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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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 , 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国资事发 [1 995]17 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 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总工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总工发[2007]33号)为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发展改革,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全总所有。

全总书记处授权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资产监督管理部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

企事业单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月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条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

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一、需审批的事项及权限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2、企事业单位申请由全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3、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节约、有效地使用各类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各类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本部门或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总工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总工发[200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更好服务于工会全局

做好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更好服务于工会全局

5 3 平 方米 。资产陈 旧、硬件设 施落后、经营每况愈 下、职 会尽力去协调沟通 ,争取更优惠的政策 ,争取最大的利益。 50
工 工资发不 到 5 %,队伍不稳 定 ,陷入半停业状 态 ,前景黯 0
2方案优化是基础。在研究制订工会资产处置的方案时,
淡。 为了 生存、发展 , 经俱 乐部 职工大会投票表 决、烟台市总 各 级工会都 深入调研 ,遵循 市场经 济规律 ,从政 治、政 策、 工会研究 、山东省总工会 审核 、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部批准 , 烟 台海员俱乐部进行 了资产 置换。新俱 乐部正式 迁址位 置更
有者 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 我们下发文件,转发了中华 全 工会资产处 置问题。我们认 为这 就是 工会 资产处置 的方向目
国总 工会 《 工会企 事业单位 资产处置 暂行办法》 ,要求各市总 标。在搞好监督指导的同时, 我们充分理解地方工会、基层单
工会和省产业、大企 业工会遵照执行。 位资 产处置的初衷 、苦衷 和思路 ,充分发挥他们 的积极性和
Hale Waihona Puke 2 建章 立制。完善操作 。在实际工作 中,我 们还 建立健 际海 员俱 乐部、滨州市工 人文化宫、菜 芜市工人 文化宫等资 . 全了事前调研论 证、主席办公会决策、事后跟踪监督 等制度,
形成了 “ 条龙操作规范” 一 。
产处置事宜,都取得了较好 的效果 。既严格遵守了 国总工会 全 规定 ,实现了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了职工队伍稳定、促
增值的根本和关键 。
地 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 , 从 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 规划,从大 处 服 着眼,为工会 全局 工作创 造 良好 的外部环 境。通俗地讲 ,不
1 . 文件,规范运作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 资 下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 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1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2,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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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 产损失的核销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 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 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 说明。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报告及材料进 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 批。其中:省直管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的,还需征求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的意见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 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价值或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 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 查。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理事项的,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单位根 据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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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 核)或备案。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 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 复,以及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备案文件,是单位处置资 产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 的申报、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优化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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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工资字【2009】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

1、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2、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置换、重组和抵押的资产。

3、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

4、
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

5、依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

1、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

2、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市场退出,其主办工会和省级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

3、拟处置的资产已由具有相应土地、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4、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5、新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选址应当位于城市商务或政务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新建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地理环境。

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

6、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7、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

五、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
1、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2、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或企事业单位将全部资产投入且合作期限10年及以上的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3、在全国总工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后施行。

六、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1、请示。

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主办工会提出请示并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或审批。

凡须经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向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资产处置专项请示。

(1)请示的内容:资产所在企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置换给工会的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
及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拟新建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价格,建筑规模、建设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职工安置情况,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审核意见。

(2)随请示附加以下材料:①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③评估机构出具的合作方资信情况评估报告(报送单位核实确认后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④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方公章);⑤双方草签的合同(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方能生效);
⑥宗地图;⑦标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所处位置的城市地图。

2、审批。

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全国总工会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已经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原资产处置方案中确定的资产金额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两年及以上等),须及时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1、被批准处置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中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2、已经批复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完毕后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资产处置方案,须在每个年度末逐级向批准机构如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3、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4、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会资产处置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八、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1、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及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或者在审批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恢复资产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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