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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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食品平安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在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应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及其他形式作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工商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就行政处理结果按照第 2 页共 10 页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时限申请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近)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豫政[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1998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场管办脱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全省工商系统的自办、联办市场已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职责、财务“四分离”。

但由于一些原因,市场管办脱钩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针对管办脱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务必在今年11月底之前彻底完成市场管办脱钩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切实搞好市场管办脱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场管办脱钩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指示精神,借鉴外省管办脱钩和部队、武警、政法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确保管办脱钩工作圆满完成,实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到位。

市场管办脱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创造性;(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债(债权债务)随‘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交、人随‘中心’走”的整体移交为主:(三)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努力保持目前转岗人员实际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四)坚持“先移交、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管办脱钩过程中的问题。

二、范围和方式(一)管办脱钩的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筹资金或财政拨款建设的各类市场,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市场中属于工商部门用于市场交易的产权份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发展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工商系统现有人员中,除按行政、事业编制上划人员以外的市场经营服务人员和混岗人员。

(2020)(行政管理)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2020)(行政管理)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行政管理)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河南省农业厅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农业厅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11、«肥料登记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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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 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九)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十)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的。

(十一)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对本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对本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标准。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报送核审机构进行核审。

办案机构以办案机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时,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由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指导标准》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本规则,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

本局2012年8月28日制定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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