司法程序,仲裁者也因此被看成是私人法官。

仲裁人员由劳资双方通过下列方式共同挑选;他们可能会找一个双方都熟悉的人,也可能会挑选一个固定的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审理他们的纠纷;或者,他们也可以请政府官员或其他人为他们挑选一位仲裁员:而最常见的是,他们向美国仲裁协会(AAA)或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部(FMCS)要求提供一名仲裁人。

AAA的FMCS的仲裁员一般都是劳资关系方面有丰富经验并且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人员。

大部分仲裁员是律师,也有一些心理学家、神父、牧师或大学教授会获得仲裁员资格。

此外,美国还允许私人开设仲裁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关于劳动仲裁或其他方面的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是一个类似于法庭审案的程序,仲裁员会主持召开一次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仲裁员听取证词,听证会之后仲载员要研究方面的发言提纲并作出书面裁决,这种裁决对劳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不能上诉到法庭,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联邦法官在劳动问题上所受的培训很少,他们更愿意让身为仲裁员的专家来解决劳资纠纷;其次,联邦法庭的案件已经堆积如山,接受对仲裁裁决的控告将进一步加重法庭的负担。

第三,最高法庭在一系列裁决中支持仲裁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也会接受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控告,但这仅限于与程序有关的案件。

在下列情况下,法庭可能宣布仲裁裁决无效而重新作出判决:(1)仲裁员的裁决是靠欺诈,或是武断地、任性地作出来的;(2)仲裁员与某个争议方有利益冲突关系;(3)仲裁裁决超越了集体协议赋予的权力或仲裁裁决没有引用集体协议的条款;(4)仲裁裁决违反了联邦法律;(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员提出了相互矛盾的结论。

(三)行政裁决在美国,与仲裁平行的另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行政裁决。

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简称NLRB)是一家规范劳工关系的独立的联邦机构,它于1935年由国会创立,即具有准司法功能的5人委员会和行政机关。

5人委员会作为一个司法实体,裁决提交到委员会的案件,每位委员由总统提名,任期5年,但必须经以议院批准。

作为一个行政机构,NLRB还拥有95名行政法官(ALJ),具体负责案件的审理。

NLRB接受两类案件:代表权申请和不公正劳动行为控告。

此外,NLRB还设有一个独立的总顾问办公室,负责提出正式的申诉,这也是美国处理劳资纠纷的一大特色。

具体的说,当劳资纠纷发生后,无论是员工办公室提出控告,地区办公室必须调查控告是否属实。

如果调查表明存在违法事件,地区办公室将提出一项申诉。

一旦总顾问办公室提出控告,总顾问办公室就成为原告,政府将负担后续法律程序的费用。

NLRB在作出裁决前,要举行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官作出裁决前,要举行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官作出裁决。

听证会上的各方如果不服ALJ的裁决,可上诉到5人委员会。

收到上诉后,5人委员会将复审ALJ的裁决,并有权维持、变更或修改他们的裁决。

对NLRB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庭。

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裁决结果就会生效。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NLRB可以申请联邦法庭执行,NLRB 自已无权执行。

(四)诉讼美国的法庭有三个层次:地区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

美国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案件首先到NLRB处理,然后再到普通法庭处理,或直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在1959年以前,法庭不直接受理劳动纠纷案件,1959年法案改变了这一规定,重新确立了法庭直接受理劳动纠纷的体制。

但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直接向地区法庭起诉的情况很少,尽管向法庭起诉成本很低,但随之而来的是效率也低。

一般来说,一件不公正劳动行为的申诉首先会被送到NLRB,种族歧视方面的申诉则会被送到EEOC去处理。

对地区法庭和政府机关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最高法庭。

最高法庭在每个开庭期通常要收到许多与劳工关系有关的上诉,但接受的很少。

二、几点体会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尽管被理论界褒贬不一,但仍有其自身的特色,对我们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十分灵活且富有弹性,由此决定了在劳动关系调节方面也呈现出灵活、多元、务实的特点。

一是表现为在劳资关系调节过程中,双方都本着灵活、务实的态度。

工会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供给一方的垄断者(卖方垄断)可以通过工资谈判,甚至以罢工为威胁提高工会会员的工资。

但美国工会认为,工资的提高必然会增加劳动力供给,减资、高就业。

如前几年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与福特公司达成协议,同意降低工资级别而不减少工作岗位。

这几年美国的失业率一直保持在4%-5%左右,而同期欧洲和加拿大的失业率达到10%左右,这其中该国灵活、多元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地理表现为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也是灵活、多元的。

劳资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这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选择的原则,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降低了管理成本。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就业方式多样化,利益分配主体和格局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更加灵活、多元。

因此,劳动争议处理要着眼于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解决,如改变过去那种重处理、轻预防的做法,做到预防和处理并重;对上规模的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把纠纷化解在内部;在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就近、就地及时调处、构筑起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二)劳动争议处理重在预防、重在调解,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如能建立起一种良好的集体协商、民主决策的机制,对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如前所述,集体谈判作为美国调节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浙江省这样一个非公有制经济上中主导,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来说,更应重视规范化的集体谈判制度。

首先,要培育、规范集体谈判双方主体和集体协商及的内容,重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解雇条件等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协议,逐步改变目前集体谈判中存在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同内容流于形式的状况。

其次,可根据浙江省块状经济特点,在专业村、专业工业园区、专业乡镇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同类企业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培育、发展集体协商主体,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谈判的试点工作,并在集体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以促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减少纠纷的产生。

(三)随着劳动争议处理的日益繁重,我国现行“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对现行劳动仲裁体制进行改革已被提上的议事日程。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究竟该怎么改?对比,理论和实务界说法不一,有的主张“或裁或审”,有的主张“两裁终局”,也有的主张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作些完善。

不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作怎样的改革,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任务繁重与人员力量严重不相适应的现状,在现有基础上充实仲裁办案力量。

从美国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情况看,各国都十分重视在这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太少。

以浙江省为例,全省现有专职劳动仲裁员仅238人,平均每个仲裁委员会仅占2至3人,而2001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00件的仲裁委员会已有38家,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案外协调案件的数量。

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

如果这一矛盾无法解决,那么体制改革也很难落到实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借鉴兄弟省市面上的经验,当前的重点工作是对现有体制作适当的完善和调整,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推动我省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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