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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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企业、法人、公司、合伙的区别

总结的企业、法人、公司、合伙的区别

区分一些名词一、法人、企业、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三、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五、担保的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般担保: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注:我们平时说的“有限连带担保”、“无限连带担保”都是错误的说法!
六、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七、民事责任中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

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

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它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组成的,以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组织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人或一家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它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经营灵活,决策快速,管理简单,成本低廉,但缺点也很明显,如经营风险大,资金有限,难以扩大规模等。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资金充足,经营风险分散,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资金充足,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股东之间容易发生矛盾,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以公开发行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资金充足,管理相对规范,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公司治理结构复杂,股东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等。

五、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由一个母公司和其下属的若干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和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形式。

集团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规模效应明显,管理相对规范,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子公司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等。

六、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联营企业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散,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企业之间容易发生矛盾,联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哪种组织风险小,好赚钱,好管理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哪种组织风险小,好赚钱,好管理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个人出资,出资多少没有要求,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登记由出资人本人自办理或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1.个体工商户: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立,一个人出资,出资多少没有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登记由出资人本人自办理或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2人(含2人)以上出资,出资多少没有要求,出资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登记应填写指定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是合伙人之一。也可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及出资权属证明。这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其出资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多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如果是一人单独出资的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万元。设立登记应填写指定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是自然人股东之一或法人股东的职工。也可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将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投资者名录》、《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情况》表的内容另打印一份,打印公司章程2份(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商业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私营企业,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进行分析,探讨它们的区别,并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些区别。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法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共同经营一项商业活动以谋取利润。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并按照合伙协议共享利润和损失。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有不同的技能和资源,这有助于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相反,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独立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一个人掌握,该人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并享有全部利润。

与合伙企业不同,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所有权和责任直接归属于企业所有者。

在法律上,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可以共同承担债务。

而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开。

案例:甲、乙两人合伙开设一家餐厅。

由于经营不善,餐厅欠下了大量债务。

根据合伙协议,甲、乙对餐厅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餐厅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偿甲、乙的个人财产。

2. 管理权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每个合伙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而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拥有独立的管理权力,可以单独决策和管理企业。

案例:甲是一家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决定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无需与他人协商。

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才能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

3. 税务责任: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利润视为个人所得,个人负责缴纳所得税。

案例:甲、乙合伙开设一家咖啡店,根据合伙协议,甲负责店内经营,乙负责财务管理。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分析独资、合伙、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的优缺点

分析独资、合伙、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的优缺点

分析独资、合伙、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的优缺点香港企业组织的背景介绍:以资产拥有权来划分,商业组织分为私人企业和公营企业。

私人企业为私人或者私人机构所有;公营企业为政府所有。

本次讨论主要针对独资经营、合伙、有限公司这三种私人商业组织,并分析这三种商业组织的优缺点,为莎拉自立门户提供一些可靠的参考意见。

一、独资经营独资经营是由一个人拥有企业,最简单也是在香港最常见的企业组织。

是由东主独资投资和全权负责经营,盈利或者亏损都由东主个人承受。

东主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有责任清还所有债务。

规模较小,筹集资金比较难,由东主亲自参与经营,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省开支不会雇佣很多员工。

(一)独资经营的优点1、开业容易,手续简便,容易成立,领取商业登记证后便可开业。

2、开业成本较低,只需要少量资金便可以开业,经营效率和灵活性较高,东主为提高利润会比较积极地经营;并可以通过市场的变化,随机灵活改变经营策略。

3、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容易建立良好的经营氛围。

4、雇员人数较少,与雇员的关系密切,工作气氛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5、利得税比有限公司低,可以自由转让拥有权。

(二)缺点1、资金来源少,比较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2、面对大公司的竞争,容易被淘汰。

3、独资企业必要开支占成本的比例较重,成本负担沉重。

二、合伙(一)合伙的种类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即所有人都是普通合伙人,都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有一名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有限债务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企业中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二)合伙的特点1、由2至20 名经营者以合约形式共同拥有的商业组织。

2、规模较小,资金来源有限。

3、受集体法律约束,即任何一名普通合伙人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决定,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需共同承担有关决策带来的后果。

(三)合伙的优点1、容易成立,订立契约后,领取商业登记证之后即可营业。

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精选可编辑)DOCX

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精选可编辑)DOCX

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精选可编辑).DOCX 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三种不同的企业形式,它们在组织结构、投资者责任、运营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

一、组织结构公司企业是一种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运营。

公司企业通常具有较为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股东会等组织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运营相对较为灵活,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协商制定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投资者责任公司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非个人资产被用于抵押或担保公司的债务。

在公司破产时,投资者的损失通常只限于其在公司的投资金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如果企业破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来偿还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某个合伙人的出资已经全部偿还,他仍然需要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承担责任。

三、运营灵活性公司企业在运营上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调整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

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规模和调整组织结构。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运营相对较为简单,通常没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但是,由于所有者或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些企业在运营上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个人风险和财务压力。

四、税收待遇公司企业通常具有较好的税收待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税收来降低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相对较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所有者或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不过,在一些特定行业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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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1、工商建立批阅:自己独资公司为收到建立恳求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合伙公司为30日内。

2、禁止作为自己独资公司投资人的人员:公务员,党政领导,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也不能做为合伙公司投资人)3、一切公司中(包含自己独资、合伙),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任的人员职权的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4、自己独资公司的工商管理处置建立、改动、刊出恳求挂号期限和挂号机关批阅期限都是15日。

改动公司称号、居处、运营范围及办法,是做出改动抉择之日起;改动投资人名字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办法,是在发作改动事由之日起。

合伙公司法中没有关于此项阐明。

5、自己独资公司清算人:⑴投资人;⑵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公司清算人:⑴整体合伙人;⑵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自合伙公司闭幕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托付第三人;⑶15日内未断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

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断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6、自己独资公司无清算费用,其他公司都有清算费用。

7、自己独资公司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告诉债款人,无法告诉的应予以布告。

债款人应在接纳告诉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诉的应在布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款。

连接: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10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60日内涵报纸上布告。

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

8、自己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闭幕后,原投资人对自己独资公司存续时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5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

9、自己独资公司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

10、自己独资公司在产业缺乏以付出民事补偿职责和罚款时,应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11、合伙公司仅限于天然人为合伙人,不包含法人之间的合伙。

12、合伙公司建立条件中的要点:⑴有必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而且都是依法承当无限职责者,中国不允许有承当有限职责的合伙人,⑵有必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且有必要整体合伙人洽谈一致。

⑶合伙人有必要以自己具有合法处置权的产业或产业权出资。

经整体合伙人洽谈一致,能够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价办法由整体合伙人洽谈断定。

⑷称号中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职责”,能够有“公司”13、在合伙公司存续时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恳求切割合伙公司的产业。

14、合伙人之间转让产业比例仅需告诉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产业比例,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1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产业分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未经赞同出质的,行动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置,并承当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补偿职责。

16、合伙业务实行方法:⑴整体合伙人一起实行⑵托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实行,未承受托付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实行合伙公司业务。

实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不参与实行业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17、有必要由合伙人一致赞同的景象:⑴劳务出资;⑵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公司中的产业比例⑶以合伙公司中的产业比例出质⑷处置合伙公司不动产⑸改动合伙公司称号⑹转让或处置合伙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产业权力⑺恳求改动挂号手续⑻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别人担保⑼延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运营管理人员⑽合伙协议中规则18、实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责任:(通常可出简答题。

2-3条最重要)⑴向不参与实行业务的合伙人陈述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赛的业务⑶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买卖,除非合伙协议还有约好或整体合伙人赞同。

⑷合伙人不得从事危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包含不得与别人勾结。

19、经整体合伙人抉择,能够实施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从约好。

(选用一人一票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一、有必要整体合伙人抉择,二、有必要合伙协议没有约好)例题:合伙公司中的合伙业务表决,大概选用一人一票的办法进行。

()20、合伙损益分配,无约好的,由整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管;合伙协议有约好的按约好,但不能约好悉数赢利和亏本由部份合伙人承当。

21、合伙公司债款清偿,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⑴合伙人的债款人,不能向合伙公司行使抵销权。

⑵合伙人的债款人,不能向合伙公司行使代位权。

⑶合伙人自己产业缺乏清偿自己负债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公司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款人可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在强制实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力。

2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23、(以下退伙的表现方法分类都是要点,特别是协议退伙和告诉退伙的条件)24、协议退伙前提条件:合伙协议有必要约好运营期限的,呈现下列景象之一,合伙人能够退伙):⑴合伙协议约好的退伙事由呈现⑵经整体合伙人赞同退伙⑶发作合伙人难以持续参与合伙公司的事由⑷其他合伙人严峻违背合伙协议约好的责任25、告诉退伙前提条件:合伙协议有必要没有约好运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业务实行形成晦气影响的状况下,能够退伙,但有必要提早30日告诉其他合伙人,以上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

26、当然退伙,(非合伙人能操控的状况)包含:逝世或依法宣告逝世;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动才能人;自己丢失偿债才能;被法院强制实行在合伙公司中的悉数产业比例。

以法定事由实践发作日为退伙生效日。

27、开除:⑴未实行出资责任;⑵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合公司形成丢失;⑶实行合伙公司业务时有不正当行动;⑷合伙协议约好的其他事由。

以被开除人接到开除告诉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开除人对开除抉择有贰言的,能够自接到开除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全民一切制工业公司法放入第三章,与国有财物联系起来看。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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