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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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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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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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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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 14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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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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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协调债权人关系、机构改制等破产重组工作。

作为破产企业重组的重要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良性退出。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基本情况本次破产案件是指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我担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整个案件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立案、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整章。

立案阶段,我依照法律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破产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和接管了企业的全部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稳定运作。

同时,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整理工作,加强了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以有效应对各种债权人的索赔和要求。

清算阶段,我按照法律程序准备了清偿债务的计划并逐一实施。

通过与债权人沟通、筛选和清理企业资产,以及与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债务的全面清偿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章阶段,我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改革,进行了企业收购和重组工作,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计划,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效本次破产案件中,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主动沟通与协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有效处理债权人关系:在这次案件中,我主动沟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和公平地处理了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规范财务管理:我抓紧审核和整理企业的财务记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采用现代化管理和创新思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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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第一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这几年我所参与上海高院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经验,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一)事务所基本情况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

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会员单位。

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优秀会计师”。

获得“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年度黄浦区文明单位”称号。

荣获“2009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

荣获“2010年度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

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年度,二○一一~二○一二年度,二○一三~二○一四年度,二○一四~二○一五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

荣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事务所”。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律师事务所年度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模版

律师事务所年度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模版

xxxx律师事务所xx年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周年,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指导下,本所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协助“危机企业”渡过难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法治保障方面,出力践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xx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xx法鉴〔xx〕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xx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实践状况,总结过往经验教训,现将本所管理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一)管理人团队的组建情况xx年9月,xxxx律师事务所进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当即在所内进行管理人团队的建设与规范。

事务所主任x,高级合伙人x,权益合伙人x分别在投融资法律部、公司法律部、民商法律部、建筑房地产法律部组建管理人团队,团队人数计40余人,对内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学习,对外积极投标参与实践。

目前,事务所正在进行的xx,共计六件,其中四件为房地产项目破产案件。

管理人团队律师业务涵盖劳动法、知识产权、非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诉讼等众多领域,其中高彬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多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破产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王全明主任、李冰冰律师为xx市律协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强大的管理人办案团队,确保依法、平稳、高效的将案件处理完毕、妥当。

(二)管理人工作规范建设本所针对各个破产项目制定了工作计划和管理人规章制度。

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出《管理人工作计划书》、《管理人工作组职责与分工》、《接管方案》,对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并制定了印章使用、财务支出审批等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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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

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

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

(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

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

(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

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

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

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
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

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

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

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

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
统一。

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

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

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

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

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

四、尽职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

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
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

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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