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所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重要依据,下面将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自行确定处罚的种类、数额和形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立,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更加公平、合理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公正公平。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似的处罚标准,避免因人而异,确保处罚决定的一致性。
三是适度惩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度的处罚,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又要兼顾企业的生存发展。
最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自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例如,对于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因违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职工伤亡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因违法建设、使用、维护安全设施导致事故的,可以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等。
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了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引言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公众安全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规定的指导性文件。
它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的裁量权,并规定了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内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标准明确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划分和认定方法。
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三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案例说明,以便执法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2. 处罚力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将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3. 处罚幅度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幅度。
具体而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
4. 处罚过程的程序标准还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评议、处罚决定等环节。
标准明确了每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处罚结果的公示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3)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8)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8)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1)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5)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8)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4)中介服务类 (65)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6)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1)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6)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5)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3)职业健康类 (96)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7)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9)非煤矿山类 (12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5)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6)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0)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5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4)危险化学品类 (157)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8)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7)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5)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6)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9)烟花爆竹类 (200)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1)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其他类 (245)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8)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够,导致了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裁量,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下面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比如,如果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的一般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可以适当减轻;而如果是因为企业故意违法、严重失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其次,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量。
在进行处罚裁量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
如果企业平时重视安全生产,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地落实责任,那么在处罚时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相反,如果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责任漏洞,那么处罚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合理性。
最后,对于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进行处罚裁量时,需要考虑企业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的整改情况和态度。
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处罚时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相反,如果企业对整改消极,甚至采取逃避责任的态度,那么处罚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综合考量的。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裁量,才能够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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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