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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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项目重点工程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关键性作用和高风险的工程,其完成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为保证项目重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机构1. 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重点工程的整体管理和协调,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2.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 财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经济预算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5. 监理单位:负责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重点工程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技术负责人:负责重点工程技术方案的设计和优化,指导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

3. 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安全。

4.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重点工程的质量检查标准和程序,监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明确重点工程范围和任务,制定工程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人员职责。

2. 设计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和方案论证,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和标准。

3. 施工阶段:组织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完成工程。

4. 质量验收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 完工阶段:提交重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手续,保证工程交付使用。

六、管理要求1. 制定重点工程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遵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____年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一年。

为了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我们制定了以下____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1.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2. 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和环保工作;3. 提升项目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关键措施1.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1.1 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2 加强项目规划和设计:做好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1.3 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项目计划和进度控制。

2. 提高项目施工质量2.1 加强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加大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2.2 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3 推行精细化管理:优化施工过程,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生产成本。

3. 加强项目安全管理3.1 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3 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加强项目环保管理4.1 研究项目环保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和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执行和监督。

4.2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项目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4.3 推动绿色施工: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优化项目资金管理5.1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2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项目资金使用结构,加强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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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成立相应的重点工程指挥部。

挂点区领导为指挥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

由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协调。

第七条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

各业主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15日、30日及时准确地将半个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重点办,由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

第三章重点项目计划与立项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好年度计划,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确定按以下程序:(一)重点办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要求,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三)提交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并以区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重点办汇总,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立项审批。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

经上级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重点办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做好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确需更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超过5%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和批复。

由业主单位提出勘察、设计申请,经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重点办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二)委托勘察设计。

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区重点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和投资规模意见(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三)设计方案招标及论证。

投资比较大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提供3种以上设计方案。

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聘请专家和相关领导、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定设计方案;一般项目由设计单位提供2种以上设计方案,由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等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方案;(四)设计会审。

方案确定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业主单位组织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行业主管等部门会审;(五)图纸审查。

施工图会审后由业主单位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专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送重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对未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取,抚州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50%以下计取,委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

对勘察、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以上的(含5%),扣减其20%的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以下计取(勘察、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查评审审计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另外编制工程预算的,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依据施工图准确计算工程量,防止漏算、错算,以致项目招标后,就出现增加工程量(资金)较大的现象;参考当地材料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的同时,应认真考虑工程特性和工程施工环境,既不得人为抬高工程预算,又不得人为降低工程预算。

小项目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5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大项目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特大项目由区政府领导另行规定时限)。

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一起送重点办审查,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参考当前市场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预算编制费按省计委[2003]1177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收费标准的50%计取,20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标准的30%计取。

对预算编制单位提供的预算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出现偏差超过10%的以上(含10%),扣减其20%的预算编制费。

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的,扣减其全部预算编制费。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预算编制单位将列入区财政协审黑名单。

预算编制费在预算编制单位提供预算成果,并经区财政评审后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预算费率计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桥梁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省定额据实计取。

(二)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工程直接费、规费及税金按省定额计取。

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以下标准计取:(1)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4.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2)预算造价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3.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3)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2.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三)其他工程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行业标准据实计取。

第十九条工程预算的材料单价应参考同期省、市、区建设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材料无信息价或偏远地区材料以市场调查价为主要依据。

区重点办每两个月负责咨询重点工程的材料价格,会同区造价部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结)算评审、审计的项目基本付费和核减额付费标准,按区审计部门、区财政评审中心相关付费标准执行。

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5%的以上(含5%),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扣减;出现偏差超过10%以上(含10%)的,扣减中介机构全部审核费用。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中介机构将列入区财政(审计)协审黑名单。

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15%以外的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结算程序。

项目竣工(交通等工程交工)验收后之日起15日内,施工方要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并将结算审核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报送重点办。

经重点办审查后,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评审后结算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

评审后结算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项目数量不少于经财政评审数量的30%。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查、审核、审计时限(从接到完整的工程预(结)算资料之日起)为:区重点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7天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5天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天完成。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时限分别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月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2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个月内完成。

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能进行招标,结算未经评审(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第64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抚府办发[2013]55号)和临川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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