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合集下载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市高院有关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要求,配合有关法院法官,承办了部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培养和锻炼了破产清算工作团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和成绩。

现具体报告如下:目前,本所管理人工作团队以首席合伙人挂帅,指派三名合伙人担任项目负责合伙人,主要从事务所层面对有关破产强清项目进行管理,并委派三名业务主管及四名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联系执行工作,上述负责人员均具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五人同时具备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从胜任能力上为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我们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担任助理工作,从人力上保证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所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确定了项目工作团队,并在有关项目的实施中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

现有管理人工作团队人员清单:略(人员信息不公示)注:与初次申报团队人员名单相比,增加了业务主管唐人宇,另外,业务员张俊荪因离职本次作剔除调整。

本所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收入逐年提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我们在全国多地设立了分所,目前,已在北京、深圳、广州、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设立分所,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地扩大,同时,我们坚持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

我们近年来按照高院有关摇号要求,按时参加高院有关破产强清案件随机指定摇号的工作,从未迟到或缺席,遵守有关摇号的纪律,并严格按照摇号结果与要求实施项目清算工作。

本所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根据高院的随机指定,共计承办了6个清算案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1个,强制清算案件5个,具体承办情况如下:破产清算案:我们于2016年2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破2号破产清算案件,接案后,我们即与有关法院及破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了有关破产财产及资料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法规的要求,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有关破产财产及凭证资料,并进行了公告通知债权人,已经召开了有关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目前,已经完成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正在办理有关税务清算事宜。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委员、监事以及债权人代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向各位做一份述职报告,以便大家对我的工作有所了解。

自我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管理人职责,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在整个破产管理过程中,我始终将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处分破产财产等工作放在首位,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处理资产清算和债务追偿事宜。

在资产清算方面,我组织成立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详细核查了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准确确定了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债务情况。

在债务追偿方面,我密切配合法院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制定并实施破产管理方案。

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我与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我认真履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能,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我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行动,严格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和清理财务状况等。

同时,我也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力图使其尽快走出困境。

四、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我注重与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他们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我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就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案件进展等进行了详尽的材料归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我始终坚守职责、尽心尽责,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我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面,还有待加强;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对大家在我担任期间对我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请各位对我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和批评指正,以便我能够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范文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范文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一、总述自本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破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范本模板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范本模板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年度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模版

律师事务所年度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模版

xxxx律师事务所xx年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周年,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指导下,本所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协助“危机企业”渡过难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法治保障方面,出力践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xx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xx法鉴〔xx〕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xx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实践状况,总结过往经验教训,现将本所管理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一)管理人团队的组建情况xx年9月,xxxx律师事务所进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当即在所内进行管理人团队的建设与规范。

事务所主任x,高级合伙人x,权益合伙人x分别在投融资法律部、公司法律部、民商法律部、建筑房地产法律部组建管理人团队,团队人数计40余人,对内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学习,对外积极投标参与实践。

目前,事务所正在进行的xx,共计六件,其中四件为房地产项目破产案件。

管理人团队律师业务涵盖劳动法、知识产权、非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诉讼等众多领域,其中高彬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多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破产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王全明主任、李冰冰律师为xx市律协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强大的管理人办案团队,确保依法、平稳、高效的将案件处理完毕、妥当。

(二)管理人工作规范建设本所针对各个破产项目制定了工作计划和管理人规章制度。

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出《管理人工作计划书》、《管理人工作组职责与分工》、《接管方案》,对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并制定了印章使用、财务支出审批等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协调债权人关系、机构改制等破产重组工作。

作为破产企业重组的重要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良性退出。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基本情况本次破产案件是指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我担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整个案件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立案、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整章。

立案阶段,我依照法律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破产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和接管了企业的全部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稳定运作。

同时,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整理工作,加强了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以有效应对各种债权人的索赔和要求。

清算阶段,我按照法律程序准备了清偿债务的计划并逐一实施。

通过与债权人沟通、筛选和清理企业资产,以及与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债务的全面清偿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章阶段,我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改革,进行了企业收购和重组工作,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计划,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效本次破产案件中,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主动沟通与协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有效处理债权人关系:在这次案件中,我主动沟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和公平地处理了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规范财务管理:我抓紧审核和整理企业的财务记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采用现代化管理和创新思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报告1. 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面临的挑战。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

具体职责包括:2.1. 资产管理和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处置。

他们必须评估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然后,他们会制定合适的资产处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2. 清算和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统计和核实企业的债务,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2.3. 舆情管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舆情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回应公众对破产企业的关切。

通过有效的舆情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并减少负面影响。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3.1. 破产申请和委任首先,企业需要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委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委任成功,破产管理人将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3.2. 资产评估和管理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清点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并决定是否出售或保留。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3.3. 债务清偿和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需要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和时间表。

通过与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过程中维护利益平衡。

3.4. 破产程序的结束一旦企业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管理人会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交终结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
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国浩上海近年来不存在机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情况。

同时,作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一直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

国浩上海的破产清算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违规情况。

三、参加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国浩上海自成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以来,一直保证积极准时地参与贵院开展的摇号工作。

通过参与贵院的摇号,国浩上海近年来共承接到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近20件。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23件,其中,企业破产案件11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件,具体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及《承接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对于上述国浩上海承接的23件案件,其中18件系根据贵院摇号指定,另外5家系因上述5家清算案件衍生而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基层法院指定,主要情况如下: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畜产业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承办了上海畜产业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两家长期股权投资上海汇丰畜产品有限公司及上海业丰新汇绒毛制品厂的强制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承办了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上海沁原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因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承办了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因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承办了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无论是企业破产案件,还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国浩上海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认真把握好清算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工作中遇到难题及时与法院沟通,争取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两不误。

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展都较为顺利。

作为国内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成员,国浩不仅仅在具体承办案件上接受贵院及各具体办理案件法院的指导,更在执业工作的各个环节接受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执业过程中,国浩要求每一位清算团队成员时刻牢记法律至上的准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则、执业纪律依法执业。

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清算团队的每一位成员都能按照上述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六、工作特色与存在的问题
(一)国浩上海的工作特色
1.对于承接的每一个具体案件,国浩上海都采取专人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在让清算团队每一位成员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保证案件的顺利有序开展。

如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专人负责,其他成员予以协作,协作包括印章、财务的管理、诉讼专人负责等。

2.结合国浩上海在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的专业优势,国浩上海可将相关债权债务重组的方法在破产债权的清偿方案中加以运用。

如,在相关债务人一次性较难清偿破产企业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与破产企业相关债权人的沟通确认,采取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解决上述收款难、清偿难的的两难窘境。

3.国浩上海在工作中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帮助。

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清算案件系在法院主导下开展的清算工作,涉及到破产企业、清算公司的方方面面,在某些事项管理人无法自身独立完成的情况下,管理人则积极借助人民法院的帮助,如通过人民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公司资产情况、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公司名下账户开户情况等。

同时,对于清算工作的进展,管理人也积极保证向法院汇报。

(二)经典案例: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1.基本情况
根据该公司股东徐正琪的申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出具了(2010)青民二(商)清字第8号受理通知书(之一),并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清算一案。

2010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清字第8号决定书决定成立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清算组,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组长,对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开展清算工作。

2.难点及效果
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主要难点:(1)在处置企业自有房产时,因涉及抵押权益,处置难度较大;(2)债权债务较多,尤其是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企业的债务纠纷。

(3)企业债权人自身涉及破产清算。

对于上述难点,破产管理人积极与抵押权人,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维护各债权人权益为目标,处置抵押房产;涉及众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债务纠纷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

在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本案最终实行了债权分配,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达到近40%。

(三)国浩上海存在的问题
截止目前,根据国浩上海承办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国浩上海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因某些破产企业或清算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因素,如公司股东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或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往来款项数额较大、复杂且不清晰、员工不满企业破产等等阻挠因素,企业破产或公司清算较难顺利推进,破产进程较为缓慢。

对此,国浩上海正致力于积极改进。

以上即是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报告,请贵院指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7年6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