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
【住建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实施具体造价管理实务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和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活动及其诚信体系、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监管;(四)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五条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下统称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权威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同备案、从业监管及其诚信管理等政务信息。
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的运作,该信息平台应与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无缝对接,并实现与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和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动态发布的管理机制。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部分进行增补,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1〕112号),我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及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于2010年4月1日颁发施行(见粤建市〔2010〕15号),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为了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我省在新形势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市必须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
二、凡在2010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50300)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2010年7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三、关于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一)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不分专业、类别,工日动态工资统一按71元/工日计取(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已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
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应作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计取依据。
(二)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幕墙和家具工程外)、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日动态工资不分专业、类别,统一按54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执行 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B.5幕墙工程”、“B.7家具工程”这两章内的所有项目的工日动态工资按60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
佛山贯彻执行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佛山贯彻执行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于2010年4月1日颁发施行(见粤建市〔2010〕15号),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为了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我省在新形势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市必须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
二、凡在2010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50300)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2010年7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三、关于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一)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不分专业、类别,工日动态工资统一按71元/工日计取(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已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
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应作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计取依据。
(二)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幕墙和家具工程外)、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日动态工资不分专业、类别,统一按54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执行 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B.5幕墙工程”、“B.7家具工程”这两章内的所有项目的工日动态工资按60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决定造价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及其工程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及其诚信行为登记;(四)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为统筹全市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实施全过程造价监控和归集项目合同与造价大数据信息的管理服务平台,权威公布有关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从业单位(人员)名录及其诚信管理等信息,提供合同网签、合同造价纠纷调解、造价成果文件备案、造价动态监测、计价依据解释以及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等平台服务。
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的运作,该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系统以及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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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和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活动及其诚信体系、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监管;(四)管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的运作。
第五条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下统称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权威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同备案、从业监管及其诚信管理等政务信息。
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和发改、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动态发布的管理机制。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部分进行增补,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标或指数,应根据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进行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协会可在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之外开展其他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为市场计价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测试评审。
第八条因计价定额或价格信息缺项,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询价或现场测算事先确定计价所需的一次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价格。
需要时可报送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确认。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依托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收集本市从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三章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第十条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计价标准、规定和办法,建设各阶段造价文件包括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均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或工程开工前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和控制,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造价控制效果。
投资估算、概算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突破。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设计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对经批准采用设计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小型项目,应以项目预算代替概算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自项目概算或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或预算成果资料在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核实,核实有误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投诉。
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通过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报送备查。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定期测算并公布各类建设工程成本信息,供有关部门和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依据发承包双方事先确认的工程预算文件确定。
合同价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遗漏。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造价、工期、质量目标、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处理、承担风险内容范围、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等事项,明确工程量计量、新增和变更工程价款、现场签证和索赔等结算依据的程序、方法和时限。
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或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网签和备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登陆“合同备案系统”履行合同网签并即时备案。
网签备案的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和确认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价款结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意见或签字确认。
有关结算异议处理、对数协商、资料补充或修改以及造价咨询企业介入和政府机构审核等事项应按规定办理。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调整和结算的方法、程序和时限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未备案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通过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备案。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要求缩短标准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四章从业管理第二十五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市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资质信息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的,应按规定将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资格资料和咨询业绩成果等信息通过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报送。
第二十六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咨询业务的,应纳入本市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和诚信管理范围,将派驻本市的负责人、造价专业人员及其咨询业绩成果等有关信息在市工程造价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负责人和造价专业人员及其咨询成果等资料在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上传报送。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被本单位注册或聘用。
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应经造价工程师复核。
工程造价文件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可以承担本单位的工程计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应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法人单位应当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动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活动中,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或造价从业人员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诚信扣分和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