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额度计算方法与裁量标准对照表

(0.5万元~5万元)
罚款额度
计算方法
裁量标准额度
的额度
1.35万元
(5-0.5)*30%=1.35万元
/
60%的额度
2.7万元
(5-0.5)*60%=2.7万元
/
从轻行政处罚额度
0.5万元~1.85万元
0.5+1.35=1.85万元
0.5万元~1万元
从重行政处罚额度
3.2万元~5万元
0.5+2.7=3.2万元
3万元~5万元
一般行政处罚额度
1.85万元~3.2万元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1万元~3万元
法规条文示例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成农牧[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农牧〔2008〕9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通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到位、规章制度完善、队伍素质合格、执法手段完备、执法行为规范等目标和任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三、工作措施(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市、县、片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宣传《动物防疫法》,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
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及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制定和完善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管理、岗位目标和绩效考核制度。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深农通[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农通〔2010〕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现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基础项目(一)主体资格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职权,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2、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事实证据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证据的收集符合法定程序,来源合法,形式规范。
(三)法律适用1、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且引用的条款具体、明确。
2、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四)程序合法1、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文书和记录。
2、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告知程序到位。
二、立案环节(一)立案审批表1、案件来源清晰,包括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
2、有明确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3、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描述准确、简要。
4、有承办人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并注明审批日期。
(二)案件移送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办理移送手续,有移送函及相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环节(一)询问笔录1、询问笔录格式规范,有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等要素。
2、询问内容完整,围绕涉嫌违法行为展开,记录清晰、准确,无遗漏和涂改。
3、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如有修改,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手印。
4、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准确,参与检查(勘验)人员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2、对现场情况的描述客观、准确,包括地理位置、环境、物品摆放、设施设备等。
3、绘制的现场图清晰、准确,标明比例尺、方向等。
4、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有见证人签名或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三)证据收集1、收集的证据种类齐全,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精)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农业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各级农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内容: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 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 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评分标准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
目准确、完整。
3. 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
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成农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农发〔2010〕30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成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打牢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我们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认真研究制定了《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市委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中涉及的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项目,各区(市)县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抓紧启动和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发展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是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迫切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0〕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按照实施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和“西部第一、全国领先”的要求,坚持市场化和集约集群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成果,大力推进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打牢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
二、基本要求着眼于国内国际农业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积极谋划和发展农业高端产业;立足于成都现有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产业链上附加值最高的关键环节,做强产业高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政[2010]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
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
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
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
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
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
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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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成农办[2008]8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成农办〔2008〕82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经市农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5万元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1、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1000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4万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1、生产种子面积20亩或数量3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种子面积20至50亩或数量3000至75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生产种子面积50至100亩或数量7500至15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生产种子面积100亩或数量15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1、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0至3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3000至5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5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1、经营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有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1、经营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缺一项,处以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5000至1万元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8000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5000元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万至2万元罚款。
(二)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四)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4万至5万元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4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至2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1、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4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20吨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7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2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0.1至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5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5至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8000元罚款;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10个百分点以上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至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