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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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陕建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1]49号)各设区市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政办发〔2010〕118号)、省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2011年3月)按照陕西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厅机关执法体制实际,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一切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以细化、量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及处室分工省厅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子青厅长担任,XXX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晓琳兼任。

处室分工:法规处负责起草厅机关《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处、建管处、标准定额处、规划处、节能处、房地产处、城建处、公积金处等业务处室起草所管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一步推动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决定给予处罚时在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幅度与时限确定等方面的处置权力。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选择的行政处罚应当必要与适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

在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相对人所受惩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所获得的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处罚形式。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一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相当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近期,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相继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两类规则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

一、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1.定义: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是指在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发生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并且仅适用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

3.实施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群众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可以在规定的罚款基准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有主动纠正、积极配合等情况,来决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

二、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1.定义: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是指在审查和验收消防设计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并且仅适用于某些审查、验收环节的规定。

3.实施方式: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使用人数等因素,以及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针对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一些介绍和解释。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些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为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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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
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如地区差异较大,下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区域实际,
制定本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决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撤销案件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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