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环境综合类

使用管理条例法律及相关要求合规性评价表B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B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B9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B11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了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对缴纳排污费后仍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 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B13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
也可以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交由各主管局安排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属于 第六条 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B17。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第二十四条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
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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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 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
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5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 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 的,视为同意。
公司不需要此类许可证,遵守 相关规定
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22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作业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30条 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1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遵守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13 放 标 准 》 GB16297- 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苯(0.4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
遵守相关规定
1996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11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
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8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
ISO14001环境法规合规性评价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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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相关组织或个人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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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公司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8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生产过程中规定织布时间和织布区域等产生噪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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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对固废采取集中回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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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生产现场的生产垃圾当日清理,并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场。
1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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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公司本部污水统一进入市政管网。
2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环境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序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法规及要求主要条款摘要管理现状和检查、检测、目测描述合规性评价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笫2、6、10、13、17、19、24、26、30、31、33、34、35、36、38、40、41、42、43、4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施工中的垃圾统一存放,统一调配运输至弃土场。
2、施工中采用排气达标的车辆,不达标的禁止使用。
3、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存在污染问题。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放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1、旧电池、废灯管等单独放在不可回收垃圾箱内,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置。
2、废纸等放在可回收的垃圾箱内,送至垃圾回收站。
3、隧道出渣运输的固体垃圾,有专门工人进行收集,统一调配运输至弃渣场。
符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能源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1、节约用水:在水管旁贴上节水标语,人人注意节约用水。
2、节能用电:办公室内、宿舍内要求做到人走灯关、电器关闭。
3、节约用纸:尽量采用无纸化办公;纸张采取双面打印。
4、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原材料的消耗,符合钢筋、水泥、木材的节约指标。
5、实行物资招标采购。
符合精品文档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ISO14001环境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是
是
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编号: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名称及条款 要求及规定 实际运行状况 是否 相符 备注
13Leabharlann 14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 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 境影响评价法 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 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 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 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 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 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9条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已按要求制定本公司相关消防 安全责任制,配备了足量的消 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 维护保养;公司定期组织安全 稽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 定了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反应 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是
公司按要求成立了志愿消防队
是
是
已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
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编号: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名称及条款 要求及规定 是否 实际运行状况 已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相符 备注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适用法律法规摘 要序号活动/产品/服务环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4]4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规〔2005〕9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2号)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6〕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7〕1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的暂行意见(浙安监管办〔2009〕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电力系统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审核认定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09〕6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时限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科技〔2009〕18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9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10〕15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4号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装工艺安全及通风及其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有毒作业分级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电设计规程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涂料产品包装标志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涂料产品包装通则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中毒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环境的影响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遵循情况备注(符合或不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及符合性评估一览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及符合性评估一览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及符合性评估一览表一、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及符合性评估的一览表,帮助人们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评估要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然环境、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评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能够促进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估一览表下表列出了常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的评估要求。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列表,并不能覆盖所有法律法规。
具体的适用性评估要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评估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活动评估排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有相应的污染物减排措施水污染防治法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活动评估废水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违法排放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涉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活动,以及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的活动评估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涉及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评估建设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评价报告的合规性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及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和保护的活动评估海洋开发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修复的活动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评估修复方案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生态保护及修复的管理办法涉及林地的保护和修复的活动评估林地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评估林地生态修复效果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一览表下表列出了常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的一般要求。
符合性评估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和企业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评估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定期监测排放的废气是否达标;适时更新污染物减排设施水污染防治法定期监测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固体废物的监测和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查土壤污染情况;制定土壤修复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生态保护及修复的管理办法保护林地资源;修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四、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及符合性评估的一览表,可以作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评估参考。
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记录表

****有限企业
评论内容评论时间及地址参加评价
人
法律法例合用性评论记录表
辨别和获得的法律法例,标准
主持人
1、合用性、适用性;
评论
2、切合性、宽泛性;
标准
3、有效性、可操作性。
评论方式
评论构成员针对企业合用的法律,法例,标准的条款进行了法律,法例,标准按照状况的切合性和合用性评论。
经过对法律,法例,标准的切合性和合用性评论,各部门
(车间)都可以有效按照法律法例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对在合规性凭证采集过
程中发现的不切合,责任部门可以实时剖析原由,拟订和实行纠正即纠正措
施,对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显然的促使作用。
在将来的工作中,将评
进一步改良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以连续改良环境管理绩效。
价
结
论
评价人认可签字
参加人员署名:
备注
记录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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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2.9.1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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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6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8.1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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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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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资源消耗(电、水、食品及其用料、生活用品材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键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第九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水计量设施。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21
环境污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第十条: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1990.6.25
第六条:分类制度。 第七条:标签和标识。 第八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识别。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 第十二条:接触。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 第十四条:处置。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修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产生和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物废物的产生。
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4.10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无火种的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四十二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明火。第五十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12.1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做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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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1.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8.6
参考
19
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2006(108)号文
参考
20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4.8.5
第三条:(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1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60号令)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 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第三十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排放许可证。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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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液化气、氧气消耗、泄漏)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
事故隐患(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电梯故障、触电等)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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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5.1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