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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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 行为编号 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49 2008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类(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引言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公众安全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规定的指导性文件。

它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的裁量权,并规定了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内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标准明确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方法。

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三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案例说明,以便执法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2. 处罚力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将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3. 处罚幅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幅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

4. 处罚过程的程序标准还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评议、处罚决定等环节。

标准明确了每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处罚结果的公示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急管理部分)一、目的和依据本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河北省在应急管理领域中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2. 制定合理标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规范执行。

3. 依法行使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考虑综合因素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违法后果、违法者态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应急管理部门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审查事实: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事实审查,以确定违法事实。

3. 制定处罚措施:根据事实审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处罚措施。

4. 出具处罚决定书:应急管理部门应书面出具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5. 履行处罚决定:违法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履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申诉渠道1. 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

2. 申诉渠道:违法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标准的确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过往案例等,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1、安全生产现场处罚有哪些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抄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度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2、国务院297号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处罚条例。

e68a847a643133333762623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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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2)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7)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6)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9)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4)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7)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2)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中介服务类 (64)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5)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0)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5)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4)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2)职业健康类 (95)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6)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8)非煤矿山类 (11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4)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4)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8)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3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6)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危险化学品类 (154)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5)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3)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8)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1)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9)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烟花爆竹类 (195)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6)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3)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其他类 (212)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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